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善意購買他人無權出賣的物品的法律效力(1 / 1)

梁慧明和吳燕是夫妻,兩人感情一直很好。2003年秋天,梁慧明迷上了電腦,整天看有關電腦的書籍,後來幹脆花7000元買了一台電腦,從此以後,家裏和諧的生活被打亂了,梁慧明下班回家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坐在電腦旁,或是在網上瀏覽,或是看VCD碟,幾乎天天至深夜,白天則無精打采。吳燕心想,都是電腦惹的禍,就趁梁慧明2004年春節回老家探親時,將電腦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李江,李江並不曉得吳燕賣這台電腦未與梁協商,而且吳燕當時告訴他之所以處理這台電腦是因為家裏地方小,放不下。梁慧明探親回來後,得知吳燕私自將電腦賣掉,非常氣憤。他找到李江,要求李江把電腦還給他,聲稱電腦是他用自己的錢買的,屬於個人所有,吳燕無權賣掉它。李江不同意,認為自己是正大光明買來的,非偷非搶,他買時並不知道吳燕未與梁慧明協商好,責任並不在他。梁慧明見李江無意返還電腦,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吳燕與李江的買賣關係無效。

《民法通則》

第78條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89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了兩種共有的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各自份額享有所有權。而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基於共同關係,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共同共有以共有關係的存在為前提,這種共同關係,或者由合同約定,如合夥合同;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比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最大區別就是它是一種沒有共有份額的共有,它不像按份共有人那樣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而不是分為幾個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隻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哪個部分屬於哪個共有人所有,因而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但是考慮到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所以司法解釋又規定,對於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共有財產的,則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於其他共有人的損失,則要由無權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在本案中,梁慧明與吳燕係夫妻關係,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從本案來看,梁慧明與吳燕夫婦兩人對共有財產並未有特別的約定,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即使梁慧明認為電腦是用他自己的錢買的,也應當認定其為夫妻共有財產。依照《民法通則》第7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定,夫妻兩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因而夫妻雙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就應當相互協商取得一致的意見後才能進行處分,否則處分行為就有可能無效。具體到本案,吳燕是無權處分這台由他們夫婦兩人共有的電腦的。

但李江是否有權取得這台電腦的所有權呢?這要視李江在購買電腦時的具體情況而定。依據《意見》第89條的規定,如果李江在取得電腦時是出於善意,而且是以適當的價格有償取得這台電腦,則他可以取得這台電腦的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當事人在取得無權處分人的財產時不知道他無處分權,李江在購買時並不知道吳燕未與梁慧明協商,是擅自處分,而且他是以比較合理的價格有償取得這台電腦的,所以,李江最終可以取得這台電腦的所有權,梁慧明要求其返還電腦的請求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