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黨執政以後到改革開放初期,一直實行高度集權的管理體製。政治上以階級鬥爭為綱,經濟上高度計劃控製,經濟活動相對簡單,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幹部腐敗。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逐步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成分多元化、市場主體多元化、經濟活動複雜化,如何預防幹部腐敗犯罪成為一個新的課題。實踐證明,健全基層民主機製是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幹部,避免自發群眾運動的根本保證。
(一)基層民主機製是對領導幹部的重要監督方式
人民群眾經常接觸的是縣、鄉兩級領導幹部和廠礦、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也是通過這些基層幹部來感受社會風氣的好壞。真正落實了基層民主機製的監督,人民群眾對基層幹部的升降去留有了決定權,社會風氣將會有極大好轉,行賄送禮、買官賣官、奢侈浪費、脫離群眾等腐敗現象也將得到有效遏止。健全的基層民主機製既是對基層幹部的有效監督,同時也間接地製止了腐敗醜惡行為向上蔓延,腐蝕上一級幹部。誰以權謀私、脫離群眾、搞形式主義,誰就會失去群眾基礎和選票,被人民群眾所拋棄。
(二)基層民主機製監督的特點
與上級組織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等方式相比,基層民主機製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具有以下特點。
1.法製化
基層民主機製監督是依法律、法規、製度規定而進行的。如縣、鄉兩級政府領導人員的選舉、罷免,企事業單位領導任期內的考核考察,企事業單位職代會、職工大會的召開,農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都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度而進行的。
2.防範性
基層民主機製監督是從權力製衡、約束權力、監督權力運用的角度出發的。即使濫用權力不構成違紀犯罪,瀆職不作為,群眾公論太差,也要受到監督,直至被罷免職務。
3.經常性
基層民主機製監督從時間上看是經常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可以有組織地隨時到轄區內的有關單位視察,縣、鄉兩級人代會的常設機關可以定期聽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的工作述職報告;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要定期向職代會、職工大會述職報告工作。
4.直接性
基層民主機製監督的對象,都是本轄區、本單位的人和事,和群眾的利益直接相關,群眾對自己單位的領導最了解,監督最直接。
(三)健全基層民主機製,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在當前具有現實意義
通過健全基層民主機製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實現對權力的約束製衡,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也是西部大開發中預防腐敗的有效措施。
1.從理論上分析確有必要
不受製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防止腐敗需要對權力約束製衡,健全基層民主機製其目的就是要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實現對權力的約束製衡。人性的弱點,掌權者同樣也不能自覺克服,人有趨利避害的本能,這是人性的弱點。當擔任公職的人員一旦掌握了權力,如果缺乏有效監督製約,外界環境就會促使人的趨利性的覺醒,掌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從目前的社會現實看,掌權為自己謀求私利的現象確實存在,有的走向了極端。因此,可以說腐敗是權力異化的結果,權力異化源於人性的不完善。
2.從社會現實看確實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