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關於農業保險相關配套政策支持的建議(2 / 3)

三、增強政府、保險人和農民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各方積極性

農民獲得的保險利益具有正的外部性。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農業保險的正外部性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在同樣價格條件下,社會期望的最佳供應量多於生產者的最佳供應量。如果按照商業保險公司的最佳供應量進行生產,就必然產生農業保險供應的不足,最終必然導致效率損失;如果按照社會期望的最佳供應量提供農業保險,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必然虧損,最終導致業務萎縮或者商業保險公司退出農業保險領域。另外,由於農業保險本身的高風險,商業保險公司或者農業互助保險社不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農業保險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等等,使得政府必須參與。政府參與的目的就是補貼上述的外部成本。具體方法包括:

1.實行一部分法定保險,創造基本農業保險需求。在農業保險需求方麵,在農業保險發展的初期應積極拓寬渠道幫助農民參保。實行一部分法定保險,可以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災等方麵的“搭便車”行為,減少對非投保者的外部效應,並增加和壯大保險基金規模。不少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實現強製創造保險需求。比如美國1994年通過的《農業保險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獲得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後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我國可借鑒日本的做法,對種植業、養殖業實行法定保險,對其他險種則采取自願方式。日本頒布了《農業災害補償法》,對水稻、麥類等農作物的多種風險和蠶繭、牛、馬、豬等大牲畜實行法定保險,對其他農作物和牲畜實行自願保險。以上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2.巨災發生時為農民提供大額保險賠付服務。農業自然災害是農業生產麵臨的主要風險。洪水、台風、幹旱等自然災害時間和空間高度相關,往往波及麵廣,損失額大,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風險條件,是商業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風險。政府要逐步建立巨災風險分散體係,在巨災發生時為農民提供大額保險賠付服務,建立政策性的農業再保險公司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

3.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因地製宜激勵農民保險需求。農業保險不是任何一個機構能夠獨立承擔的事業,農業保險的發展要因地製宜,循序漸進。地方政府應充分發揮在農業保險中的主體作用,強化某些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有效整合各種支農政策資源。各地政府可根據自己的財力條件來製定保費補貼水平,在政府財力雄厚的地區,可以采取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經營農業保險的模式。

4.保險人增加有效供給,切實保障農民補償利益和預期利益。這裏的保險人,指的是商業保險公司。現行的保險組織體係無法充分調動政府、保險人、被保險人三者的積極性,作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其主體作用尚未充分體現。中國農業保險目前麵臨著供給和有效需求的雙重製約:一方麵,農民收入有限,保險有需求,但購買力低;另一方麵,農業保險市場潛力巨大,保險人希望加快發展,但風險大、成本高,承保能力不足。應通過利益的紐帶將保險當事人捆綁在一起,充分考慮地廣人多的外部發展環境,從而有效地解決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

5.加強保險意識,分攤保險成本,獲得保險利益。農業保險能夠給農民帶來補償利益、預期利益,政府正在實施各項政策,補貼農民的外部成本。保險人在政府的積極引導下,將會有效增加保險供給。因此,農民投保農業保險,運用保險機製轉移農業風險將是大勢所趨。投保農民是農業保險的直接參與者和受益者,應根據農業保險的費率繳納保費,組成保險基金的基本部分。同時,尋找途徑向外部分攤保險成本,從而使保險義務與權利更加匹配。途徑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由政府補貼農民一部分保費,另一個則是農民將一部分保險費通過市場價格轉嫁給消費者。農產品的需求彈性較小,農業保險費用的一部分可以通過農產品價格轉移。農民先繳納全部保費,然後通過提高農產品價格,將一部分保費轉移出去。

6.建立保險合作社,降低道德風險和心理風險,節約保險成本。同目前的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等組織形式相比,保險合作社是保險發展史上更原始的組織形式,是一種非營利的保險人。保險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入股設立,被保險人隻能是社員。社員對保險合作社的權利以其認購的股金為限。保險關係的建立必須以社員為條件,但社員卻不一定必須建立保險關係。保險關係的消滅既不影響社員關係的存在,也不喪失社員身份。

四、設立農業風險管理局的建議

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缺乏一個總體的發展規劃,也沒有一個大體的發展方向。造成農業保險發展規劃遲遲難以出台的原因很多,筆者認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沒有成立專門的機構統籌農業險發展。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試點工作主要由保監會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如農業部、財政部共同參與,原因是許多地區的農險試點基本上都是在商業保險的框架下經營,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險業務,而保監會作為商業保險公司的主要監管部門,監督和管理農業保險順理成章。但是從長遠來看,政策性農業保險是貫徹國家支農政策的一種工具,其監管與商業保險相比無論是監管內容還是監管規則都有很大差異,作為商業保險監管部門的保監會能否擔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監管重任以及如何實施監管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