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目前權力監督機製的缺陷(1 / 2)

權力的濫用和失衡即運用公共權力實現私人目的的行為,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非公共、非規範(不符合公認的法律或道德規範)的運用。因此,在西部大開發中按照法製經濟原則預防腐敗和解決腐敗問題,必須從根本上研究加強權力監督和製約的有效途徑。

目前,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受長期封建文化思想的影響,傳統社會的腐敗形式與現代社會的腐敗形式共生,腐敗現象向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麵蔓延滲透,其泛社會化傾向已露端倪。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民主政治製度建設的發展,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在當前市場經濟體製尚不健全的條件下,顯得更加突出,權力的濫用和失衡是導致腐敗的中心環節,也是中西方現代社會都十分關注的腐敗問題。

(一)權力監督的內涵

“權力”是政治學基本概念之一。《現代漢語詞典》對權力的解釋有兩點:一是“政治上的強製力量”;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社會學詞典》的解釋是:“權力是一種強製性的社會力量,支配權力的主體利用這一力量駕馭客體,並迫使客體服從自己。”權力具有社會性、強製性、擴張性、腐敗性等特點。從根本上講,權力運行具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麵的因素,正確行使和運用,可以有效地為公共利益服務,維護社會的公正和秩序;不受約束和限製,就會導致權力濫用和腐敗。因此,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有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我們可以有一種政製,不強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強製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許可的事。”因此,對公民來講法不禁止即自由,對政府及其官員來講,法之授權才能為,權力是法定的、有限的,權力要正確運用和行使,就必須受到相應的監督和製約。因此,權力監督是對權力的配置、運行及使用的目的進行督察和製約,它是保證權力正確有效行使的平衡調節器,是防止權力濫用,預防遏製腐敗滋生的根本措施。

(二)我國權力監督的性質和目的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我國權力監督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階級特性和政治目的。權力監督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實現途徑,是維護社會穩定,保持政治清明,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列寧指出:監督機製是“改善我們機關的工具”,行使國家的職能;“實現社會主義革命,而現在的人沒有服從,沒有監督,沒有‘監工和會計’是不行的”;監督的綱領就是維護產品生產和產品分配的公平權利和義務,就是維護法製的尊嚴和社會的穩定。列寧聲明:“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會議,隻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人民意誌的機關”。

我國現階段權力監督的目的,就是要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人民的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首先,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有效地行使權力,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製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製,提高行政效能,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其次,保持清正廉潔,預防和遏製腐敗問題產生,防止極權主義和官僚主義,防止黨和國家公務人員由人民公仆蛻變為社會主人,消除計劃經濟體製下形成的高度集權的弊端,避免形成特權階層和既得利益集團,實現馬克思、恩格斯所期望的像巴黎公社一樣真正精簡節約的“廉價政府”。再者,保證公共權力的行使實現公眾利益最大化,遏製黨和國家公務人員非法自利行為和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傾向,禁止在個人消費和職務消費中搞權錢交易、假公濟私,建立起對公務人員的個人財產及消費狀況實施監督的有效機製,防止因個人財產的非正常積累和生活上的奢侈無度而導致“權力尋租”腐敗現象滋生蔓延。

(三)目前我國權力監督機製的缺陷

我國行政管理體製在許多方麵陳舊落後,權力配置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高度集權模式,機構重複設置,職能互相交叉,審批事項過多;權力監督注重對掌權者和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忽視對權力自身內容和權力使用目的的監督,監督總是在權力動態行使中事後督察,抓不住權力異化的症結(即權力擴張濫用的本能和掌權者自利行為的本性)。我國現行權力監督機製在實踐中形成,在改革中發展,既有自己的特點,也存在著一些缺陷。為了探尋權力監督的根源,進行有效監督,細察目前我國權力監督的缺陷和不足之處,主要有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