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具有相對性。但是由於合同具有意思自治的私法屬性,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對其合同之內容或者主體進行變更。在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情形下,即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我國合同法上的變更是指的內容上的變更而非主體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概述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的變更和內容的變更。其中合同主體的變更是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享有權利或者承擔債務,而合同的內容並無變化。而合同內容的變更就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合同的內容,變更其權利義務。我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中的合同變更采用的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特點
1.合同變更是通過協議達成的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隻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善良風俗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的。
2.合同變更是合同局部內容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如標的數量的增減、交貨地點、時間、結算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修改。如果對全部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實際上就導致原合同關係消滅,並締結一個新合同。
3.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有連續性
變更後的合同在保留原合同實質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一些新內容或改變了某些內容,但實質性的內容並沒有消滅。隻是合同在變更後,當事人需要按變更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履行,因此,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連續性。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一)須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係
合同變更是改變已生效的合同關係。無效的合同關係,就不存在合同變更。由於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合同關係的。如果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合同,同樣不存在合同變更;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後,撤銷權人的撤銷權歸於消滅。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法律直接規定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相對方變更合同,該變更後的合同不成立。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應當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如在《合同法》第54條中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三)合同的內容須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僅僅是合同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即標的物數量的增減、品質的改變;價金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變更;履行地點變更;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減或除去;單純之債變成選擇之債;擔保的設定或消滅;利息的變化等等。這些內容的變更並不會導致原合同關係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發生。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法律要求合同變更須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法律規定。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變更、新增注冊資本等。如果未遵循法律要求的方式,即使達成了合同變更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變更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
在合同變更以後,被變更的部分即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尚未變更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部分,在完成變更程序之後,即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當事人應當按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內容,均構成違約。
(二)合同的變更不存在溯及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僅對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部分並不因合同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任何一方均不能因合同的變更而單方麵要求另一方返還已經做出的履行。
(三)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因此合同中原來約定的爭議條款的效力,繼續有效。如果合同變更過程中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除依法或者依約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