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龍發與被告顧小妹係繼母子關係,與被告朱瑞堂、朱寶珍、朱月珍係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關係。被告顧小妹與被繼承人朱長根共生育二子三女,即長子朱瑞庭,次子朱瑞堂,長女朱妙珍,次女朱寶珍,三女朱月珍。被告顧小妹與被繼承人朱長根在建國前購得坐落在上海市寶山區吳淞鎮桂枝路85號的高平房(含閣樓)一間,後於20世紀50年代末又在高平房後建造一上一下樓房一幢,1992年3月7日,在滬北律師事務所範仲興律師的聯係下,朱長根當著其住所地裏委幹部董玉書和範仲興的麵,闡明了其死亡後遺產的處理方案:桂枝路85號私房三間(包括各自閣樓)中屬他的遺產部分在其“百年”之後,除依法給顧小妹繼承外,其餘均給朱龍發。同時,被繼承人朱長根對顧小妹如若先於其亡故,財產如何處置問題及遺囑的保管人和內容宣讀時間也作了交待。範仲興律師執筆將朱長根的真實意思表示書麵具文向其宣讀後,朱長根表示認可,遂在書麵遺囑上簽名並蓋了指印,範仲興與董玉書亦各自以見證人身份在該遺囑上簽名。
1992年5月2日,被繼承人朱長根死亡,朱龍發認為其父朱長根生前所立遺囑有效,應按遺囑繼承,而顧小妹則稱她不知曉其夫曾立遺囑,認為朱龍發所持遺囑無效。朱瑞堂、朱寶珍、朱月珍也一致認為,朱長根生前所立遺囑無效,要求依法繼承朱長根遺產。同年6月朱龍發起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照遺囑繼承不動產遺產。該院受理後委托上海市寶山區房產評估所對訟爭房屋進行估價,其中樓房一上一下計人民幣3739.79元,高平房計人民幣1930.61元,共計人民幣5670.4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繼承人朱長根的長子朱瑞庭、長女朱妙珍均表示按被繼承人朱長根所立代書遺囑辦理,不主張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遺產,放棄權利,並不參加訴訟。原告朱龍發隻請求按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應得房產,對被繼承人的動產遺產表示放棄繼承。諸被告均認為代書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坐落在本區吳淞鎮桂枝路85號樓房一上一下及高平房一間係被繼承人朱長根與顧小妹的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朱長根死亡後,上述房屋1/2份額屬顧小妹所有,其餘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朱長根用代書遺囑將屬他所有的不動產遺產除依法應由被告顧小妹繼承的外,其餘歸原告朱龍發繼承。遺囑內容完全合法,且代書遺囑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遺囑應屬有效,故在1992年8月7日作出判決如下:
(1)坐落在該區吳淞鎮桂枝路85號樓房一上一下產權歸被告顧小妹所有;高平房一間(含閣樓)產權(牆界西、南、北均係自牆,東是共牆)歸原告朱龍發所有。
(2)原告朱龍發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高平房北門框緊靠門框西側往南至南門框西側隔出走道供被告顧小妹通行,所隔之牆材料費、人工費均由朱龍發負擔。
一審判決後,被告顧小妹、朱瑞堂不服,以“朱長根所立遺囑無效,要求按法定繼承朱長根所遺房屋”為由,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
《民法通則》
第56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繼承法》
第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