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國外對農業保險補貼情況介紹(2 / 3)

1.政府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直接領導。國外農業保險的一個基本特點:農業保險都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起來的。例如,美國早在1922年就在聯邦財政部成立了農業災害保險公司,具體實施農業保險計劃;加拿大農業保險由聯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聯合管理,經營農業保險,虧損主要由聯邦政府承擔(75%),其餘部分由省政府負責;日本的農業保險是由政府領導和支持下的“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來經辦,中央政府以“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保險責任為對象,進行再保險,政府給農民的保費補貼一般高達50%~70%。

2.將農業保險納入國家農業總體發展規劃之中,並製定政府中長期的農業保險計劃,規定具體的實施措施。例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印度、泰國等許多國家都是這樣做的。如美國,2000年通過《農業風險保護法案》,提供82億美元增加對農業保險補貼,2002年通過的《農業法案》規定政府在未來10年內對農業提供高達1900億美元的財政補貼,其中大多數是通過農業保險的方式來補貼農業。

3.對發展農業保險在財政上給予極大的支持。從1980年到2000年,美國政府平均每年對農業保險的資助超過20億美元,總的資助費用超過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80%。然而,美國保費補貼比例因險種不同而有所差異,2000年平均補貼額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每英畝為6.6美元)。日本保費補貼比例則依費率不同而高低有別,費率越高,補貼越高。水稻補貼70%(費率超過4%),早稻最高補貼80%(費率為15%以上),小麥最高補貼80%。

從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政府都非常重視發展農業保險,都加強了對農業保險的直接領導;無論農業保險的組織結構和經營模式如何,在其發展過程中都得到了政府的財政補貼,其政府補貼數額都十分巨大。在我國這樣一個農業人口占大多數的國家裏,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更為重要。因此我國政府無論是為了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的發展,還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應該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

三、國外農業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特性,諸如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利益的外在性、取得方式的非競爭性、消費的非排他性等等,加之其經營的高風險、高價格、高費用等特點,要求政府介入,但政府的介入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這些問題,因此在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中應力爭避免這些問題。

1.政府介入農業保險無法解決係統性風險。政府的介入並沒有讓農業風險在更大的範圍上進行分散,隻是把原先集中在保險公司和農戶的風險轉移一部分給政府,政府本身又沒有分散風險的功能,因此政府介入不但沒有解決係統性風險問題,還要運用財政力量來抵消化解轉移過來的風險。

2.政府介入農業保險提高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商業化運行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自負盈虧,因此在保險業務上相當謹慎。但是,當政府介入農業保險時,就產生了委托代理問題。由於政府的補貼和稅收優惠,私營的保險公司會放鬆某些核保條件以便業務的拓展,從而提高投保農戶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概率。另外政府的救災計劃和保費補貼,在客觀上鼓勵了農戶在高風險地區生產或養種高風險的農產品,加重了農戶參加農業保險計劃時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3.政府介入農業保險造成農作物保險與政府的災害救濟自相矛盾,農民隻看到補貼,而不願多交納保險費和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我國農業保險以後的發展過程中應建立相應的機製,使政府、保險公司、農戶按一定的比例繳納保費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4.政府介入農業保險造成了效率的損失。Jerry R.Skees認為如果把效率作為績效的標準,世界上沒有一個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成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計劃中,政府會給私營保險公司一定的補貼和稅收上的優惠,這往往會導致“尋租”的發生。如果用損失率{定義為[保險賠付(I)+管理成本(A)]/保費收入(P)}作為效率的一個衡量指標,可以發現政府介入農業保險後帶來了效率的損失。隨著1994年美國保險改革和1996年、2000年農業法的製定,私人保險公司得到了政府再保險機構的支持、管理成本補貼,農民得到了保費補貼,然而損失率不但沒有降低,反而上升了不少,從80年代平均2.42的損失率上升到1999年的3.67。日本也有類似的情況。

5.政府介入農業保險使政府承受巨大的財政壓力。以美國為例,1992年美國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是70萬美元,而到2001年猛增到18億美元,加上對私營保險公司管理費補貼的6.48億美元,總的補貼支出將近25億美元。因此在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比較低的情況下,僅靠政府補貼增強它們的資本實力不是出路。

6.政府介入農業保險難以保證社會公平。政策性農業保險計劃難以保證公平。各國政府為了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計劃,對農戶的補貼和救助往往帶有一定的條件,如美國政府1994年頒布的《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計劃的福利。這樣那些低收入、小規模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由於資金所限無法參加政策性的農業保險計劃,從而得不到政府的其他補貼和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