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合同的履行2(1 / 3)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叫正確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履行主體、時間、地點、方式、標的及數量、質量等內容適當地、全麵地履行義務。《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該項原則包括以下幾個具體內容:

1.履行主體適當。由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讓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如果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否則就為不適當履行。

2.履行標的適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勞務等等,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來履行,不能隨意以其他標的物代替。

3.履行期限適當。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人不得延遲履行,同時債權人也不得延遲接受履行。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雙方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債,除另有規定外,雙方應當同時履行。

4.履行地點適當。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則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適當。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凡要求一次性履行的債務,債務人不得分批履行。履行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或者約定的,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按照有利於實現債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不僅適當的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應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協助相對人履行義務。《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同原則指的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債務人選擇:1.最合理的運輸方式;2.選擇最合理的履行期;3.最合理的債務履行方式;4.最合理的合同變更方式;5.最合理的違約補救措施。

(四)情勢變更原則

1.情勢變更原則的涵義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容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該條規定的即合同的情勢變更原則。2003年我國的“非典”和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所導致的社會經濟形勢的劇烈變化是其出台的主要誘因,正所謂巨大災害對於法學的意義之一。

這裏的“情勢”是指客觀情況,具體泛指一切與合同有關的客觀事實,如災難、經濟危機、貨幣貶值、疾病流行、政策調整等發生異常變化並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況或形勢。“變更”則是指該情勢發生了異常變化,是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巨大變化。這種變化將導致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稱,從而使原先的合同喪失其本來意義。情勢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當事人簽約之後,由於出現了簽約時所不可預見的情勢,繼續履行合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2.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於當事人來講主要有兩個效力:

第一,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可以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重新達成平衡,使合同的履行變得公正合理。變更可以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