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衝突與和諧研究概況
西方社區衝突理論的研究是社會學中的社會衝突理論在社區研究中的實際應用。最早運用衝突理論來研究社區的是美國學者J·S·科爾曼。他在1957年出版了《社區衝突》一書,開始在地方社區範圍內研究社區衝突。他認為,社區衝突的根源有三個方麵,即經濟爭端、政治爭端和價值觀的衝突。繼科爾曼之後,美國學者威廉·基莫聖於20世紀60年代研究了新英格蘭18個社區的54起爭端,他將這些衝突逐一分為積怨的衝突和常規的衝突。積怨的衝突的特點是不擇手段,常規的衝突則使用的是公認的政治表達手段。他認為政治上控製的轉移引起的結構性緊張和社區整合度低會趨於和導致更多的積怨衝突。美國學者桑德斯還把社區衝突與社區變遷聯係起來,提出要了解社區變遷,就必須了解社區衝突的觀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社區的研究主要側重於社區發展和社區建設方麵。我國由計劃經濟體製轉變到市場經濟,與此同時,我們如何找到一條城市和農村發展的道路?費孝通先生提出了“蘇南模式”、“溫州模式”。“蘇南模式”實際上是運用區位研究的方法對我國經濟比較發達的蘇南地區進行研究分析,提出通過發展小城鎮來促進中心城市與周邊農村經濟互動,使兩者得到共同發展。
單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城市社區普遍采用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也是我國社會結構的基本單元。近20年來,學界的研究較為充分,有一批成果問世。由於單位對政府的依附以及對資源的全麵控製,因而被賦予了全麵管理單位成員的職能和全麵負責單位成員生活的義務。整個單位體製是一種向上依賴向下控製的體製,是一種資源分配、社會控製和社會整合的體製。有學者深入研究了單位分割與集體抗爭的關係後指出,很多單位特征如所在的產業部門、行業、地區、職能、所有製性質、行政級別等等,都可能對集體抗爭的發生機製產生調節作用。
進入新世紀,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單位製內在衝突的激化,社區建設提上議事日程。學者們認為,社區建設意味著中國城市基層生活框架的一次根本性變化,即從單位製到社區製的轉變。拓展和提升社區服務功能,是社區發展的中心內容之一,也是完善社區治理的主要手段。城鄉社區治理中共同的利益機製是公民社會建設的基礎和核心。加強社區共同體意識與公民參與意識的培育是社區建設的基礎所在。
(二)單位製的存在和特點
建國後,我國在資源分配、社會調控和組織管理三個方麵建立了單位體製,構成了整個社會調控的基層體製。單位體製為社會管理機構對各種社會力量的調節和控製提供了新的製度架構。在國家占有絕大多數社會資源的製度基礎上,國家將幾乎所有的社會組織,包括企業組織都納入到國家組織的範疇中,成為國家再分配資源的基本形式。國家行政機構同時也是占有財產和資源進行生產的經濟組織,經濟組織由於和國家行政機構相結合,從而也具有國家行政機構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國家組織的一個部分。單位體製和各種各樣的單位組織,不僅是國家分配資源進行生產的機構,同時也是國家進行統治、進行社會管理的組織化方式。幾乎所有的社會成員和社會群體都在單位組織的基礎上組織起來。一方麵,由於單位組織是國家本身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國家的統治意誌可以在單位組織中得到直接的執行;另一方麵,由於在單位組織之外基本上不存在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不存在所謂“自由流動資源”和“自由活動空間”,隻有單位能夠賦予社會成員社會行為的權利、身份和合法性,代表和維護他們的利益,控製他們的行為。在單位體製下,不同的利益矛盾和衝突必須也隻能通過單位組織表達和實現,國家對利益衝突的協調與整合也是在單位體製的框架內進行的。在這樣的協調與整合利益衝突的機製和體製下,遊離於國家正式製度和組織體係之外的利益表達和衝突協調仍然大量存在,但它們是非正式的,常常是個體性的,例如各種各樣的“討價還價”和“庇護形式”。這種活動存在明確的邊界,不可能過分偏離正式製度和組織體係,偏離者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每一個參與這種活動的群體和個人都知道這個邊界的存在,並且會努力和國家的正式製度和組織體係結合起來。由此,我們可以借用澤林尼的概念來說,這種利益分配和協調利益矛盾的結構與機製是一種“決定性”的關係和機製,國家是利益分配和利益衝突協調的唯一主體,每一個社會群體的地位和利益是按照再分配權力的形式自上而下被決定的。
改革開放前中國的這種社會體製和社會結構格局,是在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這種中央集中計劃管理的社會體製,在組織方麵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整個國家按照統一計劃、集中管理、總體動員的原則被組織起來,在這種格局下,幾乎所有社會成員都被納入各種組織之中。
第二,單位根據人們的工作,按照職能團塊將他們組織在一起。單位普遍按行政組織模式構造,同時,黨、群組織貫穿其中。這樣,各級各類組織的同質性極高,全國形成一個龐大的行政性組織體係。
第三,國家通過行政組織體係,並借助於政治運動對社會成員進行動員和管理。組織(單位)成為國家與社會成員之間的必不可少的中介,處於社會生活的中心位置,整個社會的運轉表現為各種組織(單位)的運行。
這種社會結構體製就被稱為“單位製”。作為社會結構和社會運行意義上的“單位製”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點:
首先,在組織與國家的關係上,國家是一個整體,組織是這個整體的“部件”。組織的“部件”特征表現為:第一,各種組織隻是社會整體中承擔某一部分職能的“團塊”,其職能是為了實現國家的整體目標,完成國家“交辦”的某些任務。因此它們隻是國家某部分任務的承擔者。第二,國家根據組織的等級、性質及分派給它們的任務,向其分配資源,並對資源供應負責。組織的職能隻是運用這些資源進行“生產”,並向國家交回“產品”,組織或單位很像國家這個大工廠中的車間、班組。一句話,國家通過組織或單位來組織社會生活,進行社會管理,推動社會運行。
其次,在職能與運行方麵,組織則表現出向上負責的特征。任何社會組織都有完成社會職能,滿足成員需要及組織自身發展三項目標。中國組織(單位)的目標實現方式反映出自身的特點:由於各種組織、單位沒有自有資源(自有資源如“小金庫”是被嚴令禁止的),所以它們隻能代替國家按照統一的既定標準向其成員分配資源,組織缺乏自我發展和滿足成員需要的特殊能力。為了達到發展的目的,唯一手段是出色地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提高自己在社會行政等級中的地位,獲得獎勵。
再次,在成員對組織的關係上,表現為成員對組織的高度依賴。社會成員在勞動報酬、生活條件、社會福利與保障等方麵資源獲取的唯一性,使得他們離不開組織或單位,從而表現出成員對單位的高度依賴性。然而由於組織並不是真正的利益主體和資源主體,而是國家分配資源、管理社會的代理人,因此,成員對組織的依賴隻是形式,對國家的依賴才是實質。人們通過組織(單位)高度依賴政府或國家。
傳統體製下的利益矛盾與衝突。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中,國家直接占有了幾乎全部重要的社會資源,從而也控製了幾乎全部的社會機會,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國家麵前都喪失了獨立存在的權利。國家按照自身的目標和意識形態取向,利用在社會資源占有和分配上的絕對地位,根據國家權力的等級,通過單位體製這種組織化的方式,逐級向下對資源進行分配。每一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其所占有的資源和所形成的利益,都是國家這種資源再分配體製的結果。在這樣的社會中,不同社會成員和社會群體的利益矛盾與衝突仍然存在,但是,整個社會對利益衝突進行協調與整合是基於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自上而下的“決定性”關係和機製。
改革開放以前,單位是中國社會中的一個高度整合和低度分化的基本組織形態。當時的中國社會,是一個由極其獨特的兩極結構所組成的社會:一極是權力高度集中的國家和政府,另一極則是大量相對分散和相對封閉的一個一個的單位組織。在城市社區中,社會成員總是隸屬於一定的單位,在學校屬於學校單位,參加工作屬於工作單位,退休以後不僅仍屬於原工作單位,同時也屬於街道單位。在中國單位裏,人們相互熟悉,沒有陌生人,是一個“熟悉的社會”、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們之間彼此相互了解,甚至在日常的生活中朝夕相處、相互影響和依賴。與此同時,個人與單位的關係由於資源主要由單位壟斷分配的機製而變得異常的緊密。人們從搖籃到墓地,生生死死都離不開單位。在這裏,單位社會的生活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常態,人們社會行為的常態。很清楚,一方麵從製度上不允許人們割斷與單位社會的聯係,因為離開了單位,人們就會失去在社會上行動的身份和地位,國家和政府也就會失去像以往那樣對人的控製。另一方麵,失去與單位社會的聯係,對個人本身而言,在目前的這種社會及社會化的環境中,也是一件並不輕鬆的事,它不僅會使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失落和迷茫,而且也會使人們逐漸失去自身社會存在的基礎。所有這一切也就構成了單位作為製度的重要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前提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