達倫多夫更多關注的是一個社會的內部結構,在《現代社會衝突》一書中,他研究了當代社會衝突的原因、形式及影響。他認為,現代的社會衝突是一種應得權力和供給、政治和經濟、公民權利和經濟增長的對抗。他指出:“隻有很少的國家能成功地既提高了公民的身份地位,也增進了經濟的富裕,既增進了應得權力,也擴大了供給,使它們達到生存機會的一個經得起嚴格考驗的水平。”的確,經濟增長與社會公正之間存在著難以解決的矛盾,大多數發達國家開始時實現了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之伴隨的卻是工人失業、貧富分化。實行福利政策後解決了這些問題,經濟競爭能力卻出現了明顯的下降,經濟增長也受到了影響。應得權力與物質財富的矛盾衝突不僅是發達國家的問題,發展中國家也受到該衝突的困擾,隻不過性質有所不同罷了。

(二)衝突的程度

達倫多夫還研究了衝突的強度和烈度。強度指的是衝突各方麵的能量消耗以及卷入衝突的程度;烈度指的是鬥爭雙方用以追求他們利益的手段。

第一,當強製協作團體的各個子群體之間存在著越多的利益對立時,衝突雙方的不同層次的能量就可以彙聚在一起,從而加劇了衝突的強度;當權威分配和其他物質利益的相關程度越大,尤其是成正比的趨勢越強,衝突的強度就會更大,因為這等於在權威以外的其他方麵上擴大了衝突雙方的差距和不平等;當社會流動程度越低,“缺少向權威地位的流動會提高被統治者的情感卷入程度”,衝突強度就會更大,因為衝突雙方的能量不能通過社會流動來宣泄和排解就會越積越多,最終必定會增加衝突的強度。

第二,當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剝削是一種相對剝奪的時候,被統治階級的反抗情緒往往趨於激烈。於是就很有可能采取暴力來作為衝突的形式,亦即衝突的烈度會有所增加。類似的,當運用了不恰當的衝突調節方式時,衝突就會一直醞釀、積累,最後會以暴力的形式爆發出來,於是衝突的烈度就達到了極限。一般而言,采取武力強製鎮壓的方式隻會促進衝突烈度進一步發展,而采取協商、談判等方式則能有效地降低暴力衝突出現的可能。

盡管事實上達倫多夫沒有論述這兩種特征之間的關係,但是,我們不難看出強度與烈度往往成正相關關係。即衝突雙方所蘊涵的敵對情緒以及能量越強烈,衝突所采取的方式就越是暴力的。同時,強度和烈度任一方的改變都可以影響另一方的程度。因此,我們在控製調節衝突的時候,假如對衝突強度(或烈度)的調控不容易實現,我們可以從改變衝突的烈度著手,從而有效地達成目標。

(三)衝突的製度化調節

在達倫多夫看來,隻要將衝突的原因加以疏導,就可以將衝突限製在維持現有社會政治的框架內,從而維護有利於各方的社會秩序,並且將衝突控製在較小的規模內,進而使嚴重衝突的集中爆發不至於出現。將社會衝突限製在狹小範圍內以獲取大範圍社會穩定的途徑是自由和法治。他認為,保障個人的應得權利,讓個人不至於受到來自社會、國家在政治上、經濟上的強製與約束,以個人的獨立和決定保證個人自我的負責,是限製衝突規模和程度的重要條件。與此同時,法律上、政治上的人人平等,以及人人都有參與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權利,也成為有小衝突而無大破壞的狀態的條件。正是在自由與法治的大背景中,他認為麵對不可避免的社會衝突,建立法治國家,構造公民社會,是兩個極為重要的事情。在社會衝突中,“無財產者組織起來,強調要求他們的政治權利,最後要求他們的社會權利;有產者們不情願地進行了讓步。就此而言,公民權利的進步從司法領域,經由政治領域,進而轉向社會領域。也是一種‘階級抑製’的過程,即緩解階級衝突的過程”。這樣,個人的流動就取代了經濟鬥爭,使得大規模的、激烈的階級衝突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狀態,從而有效地防止社會滑入失範的無政府狀態。他說自馬克思時代以來,導致衝突激化的因素在逐步減弱。“衝突調節模式在工業和國家中都已出現,決策的民主化過程給予雙方越來越多的機會實現自己的目標,因此階級衝突的暴烈程度減輕了。社會流動的製度化在一定程度上為兩大階級打開了通道”。達倫多夫闡述了關於“衝突的製度化調節”的一係列社會對策:所謂衝突的調節指的是衝突表現的控製方式,它需要三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