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1 / 2)

趙某領著其四歲的兒子在街道旁與鄰居閑談,該男孩獨自玩耍,此時,另一鄰居吳某飼養的大白公雞撲上去啄傷男孩右眼,第二天男孩右眼角紅腫、充血,經區醫院檢查未確診,即送往省醫院就診,省醫院診斷為“右眼球外傷,角膜血染”。小孩右眼失明。趙某為治療小孩眼睛花費1000餘元,趙要求吳某賠償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查明,吳某的大白公雞過去曾啄過人,本應殺掉,其沒有殺雞且也未對其嚴加管束,致使其又啄傷人,對此後果,吳某應當負主要責任,因此負擔趙某的損失的70%。而趙某作為小孩的監護人,沒有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責任,因此判決其損失的30%自理。

吳某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原判。吳又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趙某小孩被公雞啄傷,純屬難以預料的意外事件,也是趙疏於監護之責所造成的,並認為一、二審法院判決吳某賠償醫療費用根據不足,遂撤銷中院的判決,改判趙某的損失全部自理。

《民法通則》

第127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複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從《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來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法律之所以將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確認為無過錯責任,是基於動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損害的危險性。動物的占有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使它不致造成他人損害。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構成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必須是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

飼養的動物,即指由人工飼養和管束的動物,包括家禽、家畜以及蜂、鳥、蟲、魚,也應包括動物園圈養的野生凶猛動物。山野裏的凶猛動物,無管理人而言,其所造成的損害,自然也就談不上由誰承擔責任。

2.必須是動物獨立動作造成他人損害

所謂動物獨立的動作,是指動物自身的動作而非受外人驅使,如狂犬咬人,牲畜吃掉莊稼,不服駕馭的馬撞傷別人以及貓咬死小雞等。如果動物是在人們的強製或驅使下損害他人權益,則不屬於動物的獨立動作,而是屬於人的行為,如驅使狗去咬人,在此種情況下,動物是被人用作侵權工具,行為人應承擔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動作在多數情況下為積極的動作,在某種具有造成損害的特別危險的情況下,動物的消極動作即不動,也可以構成動物的獨立動作。

3.必須是沒有免責事由

依照《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實踐,動物致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三:

(1)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受害人故意挑逗動物被動物咬傷,無視警戒標誌或管理人員的勸阻而跨越隔離設施接近他人飼養的動物而受到損害。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並非絕對地免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一方有過失而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一方也有過錯,則飼養人或管理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