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目前所麵臨的困境及其發展道路的探索(2 / 3)

盡管我國農業保險麵臨諸多困難,多年以來我國一直在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的發展道路。在總結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經驗教訓,對國內外各類農業保險製度進行深入調研和比較分析基礎上,保監會方案提出,現階段中國開展農業保險應先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市場開展試點,逐步建立多層次體係、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符合國情的農業保險製度。建國以來,我國農業保險試驗陸陸續續有50多年的曆史了,新一輪試驗從1982年算起也有20多年了,試驗為理論研究和全麵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了實踐基礎,搞清了關於農業保險的一係列理論問題,特別是明確了不同種類的農業保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意義。那些保險標的對國計民生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對農林牧漁民的生產和生活保障具有重要影響,保險風險比較廣泛或巨大的農林牧漁產品生產的保險,例如多風險農作物保險、畜禽死亡保險、漁船保險和漁民人身傷害保險等,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要實行政策性經營。其他的農業保險種類,例如風險容易分散,保費負擔相對較小的農作物雹災保險、火災保險等可以由商業性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市場供給。同時,明晰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對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與城鄉統籌和諧發展的特殊意義和作用。政府實際上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第一需求者。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不僅是最大限度運用WTO的規則加強農業風險管理和提升我國農業發展水平的需要,也是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製度建設的需要。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通過一係列政策來推進,其中最重要和核心的政策就是財政補貼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由於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責任廣泛,標的的風險頻率範圍廣、損失大,加之經營成本高,產品的價格(費率)比普通財產保險要高得多,我國規模普遍不大的農業經營規模特別是大田作物的生產經營預期利益不高,而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又是支付能力較弱的農民,這就使得農業保險的推行必須要有政府給予保費和經營管理費的財政補貼,並且免除其各種稅負。這實際上是世界上所有推行農業保險的國家成功經營的共同經驗。

在二十幾年的經營農業保險和準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驗過程中,我國探索出了適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多種組織形式和經營模式。除了商業性保險公司之外,還出現了(或出現過)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合作社、農業專業協會、相互保險公司等組織形式,也同時探索了多種經營模式,例如,商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模式,商業保險公司共同承保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合共保模式,地方政府經營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模式,農民合作互助經營而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和再保險的模式等。不僅豐富了我國的保險業的經營實踐,也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模式選擇和法律規範提供了基礎。實踐表明,政策性農業保險離不開一個由中央政府授權遵照統一法規協調各有關政府部門政策的管理和監督機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雖然可以由保險監管部門監管,但其經營涉及財政補貼特別是中央財政補貼,還需要特殊的稅惠政策、特殊的金融政策以及價格監督機製。同時在我國特殊的條件下,政策性農業保險範圍的確定、農業風險的評估和風險區劃,以致展業和定損理賠都需要得到農業、氣象行政和業務部門的支持。因此,沒有一個由中央政府授權的可以與財政、稅務、農業、氣象、金融、發展改革等部門有效協調的管理機構,政策性農業保險難以順利推行。我國在農業保險經營必需的條款和費率規章、經營規範方麵,都有了一定的經驗積累,也初步形成了一支經營農業保險的技術隊伍。二十多年以來,試驗的農業保險險種有數百個,逐步形成了規範的條款,同時積累了厘定費率的風險數據和展業、簽單、定損、理賠的寶貴經驗,為科學有效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創造了技術條件。其間也初步培養了一支技術隊伍,這支隊伍最多的時候曾有近萬人。總之,經過二十幾年的試驗和研究,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製度框架設計和起草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已經提交國務院法製辦審議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草案)》正是在這些試驗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當然,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例如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範圍、力度、方式,經營模式是統一還是“自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合作組織由誰審批等,還需要在《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執行過程中逐步總結和確定。中國開展農業保險總的經營原則是政策扶持、商業運作。方案提出,政府應對保險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險業務給予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巨災再保險等政策支持。現階段發展農業保險應以地方政府為依托,發揮政府、企業、農民三方之力。在此基礎上,保監會去年按照“先起步、後完善,先試點、後推廣”的原則,在上海、吉林、黑龍江分別批設了三家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在江蘇、四川、遼寧、新疆依靠地方政府支持開展了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例如: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是在黑龍江墾區14年農業風險互助模式基礎上規範改製而成。保費農戶承擔65%,黑龍江農墾總局和農場分別代表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承擔35%。農業保險在這裏發揮了“穩定器”的作用。2004年9月,墾區大西江農場29戶農民1.7萬畝糧食作物遭受特大雹災,即將豐收的糧食轉眼化為烏有,保險支付賠款近百萬元,既保證災民償還生產借款,也解決了100多人的生活資金。2007年,除了吉林、新疆、四川、江蘇、內蒙古、湖南、黑龍江等七個省區由財政部支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之外,此前隻有上海、北京、浙江、江蘇、黑龍江農墾係統等地是由本省市或係統財政支持進行試點。目前在中國搞農業保險,當務之急是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模式和道路。就目前的形式而言並不重在規模,而是重在發展模式。保監會將通過試點,研究製定保費補貼標準、補貼目錄、補貼方法,建立農業巨災基金和再保險運作機製等支持政策措施,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支持、服務於“三農”。農業保險是解決“三農”問題和農村自然災害分散的重要手段。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業保險發展問題非常重視,2004年至2007年的中央1號文件都對農業保險提出明確要求。國務院領導也多次對農業保險問題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在農業災害高發的中國,脆弱的農業需要輔之以必要政策扶持的農業保險保駕護航。2006年6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中明確提出:“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研究製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並提出了構建農業保險製度的基本要求。與此同時,保險業對農業保險進行了艱苦卓絕的探索與經營。從1982年到2004年,農業保險總計承擔保險金額為9479億元,賠款支出91億元,為19億畝糧食作物、5800萬頭牲畜提供了保險保障。實踐證明,農業保險是農業支持保護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積少成多、分散風險、迅速賠付的特點,防止“重災致貧”,減輕政府負擔,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對國民經濟全麵發展和社會整體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總之,中國農業保險體製問題的思考的一個基本觀點是中國農業保險要走多種組織形式並行發展的道路。農業保險種類很多,加上中國國土麵積大,各地方區域間的差異也大,可視具體情況實行不同的組織形式。各種組織形式各有特點。但不論是商業保險形式、相互保險形式,還是政府提供公共保險的形式,政府介入都是必不可少的。農業保險本身是一個大的課題,它含有很多複雜而現實的問題有待於我們去探索。可喜的是農業保險問題正引起廣泛的關注,我們希望能在不久的將來看到中國農業保險業走向成熟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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