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時期以來,我國基層民主建設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西部地區基層民主建設與全國各地同步發展,因傳統觀念、區位特點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發展現狀較東部發達地區尚有一定的差距。
(一)目前基層民主建設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艱苦努力,我國基層民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體現了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西部地區也和全國一樣,在基層民主建設工作中不斷探索,有了長足的進步。
1.有關基層民主的法律製度逐步完善
我國是一個缺少民主傳統的國家,因而有關民主的法律製度比較薄弱。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不斷加強民主法製建設,至今已製定有關公民政治權利的法律、法規1000多件,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等基本權利的實現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其中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人民當家作主和公民享有廣泛民主權利的根本製度保證。此外,還建立了基層民主製度,如在企業、事業單位普遍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製度,農村的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製度等,都是依據《代表法》、《工會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保障人民群眾可以通過這些基層組織行使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並且國家提供切實的物質保障,保障基層民主製度的實施,例如:縣、鄉兩級人代會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會組織的活動經費都可以依法取得,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列入單位支出預算,企業的工會經費在稅前列支,列入生產成本等等。陝西省還製定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暫行辦法》。
2.人民群眾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民主意識日益增強
人民群眾要求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潔、自覺接受監督,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積極性日益增強。如:選舉縣、鄉人民代表一直保持著很高的選民參選率,很多人民代表聯名推薦的候選人當選為縣、鄉政府負責人,公民主動申請旁聽人大常委會會議、價格聽證會,主動向新聞媒體和監察信訪機關提供反腐敗的重要線索,表現出了很強的民主意識和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願望。近幾年查處的腐敗大要案大多是根據群眾反映舉報提供的線索而破案的。
3.基層民主機製在探索中不斷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民主機製建設在探索中發展,取得了顯著進展:
第一,在民主選舉方麵。1986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以後,農村幹部由村民選舉產生。如何解決村民人數多、居住分散、素質參差不齊、開會難、議事難的問題,農村的基層幹部群眾積極探索,建立了村民代表議事會。新修改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增添了關於村民代表議事會的內容。福建省在2000年村委會換屆中廣泛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全麵推進村級民主管理;不少企業、事業單位也試行了由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校長、院長、廠長、所長,對基層民主建設作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