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基層民主機製是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幹部,避免群眾過激行為的根本保證(2 / 2)

近幾年揭露出的腐敗大要案,分析製度上的原因,說到底是基層民主機製的不健全,現有的製度執行得不好。媒體揭露報道的數起縣委書記賣官大案,震撼之餘,人們會思考,買官者是如何通過組織、紀檢部門的考察、審查和縣委常委會這層層關口的。西安市機電公司原總經理周長青,被人戲稱為“酒仙”、“賭徒”、“花經理”,不僅生活糜爛,且多次用公款飛往澳門豪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達4000萬元;沈陽市“慕馬大案”牽連出的沈陽客運集團原總經理夏任凡,竟耗資2000多萬元,給自己修建了豪華莊園。震撼之餘人們會思考,國有企業的黨政、工會、紀檢機構健全,為什麼對這些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竟不能監督防範?這些觸目驚心的事例警示我們:健全基層民主機製,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確實到了十分迫切的地步。

3.從製度建設角度看,具有治本的作用

基層民主機製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相比,不同之處的核心是運用人民群眾的力量,在單位內部找動力,通過民主的方式實現監督,充分體現監督法製化、防範性、經常性、直接性的特點。健全基層民主機製的思路、方法,就是在權力之外構建起一套較為完善的製度體係,運用人民群眾的力量,通過民主的方式,以監控和規範權力的運作,盡可能地使掌權者不敢懈怠,不敢放縱,盡量克服趨利避害的人性弱點。

(四)健全基層民主機製是避免群眾過激行為的根本保證

如何避免曆史上封建王朝人亡政息的“更替周期率”,使政府不敢懈怠,使官員不敢腐敗,早在建國前夕,毛澤東就說:“我們已經找到了辦法,這就是民主。”我們黨執政以後,重視了國家根本製度的民主建設,但對基層民主機製重視不夠,研究不夠,尤其是“文化大革命”長達十年之久的動亂,將我們黨在革命根據地及建國初期形成的一些好的基層民主製度也破壞了。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為加強基層民主建設,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製度,但還不完善,現有的製度在一些地方執行得也不好。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使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再加上腐敗現象和灰色收入事實上的存在,使群眾在社會心態方麵的不滿進一步放大。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一部分工人下崗失業,造成心理上的剝奪感,尤其是絕對收入下降,使一部分人在心理上、經濟上都難以承受。如果處理不好,在突發事件的刺激下,便可能發生失去理智控製的集體過激行為。一段時間以來,常常發生工人、農民集體上訪事件,有的甚至發展到堵省、市政府大門,堵截公路、鐵路幹擾正常的交通秩序,有的事態嚴重擴大,形成有組織的群眾過激事件。

為什麼群眾的合理要求在基層得不到解決,為什麼群眾的正確意見在基層得不到重視,為什麼群眾對嚴重脫離群眾、胡整亂來搞腐敗的基層領導無可奈何!深刻反思還是基層民主機製不健全引起的,群眾的合理要求通過正常渠道解決不了,便采取了激烈的錯誤行為。如何避免自發的群眾運動,結論無疑是健全基層民主機製,通過基層民主機製這種方式來滿足人民群眾的合理要求,及時傾聽群眾的意見,使群眾有民主、合法發表意見的場所,發泄心中的不滿和怨氣,保證人民群眾對重大事情的知情權,對領導幹部任免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選出自己信得過的幹部,也隻有這種幹部才能帶領群眾加快發展,改變經濟收入較低的狀況,從而避免自發的群眾過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