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實施居間行為,應取得居間報酬即居間費,該報酬的數額以及支付方式、期限,一般應基於合同的約定,即使合同中無明確約定,但居間合同原則上為有償合同,隻要當事人無相反的約定,委托人仍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對於報酬額的確定,有約定的依據約定,無約定的,依據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確定,如果沒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按照行業習慣及當地慣例確定報酬額。對於居間人報酬額的確定應公平合理,不可太高。一般而言,應參照以下標準衡量:其一,國家或者有關部門確定的居間收費標準,此標準具有指導意義;其二,如果沒有國家標準,應比照當地同行業其他居間人的收費標準衡量;其三,整體觀察,居間報酬在合同標的或委托人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其四,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所付出的勞力和費用;其五,委托人在居間活動中所獲得收益和利益。對於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時間,應以居間人履行居間行為而使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之時為限。至於該合同的成立,是指委托人與第三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是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但應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區別開來。
2.償還費用的義務。居間人在履行居間合同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原則上應由居間人自己負擔。《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使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但是如果委托人與居間人特別約定,由委托人負擔居間費用的,委托人應對居間人在履行居間合同過程中支付的費用,有償還義務。但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僅就償還費用而言,應從嚴掌握。居間人如果不能證明當事人的特約,委托人沒有償還的義務。如果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盡管居間人不能請求報酬,但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3.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取消委托指示。居間人取得居間報酬,隻有等待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成立才能行使。而該合同的成立與否,完全取決於委托人,故而居間人的報酬就取決於委托人的行為。所以,委托人不得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目的,擅自改變或者取消委托指示,否則,委托人仍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忠實義務。居間人在從事居間行為中,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地履行居間職責,不得有意阻撓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不得對訂約條件從不利的方麵施加影響,以保持其中介服務的客觀性。
2.據實介紹的義務。居間人的居間介紹,應就所知曉的第三人的有關情況如信用狀況、支付能力、標的物有無瑕疵、市場情況等如實地、公正地向委托人進行介紹,不得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更不得弄虛作假,從中漁利。如果居間人因一般過失為委托人提供的情況不真實,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居間人即喪失報酬請求權。如果已取得報酬,應當返還,並賠償委托人為訂約而支出的費用和直接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
3.盡力義務。居間人應當努力為委托人提供訂約的機會和信息,為委托人指明交易對象及條件。同時,居間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4.隱名義務。在居間合同中,委托人指示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名稱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間人就負有相應的隱名義務。居間人的此項義務,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前的義務。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雙方的姓名、名稱已經公開,居間人的隱名義務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