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23日晚,原告蘭新江趕著8頭牛途經涇陽縣姚坊鄉雙照村南橋頭時,一輛拖載玉米稈的拖拉機將牛驚散。當日晚上,蘭新江僅找回2頭牛,其餘6頭牛走失。次日晨,被告張同德發現自家門前有6頭牛無人看管,遂牽至家中飼養。同日,張將拾得6頭牛的情況報告了村委會、鄉政府和涇陽縣永樂派出所,等待失主認領。
被告張同德在飼養拾得的6頭牛期間,曾於1991年10月4日牽著其中的2頭病牛去涇陽縣姚坊鄉畜牧獸醫站診治,花去藥費診費共計人民幣190元。
按當地情況計算,張同德在養這6頭牛期間,每頭牛每天約食草料20市斤,每斤價值人民幣0.02元,玉米料2市斤,每斤價值人民幣0.23元,每頭牛每天人工勞務費約人民幣1.00元。
原告蘭新江於1991年9月25日得知6頭牛由被告張同德飼養後,曾私下與張同德取得聯係,協商還牛一事。但是,雙方對張同德飼養6頭牛期間的草料費、藥診費及勞務費發生爭執。經中間人調解未果。蘭新江遂於1991年10月7日訴至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令被告人張同德返還原告所丟失的6頭牛,並賠償原告因此所受到的經濟損失。
陝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蘭新江因意外情況丟失了6頭牛,被告張同德拾到後,主動代其飼養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等待失主認領,原、被告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權債務關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因此,原告蘭新江應承擔被告張同德飼養6頭牛期間的草料費、人工費、藥費、診費,被告張同德應返還原告蘭新江丟失的6頭牛,原告要求被告張同德賠償其丟牛期間的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道理,不予支持。遂於1991年11月20日作出判決:(1)張同德返還蘭新江丟失的6頭牛。(2)蘭新江付給張同德飼養管理6頭牛期間草料費和人工費(從1991年9月24日起到判決執行之日止,每頭牛每天飼養草料20市斤,每市斤價值人民幣0.02元,玉米料2斤,每市斤價值人民幣0.23元,每頭牛每天人工費人民幣1.00元,判決生效後一次付清)。(3)由蘭新江付給張同德在飼養管理期間病牛藥費、診費人民幣190元。一審法院判決後,蘭新江不服,向陝西省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張同德賠償其經濟損失,拒絕給付張同德飼養費、藥費、診費、勞務費。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1992年2月13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通則》
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132條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無因管理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無因管理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指沒有法律規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所謂法定義務,是指法律上直接規定的義務。此種義務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義務,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義務。所謂約定義務一是指基於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的義務,比如管理人與本人之間通常存在委任、承攬、合夥等合同關係,管理人依此合同關係負有管理本人事務的義務。
管理人有無義務,應以管理事務開始時為準。在管理人著手管理以後,管理人也就有義務進行管理,即應依本人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管理其管理的事務。管理人是否有管理事務的義務,應當以客觀的情況來判定,而不以管理人主觀上的認識為標準。管理人在管理時本無義務但認為有義務的,不妨礙成立無因管理。
(2)須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製度本身就是為調整因管理他人的事務而發生關係所設立的一項製度,因而管理他人事務而不是自己的事務就是一個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