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倫多夫(1929—)與科塞一樣,同屬於衝突論中的“分析的理論傳統”。他的理論深受馬克思和韋伯的雙重影響,提出了所謂辯證衝突論。達倫多夫把著眼點放到了社會的結構變遷問題上,用結構分析觀點分析衝突問題。按照這種觀點,在任何社會中,不論是什麼人或組織,都被“安置”在一定的社會結構之中,其行為不可能是絕對自由的,都受到特定社會結構的製約。
但與科塞不同的是,達倫多夫側重於批判功能主義。他認為結構功能主義既無法檢驗,又不能用來說明現實社會,它所提供的僅僅是一個從未存在過的、將來也不可能存在的“烏托邦”。因此,他呼籲社會學家用懷疑精神去發現社會中呈現出來的令人困惑的問題,走出“烏托邦”幻境。達倫多夫吸收了馬克思的階級鬥爭觀點,結合了韋伯的權威思想,構建出一種以“權威關係”為特征的辯證衝突理論。
(一)權威關係與階級衝突
達倫多夫在《走出烏托邦》(1958年)一文中指出,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觀點把社會看得過於和諧、統一和靜止,這是片麵的。達倫多夫把所有的衝突分為社會內部的衝突和社會外部的衝突兩大類,並主要研究了社會內部的衝突,進而從社會結構中去尋找衝突的根源。在稍後的《工業社會的階級和階級衝突》(1959 年)一書中,達倫多夫首先考察了馬克思的階級理論,並對之進行了批判,然後試圖通過係統地考察和分析20 世紀發達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過程來解決馬克思的理論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建立起其辯證衝突論的理論框架。
達倫多夫認為,任何社會都具有辯證的兩麵,呈現出兩個側麵,一是穩定、和諧與共識;另一則是變遷、衝突和強製。社會既有均衡又有衝突,社會學不僅需要一種均衡的社會模型,同樣需要一種衝突的社會模型。
他認為,社會衝突是由於權力的分配導致的,而不是由馬克思所主張的由經濟因素引起的。他說“現代社會的衝突是一種應得權利和供給、政治和經濟、公民權利和經濟增長的對抗”。達倫多夫對衝突直接起因的解釋是從社會結構和社會關係的角度入手的。他把互相關聯的個人以及在互動中形成的組織作為其衝突論的基本分析單位和基本概念,認為組織可以協調社會內個人之間、群體之間的交往,使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存在並履行其功能。組織的關鍵在於受權力的支配,權力在組織內的不同分布造成統治與被統治兩個階層。他認為在任何社會中都存在著強製性權威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作為統治者和作為被統治者對利益的占有不同,具有權威地位的統治者擁有期望的利益,而無權威地位者則無此種期望的利益。於是就形成了支配與服從兩種角色地位,因而也就形成了支配與服從兩個階級各自的成員,這兩個階級存在於社會的任何一個組織中。組織裏的另一個關鍵因素是利益,潛在的利益醞釀著各種不同的準團體,各種團體使其成員的願望變成外顯的利益。由於任何人都不願使自己永遠居於一種受支配、受統治的地位,因而在這種結構中對立的兩種角色之間必然會為自己的利益或維持或爭奪權威結構中的支配權。在通常情況下,擁有權威者能通過權威結構對無權威者施以權威力量,因而即使是社會中存在一種極端的不平等狀態,這種權威結構也能得到維持。但是,社會總是變動不居的,強製性社會結構中的權威地位會由於結構內部雙方力量的消長而受到威脅。當某一既成的權威結構中居於統治地位者的權威地位失落時,衝突就將出現。由此,達倫多夫尋找到了衝突產生的直接起因,這就是由居於權威地位者的權威地位失落導致的既成權威結構解體。
達倫多夫認為衝突的根源是特定的社會結構(階級結構),它是根據統治與服從之間的權威關係來劃分的。現代社會圍繞“權力”和“權威”而形成了兩個階級:一方是占有很多權力和權威的階級,另一方是被迫服從權力和權威的階級。“人們不可能為權威的分配構建一個逐漸過渡的續譜,而是顯然有一種兩分法。強製結合群體中的每一地位,都隻能被認作或者是支配的,或者是受支配的”。這兩個階級存在於社會的任何一個組織中。所以,社會組織不是一個產生於公共願望的係統,而是一個強製性協作聯合體,是具有一定權威結構的群體。在強製性協作聯合體中,作為資源的權力和權威,其分配不可能是平等的。為了維係或者改變地位和報酬分配,就形成了支配與服從兩種角色地位,因而也就形成了支配與服從兩個階級的不同成員:發號施令者是統治階級的成員,服從命令者則是被統治階級的成員。在某一種強製性協作聯合體中,統治角色與服從角色有清晰的界限和分化層次,從而形成上層階級和下層階級,但整個社會存在多種統治與服從的社會結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