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回答:“為什麼一個人散步”時,會說:“為了成為健康的人。”我們此時自認為已經指出了原因。在開始活動之後,那些處於開端與終結目的之間的東西也是原因,例如減輕體重,或清除(通便),或藥物,或工具,等等。因為所有這些都是為了這個目的,盡管它們彼此不同,它們有的是工具而另外的是活動。
談到原因的意義便是以上所列的諸種,而由於它們是在幾種意義中來談論,由此得出:同一事物有幾個原因,而且不是偶然的原因。一個是作為運動的源泉,並且諸事物可以相互是原因。例如艱苦工作是身體良好狀態的原因,而後者又是艱苦工作的原因,然而不是以同樣的方式,一個是作為目的,另一個則作為運動的源泉。再有,同一事物是相反的東西的原因,因為某物出現引起一特殊事態,有時我們責難當其不出現時,則有相反的事態,例如,我們把船隻遇難歸咎於舵手的缺席,他的出現則是安全的原因;而這兩者——出現或缺乏——都是作為運動的源泉的原因。
四種意義可以將上述所有原因歸入進去。字母是音節的原因,材料是製作物的原因,而火和土以及其他這類東西是物體的原因,部分是整體的原因,假設是結論的原因,這都是就它們是這些相應的東西得以造成的意義而言。
十一、事物的元素
亞裏士多德總結了兩類元素,“據有原初證明的性質元素叫做證明的元素”,“最普遍的東西都是元素”。總體來說,元素是內在於事物之中的基原的東西。
元素的意思是:
(1)內在於-個事物的原初成分,而且在種類上不能劃分為另外的種,例如言詞的元素是組成言詞的部分而且是最終劃分成的東西,而它們不能再劃分為在種類上不同於它們的其他言詞形式。如果它們被劃分,那麼它們的部分是同類的,如像水的部分是水。同樣,那些談論物體的元素的人,他們的意思是物體最終劃分成為的事物,而它們不能再劃分為在種類上不同的其他事物,而且不論這種事物是一還是多,他們就叫這些事物為元素。所謂幾何證明的元素,以及一般地證明的元素,都具有同樣的性質;因為原初的證明包含於許多的證明之中。這些原初證明叫做證明的元素。
(2)人們也把“元素”一詞從這個意義轉變而應用於那些對許多意圖有用的東西,由於這個原因,那種小的、簡單的和不可分的東西也被叫做元素。由此產生了這樣的事實:最普遍的東西都是元素。而且這種統一體和點被許多人認為是本元素。
所有意義中的共同點是,每一個事物內在基原的東西即為其元素。
十二、事物的必然性
“必然”,是指作為條件來說,沒有它,便不會有事物的存在,它不能加以說明。事物因“必然”可分兩類,一類是可以從其他事物中得到必然,另一類是不能從其他事物中得到必然,反而成為前者必然的源泉。
作為一個條件,沒有它,一個事物則不能存在,即為“必然的”。例如,呼吸和食物對於動物都是必要的,因為沒有這些動物就不能活下去。作為一種條件,沒有它善就不能存在或產生,或者沒有它,我們就不能除去惡或擺脫惡,例如,我們為了治病,服藥就是必要的;一個人為了獲得錢財,航行到愛琴海就是必要的。強製和強迫,亦即阻止並傾向於妨礙,是相反於衝動和目標的東西。由於強製的被稱作必然的,必然的從此便是痛苦的,並且強製就是一種必然性。
必然性是與目標和推論運動相反的,正因如此,必然性被認為是不能加以說明的東西。我們說那個不能是另外一個模樣的東西就必然地是像它那樣的。並且在這個意義上的“必然性”,所有其他的意義就都以某種方式引申出來了。因為-個事物被說成去做或承受那是必然的東西(在強製的意義上),僅僅是在它由於強迫的力量而不能按照它的衝動來行動的時候。這就蘊含著:必然性是由於它而使得一個事物不能是另外一個事物的那個東西。關於生活的和善的諸條件也與此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