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主要條款
1.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應寫明其基本情況。若當事人是公民,則應寫明其姓名、住所地、年齡、職業等,若當事人是法人,則應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
2.委托事務。明確寫明委托事務的具體內容,如委托受托人購買商品,就應寫明代買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品牌、生產廠家等基本內容。
3.受托人的權限。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應明確寫明該委托是何種類型的委托,以利於判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若當事人未明確寫明委托的權限,法律應推定受托人有依委托事務的性質所為一切行為的權利。
4.權利義務。在委托合同中,應當詳細地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以利於督促當事人認真履約。
5.期限。當事人雙方應明確規定合同期限,包括委托合同的簽訂日期、合同的有效期限、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期限等。
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委托人的義務
1.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果。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如果以委托人的名義代理委托事務,其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及於委托人,所產生的法律結果均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如果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應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的結果,其所產生的債務,可以請求委托人代為清償。如果債務未屆清償期,受托人可以請求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擔保,以保證對外債務的清償。也可以經第三人同意,變更委托人為債務人,直接由委托人承擔對外的權利與義務。當然,委托人履行此義務是有條件的,隻對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辦理委托事務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而不論該後果對其有利還是不利。對於受托人在委托權限之外實施的行為,隻有經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才由委托人承擔法律後果。
2.預付或返還因委托事務所產生的費用。對於預付費用,應根據委托事務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不是所有的委托事務都要預付費用。費用是指因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一切必要的開支和花費,既包括金錢消費,也包括實物花費以及勞務費用等。費用的支出,不以是否客觀上達到辦理委托事務的目的為必要,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過程中,依其情形認為有必要支出的,即使沒有達到所期望的結果,仍可以請求委托人償還。
3.支付報酬。在有償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對報酬的約定,可以通過合同方式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雙方另行約定。如果未約定報酬,但依商業習慣及委托事務的性質,應當給付報酬的,委托人也應當支付報酬。關於報酬的種類,多以金錢為主,但不限於金錢的給付,當事人可以約定實物給付或者以其他替代物給付。關於報酬額,也依當事人的約定,但法律有強製性規定的,遵從其規定。對於報酬的高低,法院原則上不予幹預,但是如果報酬額過高達到暴利程度,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嚴重不平等,經當事人一方申請,法院可以適當減輕其給付。對於報酬的支付期限,應依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分期給付,可以事前給付,也可以事後給付。至於非因可歸責於受托人之事由,在事務沒有處理完畢而終結前的,受托人可以就其已處理的事務部分,請求給付報酬。但是因可歸責於受托人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受托人此時不能對部分完成的委托事務請求給付報酬。但如報酬是分期給付的,對於受托人已履行部分的委托事務領取的報酬,受托人無須返還。
4.損害賠償。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委托人的此項賠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委托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失,均應承擔此責任。委托人承擔此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損害係基於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發生。對損害的發生,如果受托人有一定的過錯和責任的,應相應減輕或者免除委托人的責任。如果損害是受托人因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托人無權請求委托人對其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托人的損害的產生,既有受托人的過錯因素,也有其他因素,應根據受托人過錯的大小,減輕委托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