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2 / 3)

為整頓太學治學寬簡之弊端,趙禎采用保寧節度推官、湖州(治今浙江吳興)教授胡瑗治學之法,召其為國子監直講,後又進天章閣侍講,兼學正,從而使太學學風得以改觀。

慶曆四年(1044)三月,令州縣皆設學校,由當地選屬官為教授。於是,州縣皆奉詔興學,地方學校,遂逐漸興起。

宋神宗趙頊即位後,十分推崇儒學,自京師至州縣,均建有學校,而尤以太學為重。

太學於慶曆年間(1041~1054),置生員二百人。熙寧初(1068)增至三百人,不久,趙頊下詔,令增至九百人。熙寧四年(1071),於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廊廡建四所講堂,至此太學始具規模。太學內,除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每兩員負責講授一經。十月,立太學三舍法。初入太學者為外舍,定額為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定額二百人;內舍升上舍,定額一百人。生員各執一經,從負責該經的講官受學。每月考試,擇其優者以次升舍。至上舍,則可充任學正、學錄、學諭等學官,每一經由兩人擔任講授。上舍生中學行卓異者,由主判、直講推薦至中書省,即可免發解及禮部試,召試賜第。

與此同時,趙頊令各州設置學官,以管理本州地方學校;給各州學田十頃,用以撫養生徒;又初置小學教授。熙寧八年(1075),趙頊再向中央及地方學官頒發王安石所撰《書義》、《詩義》、《周禮義》,即《三經新義》,作為學校教材。

元豐三年(1079),趙頊頒布“學令”:太學設置八十齋,每齋房五間,容三十人。外舍生徒兩千人,每月一私試,每年一公試,公試成績位第一、第二等者,升補內舍。內舍生徒三百人,隔年一舍試,成績為優、平二等者,升補上舍。上舍生徒一百人,分作三等。凡以次升舍之試,皆取貢舉考試所行彌封、謄錄等法,而上舍試,則不許學官參與考校。此外凡以次升舍之生徒,還須參考學官對其所書德行、才藝狀況,優異者方可升舍。太學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可參選生徒擔任。宋廷每年賜兩萬五千緡錢,又取州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且將開封府(今河南開封)的解試名額悉歸太學。國子監生徒所需的解試名額,則由太學分出一定的數額,但不得超過四十人。

宋仁宗時,還相繼設置了武學,生員以百人為額;律學,設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均得入學。

宋哲宗趙煦即位後,始置在京小學,設置“就傅”、“初筮”兩齋。紹聖元年(1094),趙煦下詔,規定“太學生悉用元豐製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②。元符元年(1098),又下詔許命官補國子生,但無過四十人。凡太學考試,令擇優錄取學習“二禮”者,允許占全額之半,餘下一半授予學習其他諸經者。

元符二年(1099),趙煦又令諸州推行“三舍法”,凡州學考選、升補,悉如太學。許各州補上舍一人,補內舍兩人,每年貢舉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若試中則補內舍生,如三試均未通過升舍,則將其遣還回原州。補內舍生則免試。至太學一律補為外舍生。又令各路選監司官一人提舉學校,以副貳官同掌其職。遇補試上舍、內舍生,則選有出身官一人,與教授共同考選,仍須彌封、謄錄。元符三年(1100),太學試補外舍,改為四季考試,由學官自己命題,試卷亦不再謄錄,但仍加試一場“論”。

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各地州縣皆置學校。州學置教授兩名,縣亦置小學。縣學生經選考升入所在州的州學,州學生則每三年推薦至太學。到太學後,對這些選送來的州學生再進行複試,分作三等:上等補太學上舍,中等補下等上舍,下等補內舍,餘皆入外舍。

崇寧三年(1104),又始定諸路增加供養縣學學生的數額,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縣學生曾參加太學公、私試,現又重返太學,入內舍者,可免其家戶役,入上舍者,則依“官戶法”享受免賦役的特權。

不久,宋帝趙佶令將作少監李誡,於汴梁城南門外尋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為屋1872楹。自此,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上舍遂增至二百人,內舍增至六百人,外舍則增至三千人。外舍為四講堂、一百齋,每齋容三十人。地方州學推舉入太學者,皆先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入太學。而原太學的外舍生,亦令其出居外學。外學的規章製度一律采用太學的內容。以國子祭酒總理治學之事,外學官屬設司業、丞各一人,酌減太學博士、學正、學錄,歸屬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學正、學錄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直學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