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態道德的基本原則(1 / 3)

道德規範現象,特別是比較完整的道德規範體係,總是直接表達著一定社會或階級的義務、責任、命令和要求,它在道德類型中居於顯著地位,為各種倫理學說所特別注意研究。這對於生態倫理學來說,也是不例外的。因此,從這一章起,就將以生態道德的規範體係為主,集中研究生態道德規範現象。

在人類社會生活中,道德規範現象是相當廣泛的。人們的一切社會行為,不論是人和人之間的關係,還是人和自然關係中的行為,也不論人們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都無不遵循著或貫穿著某種道德準則。在這個意義上說來,可以認為,“循規蹈矩”乃是人類社會行為的重要特征。如果從人的行為總體上看,每個人不僅遵循著多種道德準則,而且各種道德準則之間還存在著錯綜的交織關係。認識和確定生態倫理學的基本準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概括生態道德原則的客觀依據

生態道德的基本原則是生態道德調整人與自然之間關係所應遵循的根本指導原則。確立生態道德基本原則的客觀依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要求。

1.反映當代社會經濟關係和人類利益的根本要求

現代科學表明,地球與它相鄰近的宇宙空間的自然條件包含了社會產生的一切必要的前提。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依賴於自然環境,在當今時代,盡管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增大,但人總是還生活在自然中;自然條件對社會的性質、形式仍發生一定的影響,能加速或延緩社會的發展。

在當代,由於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人與自然之間進行物質、能量交換的複雜程度提高,而使整個社會的經濟關係以及人類利益出現了新的特點:一方麵,人類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開始了左右自然發展的趨向;另一方麵,人類對自然界的全麵幹預,又在破壞著自然界的整體優化發展。這就是說,整個社會的經濟關係以及人類根本利益起了質的變化,人類已經不可能單純從人類社會本身來發展社會經濟,或者僅考慮人類的利益,而必須從人與自然之間的利益關係來考慮。這是因為:其一,人是自然的產物,自然界是人類社會產生的前提。馬克思在談到人與自然的關係時,首先肯定的就是,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而人必須服從自然規律。其二,自然界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在影響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自然條件中,不論是對整個人類曆史時期發生永久作用的自然因素,還是在人類曆史的不同時期以不同的效能發生作用的自然因素,都對人類的生產和日常生活起重要作用。其三,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與自然界發生聯係,並協調與自然的關係。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曆史,首先必須能夠生活,而為了生活,必須進行物質生產勞動來滿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需要。人類是從自然界獲得自己的生存資料的。

人與自然的利益關係,不僅表現為上述三個方麵,而且還表現為人類通過勞動與自然界進行物質交換,促進人類與自然界的互補作用。人通過勞動創造和展開人類的曆史。勞動是人與自然界發生關係的橋梁。黑格爾對此作了很好的論述,他認為,人通過工具(中介)作用於自然界,人發明、製造和使用工具是用自然界反對自然界,用掌握到的自然物來反對另外的自然物。人類的生產勞動,創造了“人化自然”,推動了自然界的進化,這種進化又反過來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

新科學技術革命及網絡時代的到來,使人的活動範圍和影響自然的能力空前擴大了,把以往人與自然之間潛在的利益關係更充分地顯露出來,更自覺地意識到,在人與自然之間建立一種新的關係的迫切性,從而把道德調節的範圍擴大到人與自然的關係。維護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發展原則以及人類利用和開發自然的人道主義原則,正是完成著“人―自然”道德的使命,即以自己的精神―實踐手段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使自然能夠長久地、充分地、盡可能完善地為人的升華和人類的文明進步服務,調節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

2.從總體上直接回答人類利益和自然利益的關係問題自然界是由各種物體相互聯係組成的有機體係,它的各個部分,各個層次互為目的和手段,具有自組織功能,形成自然整體,這種自然整體一般叫做生態係統。生態係統的進化、發展,是沿著“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線路發展的。

就生態係統而言,生態平衡是生態係統維持相對穩定性,以利生物正常地生長發育和完成生命周期的必要條件。人類的全部經濟活動,都是在生態平衡的條件下進行的。生態平衡是人類積極幹預的對象,又是人類力圖實現的狀態和目標。人們認識生態規律,是要通過建立自然界的平衡狀態,促使係統內部各因素的協調發展。但是,自然係統的運動以及人的活動,又不斷地破壞平衡,因此,我們的任務是,按照客觀規律,自覺地創造各種條件,使人類的利益和整個自然的利益得到和諧發展。

近幾十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急劇提高了的生產力不斷擴大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由於人們掠奪性的“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自然界的整體性被忽視了,已使自然界的美妙秩序遭到破壞,出現了超越民族和國家的全球性生態危機。生態危機是表明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關係的一個概念,主要是由於人類不合理的活動,導致基本生態過程,即生態係統的結構和功能的破壞,生命維持係統瓦解,從而危害人的利益,甚至威脅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維護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發展原則,明確地告訴人們:人們對自己的行為在生態係統中的作用必須有個清醒的認識,不允許在對自然界中造成的變化引起的後果缺乏足夠知識的情況下任意利用自然條件。人類利用和開發自然的人道主義原則表明:人在自然麵前,不是掠奪者,而是建設者;不是頤指氣使的主人,而是平等相待的夥伴。損害自然就是損害人類自己;拯救自然就是拯救人類自己;自然的崩潰就是人類的崩潰;關心自然的命運就是關心人類自己的命運。這樣,也就從整體上回答了人類利益和自然利益的關係問題,即是以追求整個自然利益為基礎來調節人類利益和自然利益的關係。所以,我們把這兩個原則看做是生態道德這一規範體係的基本準則。

3.在生態道德規範體係中居於主導地位

以道德規範體係本身來看,原則和規範的區別,不是絕對的。一般地說,道德基本原則是對人們行為上的道德要求、命令和標準,不僅具有指導性,而且具有約束力,就是說也具有規範的意義。道德規範,從一定意義上說,也可以看做是具體的道德原則。但是,作為道德規範體係的基本準則,必須體現人們之間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關係,具有最根本最普遍的指導性和約束力,對於同一規範體係中的其他成分具有統帥作用和支配作用。

嚴峻的生態現實,迫使人們必須樹立現代生態意識,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現代生態意識必須以對人與自然的關係的理解為基礎。對現時代人與自然的關係的認識包括對自然環境整體性規律的認識,以及人類為維持對生命有益的自然界狀態在活動中必須考慮的其他規律的認識。所以,我們可以認為,維護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發展原則,人類利用和開發自然的人道主義原則具有最根本最普遍的指導性和約束力。它體現了人和自然之間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道德關係。由於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上,積極的、占主導方麵的是人,道德活動的主體是人。因此,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人具有合理調節相互關係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依據和諧發展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我們便可以發揮人特有的主觀能動性,用積極的方法去認識把握自然規律,尋找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方法和途徑。

4.從行為準則上使生態道德有別於其他道德類型的最根本的標誌

不同道德類型的行為準則,往往既有不同的部分,又有相同、相似或相通的部分。那些相同、相似或相通的行為準則,有的隻是表達形式上的相同、相似或相通;有的還包含著內容上的相同、相似或相通。因此,並不是所有的行為準則,都能單獨地表現不同道德類型的本質區別的。所以,道德原則必然是不同道德類型在行為準則上相區別的最根本和最顯著的標誌。

從行為準則上使生態道德有別於其他道德類型的最根本的標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合理調節人類自身的行為,改善人與自然的關係,是人類社會共同的道德責任。維護和改善生存環境,應該成為每個公民具有的“生態道德”;第二,“人―自然”道德,是人類在發展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的過程中,人與自然發生衝突並加以調節的反映;第三,“人―自然”道德所反映的現實關係,是人與自然界的關係,它要調節和維護的是“人類共同利益”。

綜上所述,我認為,維持生態係統平衡的整體性原則,維護人和自然關係的和諧發展原則以及人類利用和開發自然的人道主義原則是生態道德的基本準則。生態道德原則作為一種律令,在任何環境和任何條件下,都要求人類去執行,去遵守。它是人類道德行為所要遵循的基本綱領,指明了人類道德行為的總的社會方向,這就是樹立人與自然交往的行為標準和理想人格類型,形成熱愛大自然,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社會道德風尚,培養人們在與自然交往中應有的道德意識、行為和品質,從而提高人類精神文明的水準和生態道德境界。

(二)生態道德的基本原則

我們在對生態道德基本原則的客觀依據進行分析概括的基礎上,提出了生態道德的三個基本原則,下麵我們分別作闡述。

1.維持生態係統平衡的生態整體主義原則

自然生態係統是一個有機整體,對這個整體的某一部分的損害和破壞,達到了一定程度,都必將導致有機整體的失衡,影響有機整體的協調發展。上個世紀以來,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世界性生態環境的惡化,其根本原因就是各個國家、民族以及團體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上,一方麵隻從各自的局部利益出發,另一方麵根本沒有意識到局部環境的破壞對生態整體的影響。生態倫理學既然以調解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為使命,就必須從生態整體的角度來思考這種關係,借以建立自己的理論體係,這就是說,生態倫理學的基本原則就是生態整體主義原則。隻有在這一原則指導下,生態倫理學才能建構成科學的理論體係;才能從根本上規約人類的生態行為、改變人類的生態觀念;才能使人類與自然的衝突得以緩解,並朝和諧的方向發展。

(1)確立生態整體主義原則的根據

把生態整體主義原則作為生態倫理學的基本原則,既有理論方麵的根據,也有事實方麵的根據。

從理論根據看。首先,哲學上關於“個人與社會”的辯證關係的論述是確立此原則的理論基礎。作為哲學範疇的“社會”,它包含著整體或全部的意思,是相對於作為哲學範疇的個人而言的。個人與社會之間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即辯證統一的,這種關係實質上是:個人總是社會中的個人,而社會總是由個人組成的社會。作為個體的人,其人生價值的實現,生命創造力的發揮,生命過程的完結等一切人生活動都不是也不能是孤立的,他必須依賴於某一社會團體,與這個社會團體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作為社會中的個人,他一方麵要接受來自社會內部的種種製約,承擔為這一社會團體所必需的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麵,他也有權享受這一社會團體中的成員應該享受到的一切權利。隻要權利不盡義務或隻盡義務而不賦之以權利,都是對“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辯證關係的錯誤理解。個人利益的滿足是以社會為他提供充分的條件和足夠的物質財富為前提的。由於個人欲望的無限,而社會所能提供的條件和財富的相對有限,構成了二者之間永遠無法消除的矛盾,所以,當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發生衝突,並因個人利益的滿足而嚴重危害社會利益時,個人利益必須服從社會群體利益,否則,個人所賴以存在的社會這個前提便受到了損害,個人利益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