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一種比較古老的合同類型,在羅馬法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達,出現了對委托和代理的法律規定,但未區分委托與代理關係,而是將二者混為一體的。《法國民法典》承襲羅馬法的規定。《德國民法典》以後,大陸法係國家民法均嚴格區分了委托合同與代理兩種法律製度。我國《合同法》將委托合同獨立為一章,表明了它與代理的區別,使我國委托合同製度在過去沒有規定的基礎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為法律製度的建立與完善作出了貢獻。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又稱為委任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一定的事務,他方予以承諾的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委托辦理的事務包括管理和處理委托人的事務,這是以當事人雙方存在相互信任關係為基礎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同時,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且原則上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形式,或者口頭,或者書麵,或者默示,均可以認為合同成立,但法律規定應當用書麵形式的,必須使用書麵形式。
二、委托合同的種類
依據委托人的委托及所處理事務的性質的不同,可以把委托合同分為一般、特別、概括委托三大類。
1.一般委托。即委托人就其通常事務而授予受托人權限所產生的委托,其適用的範圍較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委托人均可以采用一般委托。在一般委托關係中,受托人應依據委托人在合同中訂明的權限實施行為,該權限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約束力。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訂明受托的權限,或者對受托的權限有疑問的,受托人的行為權限應依據所委托的事務的性質來確定,如依據商業慣例、習慣以及其他已知的事由來確定其明確的界限。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限定的權限範圍內實施委托行為,自主性較小。
2.特別委托。當事人可以就一項或者數項事務而約定特別委托。受托人特別委托的,對委托事務的處理,可以為一切必要的行為。對委托的事務的處理,如如何處理問題,由於委托人沒有明確的指示或者權利的限定,受托人就可以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要求受托人實施行為時必須取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受托人隻有取得特別委托才能從事該項事務。
3.概括委托。即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的,就一切事務的處理所產生的委托。受托人接受概括委托後,可以為一切法律行為,其權限均較一般委托和特別委托廣泛。由於受托人的權限較大,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對於對委托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對受托人應當作出特別限製。但是對於哪些行為須取得特別委托,《合同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實踐和國外立法來看,通常包括:一是不動產的出售、出租或者就其設定抵押權;二是贈與;三是和解;四是提交仲裁。對於以上應經特別授權,受托人才能實施行為。如果事先沒有授權,事後經委托人追認的,受托人實施的行為仍然有效,否則由受托人承擔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