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證券管理體製改革的回顧與啟示(2 / 3)

(3)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充足率低,且在經營中受到政府的幹預,導致金融風險加大

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成立之時,沒有資本金製度,是由政府出資設立的。企業化運行後,表現出了資本結構的失衡,且政府幹預大量出現。幹預的原因在於幹部管理體製。建國初期,人民銀行的幹部實行係統垂直管理。1954年以後基本上以地方黨委管理為主。1979年恢複銀行幹部係統垂直管理體製,但實際是地方政府與人民銀行的協商製。這樣,從製度上就難以避免政府較多地幹預信貸投放。地方保護主義和發展區域經濟的狹隘視角,促生“企業找市長、市長壓銀行”的現象,地方政府的行政指貸行為屢屢不斷,而金融機構的審查形式化,尋租現象大量出現,則產生了許多官員權力性貸款,使金融監管因政府行為而失靈,造成大量的貸款“黑洞”。截至1998年,不良貸款約為貸款總量的25%,占當年GDP近四分之一。雖然財政部在1998年發行了700億元特別金融債券,將其資本金率補足至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要求,但由於不良貸款的壓力過大等諸多原因,至年底又回到了8%以下,經營風險日益加大。為此,國家推出“債轉股”政策,但卻在很大程度上被視作國有企業的最後一頓“免費午餐”,執行效應短期化,又使“呆賬經濟”轉向“賴賬經濟”。金融風險隻是市場承擔主體的換位,並未有效消除金融風險。為根除地方政府的幹預,1999年7月,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九大區域分行,作為中央銀行的派出機構,垂直管理。但這實際上仍是原有金融監管模式的變形,還是以強製性行政命令作為監管的依據,缺乏有效的調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加之跨區監管機構不具備必要的權威性,與各地金融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性,出現了監管的盲區,經營中屢現違規操作和權錢交易。

(4)分業監管機製強化了金融監管,但成本較高,結合部薄弱

1990年以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解了財產險、人壽險和再保險業務,分組專門子公司,成立集團性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與交通銀行脫鉤;大眾等一批股份製保險公司的設立,使保險業呈現“百家爭鳴”的格局,業務量不斷擴大。加之證券市場的建立,使金融監管的範圍與工作量日益加大,因此,1997年改革了人民銀行的高度集權的一元化監管模式,形成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三駕馬車”,細化了金融監管。但三個監管主體尤其是垂直機構設立、人員配備等加大了國家財政的支出,分業監管的組織成本突增;監管的政策配套率降低,行為協調難度加大,使分業監管的執行成本加大;經營準入手續增多,具體交易過程拉長,使經營者的外圍社會支出變大及間接成本增高,最終導致監管成本提高,並在結合部出現一定的脫節,部分券商與銀行權錢交易,拆借資金違規進入證券市場。

(5)金融信用機製落後,金融機構運營存在的非規範性,使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

信用是金融活動開展的基礎,我國已構建了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國家信用、國際信用和消費信用等框架體係。由於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積累,國家、銀行信用日益增強,而企業、消費者信用觀念落後,社會信用基礎的脆弱助長了他們的失信行為,使金融監管失去了實施基礎。企業信用等級的製約和促進作用不強,經營出現盲目性,過大的投資規模和流動資金短缺,使信貸行為加大,並以利息折扣和現金返還獲得逾期和展期貸款導致企業與銀行之間信用單方惡化;企業之間信用失衡,“三角債”大量出現,雙方具體執行者卻大獲個人私利。一些金融分支機構為了小集體利益,在審查企業無理拒付時有失公平,隨意壓票、退票、拒付等,獲取企業的好處,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企業的拖欠。分期付款方式和住房按揭貸款,由於沒有個人信用檔案,消費信用頻頻發生危機,以至於不同程度上引起信用消費規模的收縮。由於範圍和內容過大,信用基礎差,使金融監管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造成其在局部和區域的失效。

(二)證券監管體製改革分析

1950年,我國政府發行了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同時,在原有交易所的基礎上,成立了天津、北京證券交易所,但僅存在兩年就關閉了;1954年到1958年,又連續發行了5次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均未上市流通,並於1968年初全部償清。1969年到1980年,我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這30年間,可以說無證券市場,也不存在監督管理的問題。證券監管工作是從改革開放後,隨著證券市場的恢複和重建而開始的。

1.證券市場管理與監督體製的改革綜述

從1981至今,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製改革經曆了四個階段:

(1)財政部獨立管理階段(1981―1985年)

改革開放以來,統收統支的財政體製被逐漸打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地方與企業的留利大幅增加而中央財政收入急劇下降,經濟發展和經濟體製改革的加快,引發財政支出日益增加,因此,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1981年由財政部組織和管理,恢複了國債發行工作,由於當時沒有建立國庫券流通市場,基本上是依靠政治動員和行政攤派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的。

(2)人民銀行為主管機關階段(1986―1992年)

這是證券市場的區域性起步試點階段。人民銀行負有全麵管理股票與債券、管理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製定有關金融法規和政策的職責。除人民銀行作為國家證券主管機關負責證券發行、上市的審批外,國務院其他部委根據相關的職能範圍都參加了對證券市場的管理。

1988年初,國家首先在7個城市進行國債流通試點;6月初擴大到54個;1991年初,又擴大到400個,銀行、財政部門分別建立了經辦國債轉讓業務的中介機構,一批專營證券機構也紛紛介入國債交易。隨著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和一些城市證券交易中心的建立,我國集中性國債交易市場出現,一個以證券交易所為點,以大量櫃台交易和場外電話交易為麵的點麵結合的國債二級市場格局基本形成。1991年,財政部成立了國債協會。

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製公司開始試點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為了加強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在人民銀行設立了由八個部委共同參加的國務院股票審批辦公室。1991年8月28日,成立證券業協會。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兩地以外的公司上市。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兩地分別頒布了有關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地方的證券監管機構。1992年6月,建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室,以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統一領導和協調。此間,初步形成了我國政府(地方)管理與自律性管理相結合的證券監管體係。

(3)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為主管機構的管理體製(1992―1998年)

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證券委是中國證券主管機構,由包括人民銀行、財政部、體改委在內的12個部、委、局、辦組成,負責證券市場的宏觀政策製定;證監會是證券委的執行機構,與證券委合署辦公,是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對證券業、證券市場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這標誌著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1993年1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頒布,確立了我國證券市場管理體係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證券委為主管部門的分層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體係。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管體製(1998年至今)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證券委,工作改由證監會承擔,並決定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1999年7月1日,《證券法》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有了一個根本大法,九個地方證券監督管理辦公室(證管辦)也同時掛牌,各省、市、自治區證券管理委員會也相繼轉型成立(仍掛靠體改委)。至此,形成了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係。

2.證券市場監管體製改革的弊端和不足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製在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監管接替演變,表現出管理行為的不規範性和政策的非連續性

1992年10月以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上海、深圳市證券委負責監督管理,總體上都是維護交易和上市準入審批,但在具體交易製度方麵有許多不同,例如:公休假的休市、零股交易、競價規則、紅利結轉等,使投資者的“基本功課”過多,交易手續繁瑣。

在證券登記與托管上,上海模擬歐美采用“集中結算、集中登記”方式,而深圳模擬日本采用“集中結算、分步式登記”方式,致使證券交易在上海可在異地、不同券商間進行,而在深圳僅能同在一地點、同一券商間進行。1998年4月1日,上海指定交易,證監會於2001年上收證券登記與托管業務,成立中央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使其具有統一性。

由此可見,在由地方轉為集中監管的過程中,地方試點的非規範探索與中央監管的逐步統一產生了監管的製度性變遷。1998年以前,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的事業單位,由於組織機構所限,監管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對違規者施以處罰時,竟然遭到拒絕執行,如“山東渤海事件”。1999年7月以前,證監會擁有理論上的權力,卻又沒有地方分支機構,實際上形成了主管機構與監管行為區域上的錯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監管的失效和重複。1999年7月,證券實行垂直監督後得到了改善,以一體化的方式使監管較前大為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