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聯合國(1 / 3)

一、聯合國的建立

聯合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具普遍性、最有影響、規模最大和最重要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建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聯合國的建立,一方麵反映了飽受戰爭之苦的人民向往和平的願望和決心,另一方麵也反映了戰勝國特別是美蘇兩國,力圖在戰後建立一種新的國際秩序,以維護其既得利益並鞏固其地位的謀求。因此,聯合國的建立也反映了當時國際力量的對比關係。

聯合國是在世界反法西斯聯盟基礎上建立的。1941年8月14日,英美兩國簽訂了《大西洋憲章》,表達了要在戰後建立一個“廣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製度”,“重建和平,使各國都能在其疆土內安居樂業”的希望。1942年元旦,英、美、蘇、中等26個反法西斯盟國在華盛頓簽署《聯合國家宣言》,聲明一致讚同以《大西洋憲章》的宗旨原則作為盟國的共同綱領,以共同抗擊德、意、日法西斯。《聯合國家宣言》的簽署,標誌著國際反法西斯戰線的建立,同時也為新的國際組織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1943年10月,英、美、蘇三國外長在莫斯科舉行會議,並吸收中國代表參加。10月30日,四國外長共同簽署了《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又稱《四國宣言》)。四國主張“有必要在盡早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這一組織”。這是四大國政府第一次公開宣布要在戰後成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1943年底,四國首腦又分別在開羅會議和德黑蘭會議上,重申了建立這樣一個組織的決心,並就新的國際組織的總體設想和框架結構方麵交換了意見,取得了相當的共識。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中、美、蘇、英四國在華盛頓的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這是創建聯合國的第一個具體步驟。會議根據《四國宣言》的精神,草擬了《關於建立普遍性國際組織的建議案》,建議案基本上勾畫出了未來國際組織的藍圖,提出將新的國際組織命名為“聯合國”,規定了新組織的宗旨與原則、會員國資格、主要機關及職權等。建議案提出,安理會將為新組織中維護和平的主要機關,英、美、蘇、中四國及“相當時期後的”法國應擁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1945年2月,在美、英、蘇三國首腦舉行的雅爾塔首腦會議上,三國首腦就安理會表決程序問題達成協議,即安理會關於程序以外一切事項應以11個理事國中7個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來決定,這就是所謂的“大國一致原則”,使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製憲會議在舊金山召開,共有50個國家的282名代表參加。會議曆時兩個月,各國代表研究和討論了敦巴頓橡樹園建議案、雅爾塔協定以及各國政府提出的修正案。經過兩個月的激烈和緊張的工作後,6月25日晚,全體會議一致通過《聯合國憲章》。6月26日,50個國家代表舉行了憲章簽字儀式,這50個國家以及10月25日補簽的波蘭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在獲多數簽字國批準後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總部設在紐約。後來聯合國將每年的6月26日和10月24日分別規定為“憲章日”和“聯合國日”。

二、聯合國的宗旨與原則

聯合國的一切活動必須依據聯合國憲章。從根本上說,聯合國憲章屬於一項多邊性國際條約,它由序言和19章,共111款條文組成,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組織機構及其職能以及活動程序,是聯合國的根本法,對各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憲章開宗明義,指出了聯合國的最高目標: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成全球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憲章第一章具體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1)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2)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係。(3)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並且促進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作為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達到上述共同目的。

為實現上述宗旨,憲章規定了各成員國應遵守憲章第二條提出的各項原則:(1)聯合國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2)各會員國應該忠實履行它們依照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3)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之間的國際爭端。(4)各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係中不得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照憲章采取的任何行動應給予一切協助,聯合國對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動或強製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6)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應確保使非會員遵守上述原則。(7)聯合國組織不得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但這項規定不妨礙對威脅和平、破壞和平的行為及侵略行徑采取強製行動。

戰後半個世紀以來的國際關係實踐表明,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是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維護和平、促進合作的願望的。聯合國成立以來,為實現其目標和宗旨,采取了許多行動,對當代世界曆史的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盡管聯合國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作用還有相當大的局限,但是它所肩負的曆史使命和對國際事務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國際機構所無法比擬和替代的。

三、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及其職能

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有6個主要機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其中大會、安理會和秘書處可視為聯合國的一級機構,大會權力之下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屬於二級機構,國際法院則是司法機構。

(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機構。大會有權對憲章範圍內的所有事項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但對安理會正在審議的爭端,非經安理會請求,大會不得提出建議。大會無權迫使任何一國政府采取行動,但它提出的建議作為世界輿論的表達,具有道義上的影響力。大會在組織監督和內部行政方麵擁有重要職權。

聯合國大會每年舉行一屆常會,必要時可以舉行特別會議。大會實行一國一票製,重要問題的決議,以2/3多數通過決定,其他問題的決定,則以簡單多數通過。

(二)安全理事會

安理會由15個(1961年前為11個)成員國組成,中、俄(原為蘇聯)、美、英、法為常任理事國,其餘10個為非常任理事國。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不得連選連任。安理會可以隨時召開會議,主席按國名的英文字首排列次序輪流擔任,任期一個月。每個理事國應有一名代表長駐聯合國。在表決程序上,除程序性事項之外的一切事項的決議,必須以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通過,其中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但常任理事國不參加投票或者棄權,不構成否決。

安理會是聯合國內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主要機關,是惟一有權采取行動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機構,可以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決定。安理會有權斷定對和平的威脅、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有權提出建議或者決定采取強製措施以維護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會員國則有義務提供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需的軍隊、協助和便利條件。

(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聯合國大會權力之下的負責協調並指導聯合國在經濟、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方麵活動的機關。它由54個理事國組成(最初為18個國家,1965年增加到27個,1973年又增加到54個)。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3年,每年改選1/3,可以連選連任,席位按地區分布。每個理事國享有一個投票權,以簡單多數進行表決。經社理事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每次會期一個月,分別討論社會及人權問題、經濟與發展問題。

經社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就有關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從事研究並向大會提出建議;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並起草提交大會的公約草案等。另外,經社理事會對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的協調工作,也是其職能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托管理事會

托管理事會負責監督國際托管製度下的托管領土的管理。托管製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托管領土居民的進步以及托管領土向自治或獨立方向的逐漸發展。戰後,共有11塊托管領土,現在這11塊托管領土有的已成為單獨的國家,有的則同相鄰的獨立國家合並,從而實現了自治或獨立。1991年,世界上最後一塊托管領土——由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密克羅尼西亞作為獨立國家正式加入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的目的已經完全實現。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設在荷蘭海牙,也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由15名不同國籍的獨立法官組成,法官由大會和安理會選舉產生,任期9年,每3年改選5名,可連選連任。國際法院自行選舉正副院長各1人,任期3年,也可以連選連任。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憲章或現行條約中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

(六)秘書處

秘書處是為聯合國其他機構服務的機關,主要負責聯合國的行政管理工作,執行其他機構製訂的計劃與政策。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助理秘書長若幹人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員組成。他們隻對聯合國負責,屬於國際公務員,不得請求或接受任何國家政府的指示。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須經安理會推薦並經大會批準擔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一次。

秘書長擔負著向聯合國大會提交關於聯合國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的行政職責,除此之外,秘書長還擔負著將其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何事項提請安理會注意,以及通過他的斡旋協助解決國際爭端等政治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