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存在於曆史上各種階級社會和各種不同社會製度的國家之中。綜觀種種腐敗行為,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具有經濟特征的代理人憑借委托人授予的權力,用非法的手段滿足自己的私欲,“其實質就是利用公權謀取私利”。因而,從當今人事權力變異入手,深入分析我國現行用人權力運行中的弊端,並就反腐倡廉的關鍵性措施――選人用人機製的創新問題,進行較為係統而深入的研究,對於保證西部大開發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選人用人的機製創新中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改革了幹部任用機製,打破了單一的委任製模式;廢除了實際上存在的幹部職務終身製,實現了幹部的任期製度。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隨後一係列管人、用人機製的創新準備了條件。1998年6月《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的頒布,1999年3月《關於進一步做好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工作的通知》的發布,以及2002年7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正式出台,對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任用機製,防止用人上的腐敗現象的滋生,奠定了法製基礎。可以說,通過20多年來幹部人事製度的改革,我國在錄用、考核、獎懲、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等方麵初步形成了一套管理機製與製度,為防止幹部人事工作腐敗現象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廣大黨員和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引入,“陽光工程”的實施等,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開辟了新的途徑。
隨著西部大開發號角的吹響,國家政策不斷向西部傾斜,資本大量向西部流入,對西部形成了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二次巨大“衝擊”,因此,認真探索與研究西部大開發條件下選人用人機製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並通過機製創新預防新的曆史條件下人事權力的異化問題便成為當務之急。
目前西部選人用人機製存在的問題是:
(一)選人用人權力仍較集中
隨著改革由農村向城市的推進,人們逐漸認識到傳統權力運作體製中的種種弊端,並逐步確定了“改善黨的領導、轉變政府管理職能、下放相應管理權限”等改革內容。經過十幾年的改革實踐,我們已在政府行政管理體製、財稅管理體製等方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尤其在政府對國有企業管理職能的轉變上、政府審批權限的下放上成效更加顯著。但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選人用人機製運作上,改革成就不夠突出,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集權,導致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神秘化和封閉式的狀態,與市場經濟的公開性、開放性原則相矛盾。這方麵的問題具體表現為:
從“一府兩院”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的實際情況來看,權力明顯集中於黨委。根據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等,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在實踐中,往往由中央及地方各級黨委先行推薦候選人,然後再由人大進行選舉,選舉過程中代表中的黨員原則上要執行黨的“決議”。這就造成了人大選舉在一定程度上走了過場,人大選舉權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所以,我們一定要加大改革力度,按照黨的十六大報告所講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精神,不斷創新選人用人機製,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製改革,進一步消除“權力明顯集中”的現象。
從一級政府的非政府組成人員、黨政機關工作部門的副職,以及“兩院”中除選任產生以外的其他重要領導的產生狀況來看,權力明顯集中於同級黨委的組織部門及常委會。雖然近年來積極推行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即麵向社會、引入競爭機製、擴大民主成分、考慮群眾公認,但公開選拔的領導幹部與通過直接由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委任的領導幹部相比較,其比例是微不足道的。再加上“民主推薦”中的群眾意見、呼聲,往往由於公開程度、透明程度不夠而可能被歪曲,等等,這些人事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使多年來出現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熬官”等腐敗現象並沒有因“公開選拔”而得到明顯的遏製。所以,在西部大開發的新背景下,要預防用人上的腐敗現象的發生,關鍵是要進一步擴大民主,確保群眾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實現,同時要努力完善和廣泛應用公開選拔等其他競爭激勵機製。
就常委會內部的幹部決定權而言,又往往集中在書記或個別兩三個人手中。這一點在市、縣兩級表現得尤為突出。本來黨委決定重大事項應該是民主討論、集體決策,它既不像西方一些國家的副職完全是正職的助手,也不像我國政府機關的“首長負責製”。黨內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堅決反對重大事項不顧其他常委意見即由書記直接拍板定案的做法。實踐中,地方各級黨委在研究幹部人事工作時,不僅有違背民主集中製原則的問題存在,而且也有以“書記辦公會”代替常委會的不正常現象的存在。權力過分集中於“一把手”,就容易出現任人唯親,很難實現“五湖四海”。要消除選人用人上權力過分集中於“一把手”的現象,很重要的一點是依據十六大關於“改革和完善決策機製”的精神,嚴格決策的程序與規則,防止決策的隨意性,並最終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開透明的選拔任用機製。
(二)幹部選拔任用的各種機製與製度不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