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被告陳仕軍與原告宋金平簽訂花炮購銷合同,約定貨到倉庫驗收後,由原告先付50%貨款給被告,餘數在2個月內付清,並由原告自己的桑塔納轎車抵押。後雙方履行了協議,原告尚欠被告43440元貨款。2000年4月6日,因原告未還被告餘款,被告遂扣押了原告抵押車輛。原告不服,向江西省廣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歸還被扣車輛。
廣豐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償還被告花炮貨款,與被告簽訂車輛抵押協議是可以的,但抵押是不轉移財產占有方式,故被告私自扣押原告車輛的行為,不屬於依據雙方抵押協議的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返還原告桑塔納轎車。
《民法通則》
第89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1.《擔保法》
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34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41條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42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53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63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64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第71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第75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