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民主決策與民主管理監督方麵。在農村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才能實施;在國有企事業單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單位發展的重要事項,要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後才能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在基層實踐中正在實施。以陝西省為例,《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行後,經過四年多努力,全省村委會普遍建立了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製度、村幹部任期目標責任製、村民民主評議村幹部製度、村民代表會議製度,保證了農民群眾對村級事務享有廣泛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基層民主機製建設存在的問題
目前,西部地區基層民主建設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有法可依的問題沒有完全解決
有關基層民主建設的法律製度還不完善,有些法律製度缺乏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如《工會法》中關於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如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管理,如何行使監督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隻有原則性規定,而沒有具體如何操作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如果故意不讓職代會監督,或者故意不準成立工會組織,該如何處理也沒有明確規定。縣、鄉人民代表大會要通過政府工作報告和財政預、決算報告,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通過,是無記名投票還是以其他方式,如果人代會對政府的工作報告和財政預、決算報告沒有通過,如何處理,也沒有明確規定。
2.有法不依的現象普遍存在
現有的有關基層民主建設的法律製度執行得不太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已頒布10年多了,但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事業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有的農村不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按時換屆,不按規定程序進行選舉;中國共產黨黨章和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每屆任期2耀3年,任期屆滿要召開黨員大會換屆選舉,但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基層黨組織負責人一直由上級黨委任命,沒有按規定進行換屆選舉。
3.基層企事業單位中的民主組織製度還很薄弱
相當一部分企事業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有的雖建立了,但不開展活動,有的形同虛設,不起實質性作用。常常看到一些案例,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搞腐敗,被繩之以法的同時,一個好端端的國家單位已被搞垮了,資不抵債、虧損破產、工人下崗。冷靜思考,為什麼腐敗行為得不到職工的有效監督?為什麼企事業單位中的工會組織軟弱無力,不起作用?這些現實都警示我們,健全基層民主機製,加強民主製度建設,運用民主機製監督幹部,預防腐敗的工作還很艱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