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按份共有關係(1 / 2)

劉青雲、趙軍是好朋友。2002年他們經協商合夥出資購買了一輛汽車跑運輸,其中劉青雲出資3.5萬元,趙軍出資5.5萬元。雙方約定,合夥搞長途販運,盈虧都按照出資的比例來分配。在此後的3年時間裏,兩人合作得都很愉快,運輸而得的盈利也按照約定進行了分配。2005年春天,劉青雲去某地聯係貨源,趙軍一人駕車外出運貨時,車出現故障,在某汽車修理部修車時,遇到一個多年未見的朋友王青。王青向趙軍提出想買下這輛車。趙軍想,這部車子跑的時間也不短了,而且也賺了錢,就將車子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王青,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劉青雲回來得知這一情況後非常不滿,要求趙軍立即將車買回來,趙軍則認為自己將車多賣了1萬塊錢,而且自己在購車時出的錢也較多,所以,無須和劉青雲商量。劉青雲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趙軍與王青的買賣關係無效。

《民法通則》

第78條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88條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民法通則》第78條是關於共有的規定,其中按份共有屬於共有的一種。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享有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

各共有人的份額,稱為應有份,其具體數額一般是由共有人的意誌決定的。比如,按出資比例決定各自的份額時,法律要求共有人在共有關係產生時明確各自的份額,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額不明確,則推定其份額均等。

(2)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在按份共有關係中,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依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的。共有人的份額決定了其權利義務的範圍。

(3)各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在按份共有中,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財產的某一部分上,或是就一個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各共有人的權利均及於共有財產的全部。

2.按份共有人的權利

(1)依照份額享有共有權。按份共有人依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份額越大,對共有財產的使用並獲取經濟收益的權利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2)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一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因為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份額都是抽象的,因而按份共有人不可能對其份額進行事實上的處分,而隻能作出法律上的處分,比如將其份額分出、轉讓、拋棄或指定由他人繼承等。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將自己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額時,一般要對財產進行分割。轉讓,是指共有人依法將自己在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出售,贈與他人。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且應當事先告知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