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對自然的態度的道德價值(1 / 2)

道德是社會意識形態。它同其他社會意識形態一樣,是社會存在的反映。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形成善和惡、公正和偏私、正義和非正義、誠實和虛偽等道德概念。這是倫理學研究的重要內容。與此同時,還有人與自然界關係方麵的內容。人對自然界的作用是人類很重要的活動。人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相互作用是社會存在的基礎。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這種作用越來越大,越來越成為重要的社會存在,並必然反映到社會意識中,包括反映到道德這種社會意識中。

生物和人一樣,需要水、空氣和食物,和人分享地球上的基本物質。它們在地球上有合法的權利和地位。人類的正義行為的概念必須擴大到包括對自然界本身的關心,承認動物和植物的存在權利。萊奧波爾德在《大地倫理學》一書中說:“一件事情當它趨向於保護該生物群落的完整、穩定和美麗時,它是正確的,否則就是錯誤的。”因而要把道德上的權利概念擴大到自然界的過程和事物,“確認它們在一種自然狀態中持續存在的權利”。如果這種權利不被確認,其持續存在受到人類活動的危害,人類為了自己的私利任意剝削它們,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由此可見,人對自然的態度具有道德價值。

(一)人對自然的關係構成道德評價的對象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這樣的議論:“某人是好人”,“某人是壞人”,“這個人道德品質高尚”,“那個人缺德”。這些就是倫理學上的道德評價,是人們根據一定的道德原則對別人的行為進行評價。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同樣存在著這樣的一個道德評價。

生態倫理學認為,人類有義務尊重生態的平衡。也就是說,人對自然的關係構成道德評價的對象。美國生物學家羅爾斯頓引用了萊奧波爾德的下列論點作為例子:“任何有助於維持生物之完整、穩定和美的措施都是好的。而阻礙這一點的都是不好的。”在這裏,羅爾斯頓把基本道德職責“你們應當保持生態係統的完整”,同萊奧波爾德的主要“生態係統評價”,“生態係統的完整性本身就具有價值”結合了起來。這種評價也就成為生態學知識本身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我們在自然界中保持的,是我們理解為美的、穩定的、有序的、完整的、和諧的等等東西。這裏的問題在於,所有這些觀念並不是生態學本身的――它們具有獨立於生態學的起源。但下麵一點也是正確的:我們並沒有把這些觀念作為一種外在的、人為的東西放到我們對自然界的理解中去,而是確實發現實際存在的生態係統就是這樣。“任何科學研究,不管進行多少次,都永遠無法證明應當的東西同最理想的生物群落是一致的。而生物學的論述在肯定應有意義上的生態係統的價值時,它所產生的都正是對自然界的這種評價。在這種情況下,便從‘是’過渡到‘善’,再過渡到‘應該’,於是我們離開科學而轉向與倫理學有關的評價。”可見,羅爾斯頓分析的結果,得出一個結論:必須放棄把“事實世界”和“價值世界”截然分開的基本觀點。這種觀點是由實證主義哲學提出的,它不符合現代論證科學知識的要求。羅爾斯頓實質上指的是把價值直接包括到生態學知識和研究中去。我們從中不難看出,人對自然的關係確實存在著道德評價的問題。

雖然自然界的事物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直接地發動“法庭”的作用,但是它們能夠按照它們本身固有的規律,常常表現為對人的盲目的破壞作用,從而危害人的利益。能不能以某些生物無用、植物沒有痛感為理由來為這種行為(無緣無故地殺死動物和毀壞植物)辯解?在前麵我們已經論述了人與自然的關係已絕不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係,也絕不是奴役與被奴役的關係。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是相互平等的關係,是依賴於其他物種的存在而存在的。因此,對生命,人們必須給予極大的尊重。應該將道德行為的領域從人與人之間擴大到人與自然之間。那種主觀臆造的結果,隻是表明我們對於各種生物在生命循環中所起的作用所知甚少的結果。

人對自然界的態度是個道德問題,它滲透著人與人的關係,體現人與人的利益,這是沒有疑問的。我們應該尊重所有的生物,善就是維護生命、完善生命和發展生命。我們應該用道德紐帶將有生命的物質之間的關係聯係起來,把某種道德的必要性作為生命完善和正常運轉的因素。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在談論人與自然關係的時候,就應該研究在人類對自然界的作用中所體現的人與人的利益關係,製定環境道德規範,充分運用社會倫理功能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人與環境的關係,達到保護環境和保護人的利益的目的。還應該研究人對自然界的作用所引起的動物和植物的生存權利的問題,製定生態倫理規範,用以調節人與生物的關係,保護生態平衡,維護生物的生存權利。這裏人的利益與生物生存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因為隻有保護生物的生存,才能保持人自身的生存以及人對於生物的永續利用。生態平衡的被破壞,不僅對生物不利,而且對人類自身也不利。人的命運是和生物的命運聯係在一起的。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培養人對自然界的道德態度是人和生物的共同需要,同樣,這也是生態倫理學的道德評價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