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司法改革的現狀與問題(2 / 3)

(四)司法機構在工作機製上與行政機關雷同,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更容易導致司法腐敗

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司法與行政不分,且隸屬於行政,這種傳統文化至今仍有一定的影響。我國在三大改造完成以後,逐漸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製,過度強調運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司法也基本上按照此模式運轉,司法體製與整個行政體製密切聯係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受製於行政。例如:“對法院院長的任命著重其行政級別而忽略了其專業性;法官的錄用采用公務員考試內容而非經過專門的考試;將法官等同於一般的行政幹部進行選拔和任命,其級別一直套用行政級別等等,導致法官整體專業素質不高,不能適應嚴格執法的要求。”尤其是法院內部所謂對案件裁判的領導層層審批製度,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的方式而不是按照審判規律的要求運行的。許多司法程序也是按行政的模式設計的。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通常由獨任庭或合議庭審理並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報庭長審核和院長審批,重大、複雜或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如遇重大、疑難或複雜的案件,往往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指示,然後下級人民法院按照指示作出判決。這些做法明顯帶有行政工作色彩,與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官獨立原則以及我國憲法確定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為審級監督關係而非領導關係的原則相悖,而且更容易受到權力濫用等行政腐敗的影響,喪失司法的終極公正性。

(五)司法程序不完善,有礙司法的公開、公正,為腐敗滋生留下了可乘之機

司法本身是由法院按照公正程序所進行的審判,但多年來我們采取了一種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包攬了事實的調查和證據的收集工作,公開審判和開庭審理基本上是走過場,並且主要是采取先定後審的程序,庭審也采取糾問式的方式,調解常常采取壓迫式的方法,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極大的限製。案件的裁判實行領導把關、層層審批,合議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議,審而不斷。在許多法院實行由審判委員會或者行政性質的庭務會的集體負責的名義行使對案件的裁判權,無論該案件事實是否重大或者是否疑難,均由審判委員會或庭務會討論決定,以致形成審者不能判、判者又不審的局麵,審理與判決嚴重脫鉤。這種審判模式因沒有充分體現審判的公開性、多元性及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充分肯定,因此,不僅不適應新的曆史時期司法公正的需要,且不利於司法的廉潔公正及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

(六)司法機構臃腫龐大,司法人員素質偏低,司法效率不高,是司法腐敗的重要因素

我國法院目前對司法審判人員實行的是“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製。其弊端在於:地方人事管理部門為法院配備幹部時常常並不注重專業性,有時法院想要的人進不來,而調進法院的人又不需要,尤其是院長和副院長的安排,常常注重行政級別而不是其專業水平,通過各種關係和後門進入法院當法官的人也不少,許多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司機、軍隊幹部、工人可以當法官;沒有經過政法部門鍛煉,沒有辦過案子、沒有讀過法律的人,可以到法院當院長,法官幾乎成了一種大眾化的職業,這種狀況使法院目前的法官整體素質很難適應嚴格執法的需要。據一些學者統計,1992年,我國人口為11.66億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有審判人員約14萬人,平均8300多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同期英國人口為0.58億人,其正式法官數量為500多人,即每11萬多人中才有1名法官。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為200耀300人,而美國州最高法院僅配置法官5耀9人,其中包括首席法官1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達數百人,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僅有法官9人,其中包括首席法官1人。我國司法人員雖然數量眾多,但是素質偏低。據調查,1997年全國法院係統25萬名幹部中,本科學曆的占5.6%,研究生隻占0.25%;檢察係統18萬名幹部中,本科學曆的占4.0%,研究生隻占0.15%。而國外大部分國家的法官、檢察官都是法學本科畢業。由於法官、檢察官素質偏低等原因,我國司法效率不高。例如1997年全國各級法院有審判人員(不含書記員、法警和其他幹部)17萬餘人,當年審結各類一審、二審、審判監督案件5673868件,平均每人審結33件,每人每月審結2.87件;全國各級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不含書記員、法警和其他幹部)約16萬人,當年共辦理批捕、起訴和自行偵查案件共878432件,平均每人辦案5.49件,每人每月辦案僅0.45件。這種狀況不能不令人擔憂。法官的隊伍越來越龐大,但名不符實、不具備《法官法》規定的法官任職資格的人也為數不少,司法隊伍的業務素質不能提高,則嚴格執法和努力提高裁判質量是很難實現的。各項改革措施也是很難推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