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表決幹部任免事項的要求是:第一,組織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送審、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才能形成幹部任免方案。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並投票表決的擬任幹部人選和擬提名、推薦人選,必須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第二,組織部門提前印製好幹部任免方案及有關材料,並送達各位黨委常委,同時印製好表決票和彙總表。第三,參加會議的黨委常委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討論研究幹部任免並進行投票表決,否則表決無效。第四,投票表決前,黨委常委會應對任免方案進行充分討論、醞釀。投票采取一人一票和無記名的方式進行。讚成票數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二分之一的為通過,通過了的事項才能形成任免決定。
投票表決幹部任免事項的程序是:第一,聽取彙報。由組織部門負責人彙報幹部任免理由,包括班子職數及配備情況,呈報單位意見,分管領導意見及有關部門意見,考察情況,組織部門意見,擬任免幹部的基本情況、主要表現和民主推薦或民意測評情況。第二,討論醞釀。會議主持人主持展開分析和討論,要發揚民主,暢所欲言,讓每位與會常委都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對擬任人選逐一進行醞釀。參會人員意見基本一致時,由會議主持人決定投票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的幹部任免事項,會議主持人應提議並經多數常委同意後暫緩投票表決。第三,確定監票員、計票員。由會議主持人指定監票、計票員。監票員一般由紀委書記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常委或副書記擔任,計票員可由組織部門派員擔任。第四,投票表決。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和擬任人選的基本條件、德才表現,與會常委在表決票上以無記名方式,對擬任免人選逐一表明讚成、反對或棄權等意見。投票結束後,計票員在監票員的監督下當場計票,並填寫好彙總表。未參加會議的常委,其書麵或口頭意見不作為票數統計。第五,公布投票結果。計票完畢,由主持人當場公布投票結果。
(四)建立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製度
建立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製度,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準確識別和正確使用幹部,激勵幹部開拓進取、勤政務實、艱苦創業,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製的需要。
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依據的標準是:第一,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評定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條件為主要依據。
第二,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是指經過實踐證明其德才素質與現任職務不相適應和工作平庸的黨政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不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響;不擇手段謀取官位,以權謀私,為政不廉,弄虛作假,投機取巧,騙取榮譽,群眾不信任;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工作失職,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多數幹部、群眾不滿意;執行上級指示不力,陽奉陰違,無所事事;因循守舊,墨守成規,敷衍塞責,遇事推諉,無所作為;不學習,工作方法簡單,出了問題推卸責任;媚上壓下,作風庸俗,經不起金錢、美色的誘惑,利欲熏心;政策水平低,組織領導能力差,同所任職務的要求不相適應。
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的確認程序是:第一,擬調整對象的提出主要通過年度考核,屆中、屆末和平時的考察,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紀檢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建議等渠道。第二,對擬調整對象的考察應堅持走群眾路線,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座談、走訪等形式,全麵準確地了解考察對象的情況,並針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第三,對擬調整對象進行考察後,必須形成書麵考察材料。對被認定為不稱職的黨政領導幹部的考察材料應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應準確、全麵、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的情況;主要優點;存在的問題、結論及原因分析;考察組的意見和建議。第四,對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的認定和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應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述職、民主評議、初步確定、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的方式是: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要堅持從有利於黨和人民的事業、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改革、關心和愛護幹部的角度出發,使被調整的幹部各得其所、各盡其能、各展所長。調整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視其情況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降級降職,即調整擔任低於現職級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留級降職,即保留原職級,降低職務安排適當工作;改任非領導職務,即免去現職後,安排擔任相應職級的非領導職務;辭職,指通過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去領導職務,辭職後,重新安排適當職務或分配適當工作的,其待遇按新任職務或新的工作確定;待崗,即對不稱職、近期又沒有合適崗位可以安排的,免去其所任領導職務後視情況安排臨時工作,等待重新安排,待崗期一般為半年至一年,待崗結束後按新任職務確定有關待遇;離崗培訓,指不稱職黨政領導幹部中,基本素質較好,有一定發展潛力的,先免去其職務,再安排學習培訓,培訓結束後,視情況安排職務,按新任職務確定有關待遇;轉崗,即轉任其他崗位領導職務,或轉入專業技術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