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轉型中單位製的衝突

30年來的改革使我國社會組織的運行機製乃至性質發生了變化。

在農村,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實行和撤社建鄉,原來的準行政組織——生產隊被取消,但新建村民委員會自治地位的確立及其在握資源的缺乏,使得許多不發達農村處於無組織狀態。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村級組織運行比較正常,也有極少數農村的獨立利益膨脹,甚至同國家分庭抗禮。

處於原集中管理體製中心的行政組織變化緩慢,仍然承擔著“部件”職能。成員對組織的依賴性很強,但人事製度有所鬆動,單位自謀福利的衝動大大增強,許多單位通過組建“翻牌”公司等措施開發計劃外自有資源,從而使這些單位的性質開始變得複雜。

在計劃體製之外成長起來的私營企業,在資源獲取方麵得不到國家的優惠,也不受國家的行政性約束。其成員的人事關係或掛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放在街道辦事處,不歸屬原來的行政管理體製。企業與國家的關係受市場規則支配,企業內部則以高工資來對抗各種風險和彌補不足。在組織結構上,它們常常缺乏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黨、群組織,從而表現出明顯的異質性。

受上述因素的影響,作為原來單位製主體的企事業單位也在發生變化。

第一,單位角色職能化。隨著國家工作重心向經濟建設轉向,企事業單位的政治職能在減弱,其專業職能在加強。企業不再是承擔國家指定任務的“部件”,事業單位也不再是過去那樣的國家的“代理人”,它們在不同程度上成為功能性整體。

第二,單位利益獨立化。政企分開使企業逐步脫離政府的監護與幹預,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則使其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政府對企業不予投資、利稅包幹及讓企業自行消化由改革帶來的矛盾等一係列措施,使企業的獨立利益進一步明顯化。與此相應,事業單位定崗定編、財政包幹也不得不逐漸改變它們對於政府的過分依賴,而謀求自我改善的能力,從而利益也相對獨立化。

第三,單位責任具體化和內向化。由於企業成為利益主體,並同國家建立契約關係,這使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具體化。同時,企業對提高其成員收入及生活水平的責任無處推卸以及國家對企業約束的弱化,使企業由外向性責任向內向性責任變化,即由完全對國家負責向主要對企業職工負責轉變,甚至內向性責任的承擔重於外向性責任的承擔。這也使得企業成為真正的職工利益共同體,事業單位的上述特征也日漸明顯。

這樣,改革開放以來國家與組織的關係就由總體生存模式逐漸變為獨立生存模式。組織不再是國家的“部件”,而是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整體”。除了農村之外,我國社會以組織為單位的外部特征沒有改變,但組織的職能卻正在發生實質性變化。它們雖然承擔著社會管理的職能,但其中心任務則是滿足成員需要及謀求組織自我發展。即正在由“管理型單位”變為“利益型單位”。我國的社會結構體製也因此正由“管理型單位製”向“利益型單位製”轉化,單位製特征沒有減弱,在一定範圍內反而加強。不論組織的單位意識,它們對自身利益的計較與爭取,還是職工對組織(單位)的認同與關心的增加,都反映出它們正在形成對外相對獨立,內部緊密相依的社會共同體,甚至可以說,現在的組織正在成為真正的單位。在國家、組織、成員的關係上,“慈母式國家”正在被“嚴父式單位”所取代。單位不像改革前的國家那樣對組織和社會成員不計貢獻地給予普遍關懷,而是在契約的基礎上對其成員給予更多的關懷。

上述變化趨勢已成為一種定式,並將隨著改革的推進而增強。已經、正在和將要發生的這些重大變化,將給社會的管理與整合以及國家總體利益的實現帶來挑戰。改革以來中國社會發生的劇烈的變遷,在從傳統的封閉的農耕社會向現代的開放的工業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我國的所有製結構出現了變化,社會流動越來越頻繁。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取代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這些都使得單位製的衝突越來越嚴重,直至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不得不走向崩潰瓦解的地步。

第一,所有製結構的變動。改革以前,我國單一的公有製經濟確保了把所有的職工都納入單位製之中。改革以後,這種單一的所有製結構被打破,政府開始承認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後來逐步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並且公有製經濟本身也出現了實現形式的多樣化。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使得體製外出現了自由流動資源,單位不再可能全麵控製職工。

第二,市場經濟的發展。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強調指令性計劃,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使企事業單位成了政府的工具和附庸。1992年黨的十四大最終明確“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麵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階段。市場經濟強調市場規律,效率至上。市場經濟的實行,帶來了我國國有企業以及政府事業單位的全麵改革。國企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努力提高市場競爭力;政府事業單位改革管理體製,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政企分開、政社分開以及事社分離。從計劃經濟體製到市場經濟體製的過渡,使單位製的運行基礎不複存在。

第三,社會流動的加劇。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流通體製、勞動人事、社會保障、戶籍等製度的改革,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動空間。在城鄉之間,原來附著於土地上的農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現了“民工潮”,僵硬的城鄉二元格局出現了鬆動。在單位之間,職員的流動已司空見慣,出現了大量國企職工流入外資企業,大量內陸省份人才如教師、管理人員等流入沿海城市,單位幾乎不再有任何措施可以嚴格限製人員的流動。

隨著以上的這些變化,原有的單位製的衝突全部暴露出來。第一,原有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單位製趨向解體,不同級別與種類的單位陸續改變“單位辦社會”的狀況,大量社會事務開始回歸基層社區;第二,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和國企改革的深化,失業、下崗人員大量增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類型的多元化,農村剩餘勞動力遍布城市的各個角落,個體、私營人員越來越多,這三種人均遊離於單位之外,對現有社會秩序形成壓力,亟待采取更有效的控製與管理措施;第三,隨著城市小康型生活方式的來臨,人們的社會需求從單一的生存需求向休閑、娛樂、康複等綜合需求發展,由低層次向低、中、高多層次發展,居民對於居住環境和社區服務有了更高的期望,家庭結構小型化及其自我服務功能的逐漸弱化,也使人們對社區的依賴性增強。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和自由,不但單位可以選擇你,你也可以選擇單位。而且在單位之外還有更大的就業空間,除了原先的單位外,還可以到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等部門工作。同時,原先的那些單位也在人事製度上進行了改革,更多的引進市場機製,從這個單位調到那個單位,從單位內調到單位外,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合同製的實行,將就業關係契約化、規範化,界定了單位和就業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規範了就業市場。還有一個很大的變化是,原先由單位控製的所有福利資源和其他生活資源也從市場上可以獲得。比如住房改革、醫療和養老保障體製改革等等,人們不一定單純地依靠單位的供應了。像住房,單位已經停止福利分房了。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單位的依賴大大減弱,單位對個人的影響也在減少,人們已經從原先的“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