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態倫理學中,責任範疇同義務、良心等範疇,有著十分密切的聯係。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義務和良心隻有表現為某種責任,它們的社會價值才能體現出來。
(一)生態道德責任的含義
所謂責任是指人們應盡的職責,或人們應該承擔的過失。生態道德責任則是指人們對自己的生態道德行為的善或惡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生態道德責任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我們提倡和進行生態道德教育,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人們養成高度的生態道德責任感,以便能夠對善的行為有道德上的滿足,而對惡的行為有道德上的內疚和自我批判。生態道德責任內涵著兩種互相關聯的情形。
它首先是指人們在履行某種生態道德義務以及相應行為的過程中,應盡的職責,在這種意義上,生態道德責任常常被看作是生態道德評價的尺度。
生態道德責任包含的另一種情形,則是指行為當事人的自尊、自愛、知恥等自覺性的心理形式,對自身的行為的過失的自我批判和內疚,以及所表達的責任感。在這個意義上說,生態道德責任實際上體現著個人行為選擇的自我道德評價能力,因此,它又常常被看作是生態道德良心的社會價值的尺度。也就是說,凡是當事人在內心裏自己感到內疚的行為,也就是他們良心所否認的道德行為,即所謂“良心發現”了。
概上所述,我們可以說,在生態倫理學意義上,所謂生態道德責任,就是指一定社會整體或行為當事人,以某種社會形式和心理形式,對善的行為有道德上的滿足,而對惡的行為有道德上的內疚和自我批判。
(二)生態道德責任的基礎
人對自己的行為應不應當承擔道德責任的問題,在生態倫理學中顯得更為重要,這一點我們將在下一章中關於自由和必然的關係中詳細談到。在這裏,我們根據馬克思主義倫理學的觀點,肯定在具有客觀可能性和主觀能動性的限度內,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的善或惡,承擔道德責任。
第一,不管在什麼樣的社會裏,人類和自然關係上的曆史必然性,總是客觀地存在著的,並且是可以被人們認識的。從人的本身來說,“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係,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係的產物。”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人類和自然的關係上。不管人類怎樣地發展,具有多高的改造自然的能力,或者如何擺脫自然的控製,但人類永遠是自然界長期發展的產物,永遠脫離不了自然。至今人類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了人類與自然之間的曆史必然性,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人類將越來越多地認識這種必然性,因此,人類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有道德上的責任。
第二,任何一個理智正常的人,都程度不同地具有認識這種曆史必然性的能力,以及具有在幾種可能性中進行選擇的能力,並可能根據對必然性的認識,來支配自己的行為,建立與必然性相協調的生活。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人們具有憑借自己的意誌,在多種可能中進行選擇的能力,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人們所具有的抉擇行為的能力,以及他們究竟作何種選擇,說到底也還是由相應的某種內在必然性所決定的。人和自然的關係之間的矛盾已被人們所認識到,因此表現在行為選擇上,人類開始注意到與自然的協調與和諧,而不再像過去那樣,一味地去追求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人類之所以選擇了前者,而放棄了後者,最根本的原因是人們根據對人類和自然關係的新認識,來支配自己的行為,以達到與自然的協調,進而達到人類自身的發展。
第三,行為的動機,及其對社會或他人引起的有益或有害的後果,社會或個人都是可以作出肯定性的判斷的。因此,除非缺乏任何客觀可能性,行為者能力不能及或受到特殊限製,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善惡,是不能推卸責任的。這一點在生態倫理學顯得更為重要。人類不能因為某些生物無用、植物沒有痛感為理由來無緣無故地殺死動物和毀壞植物。我們對此應負道德責任,應感到內疚。動物和植物也有生存的權利,如果這種權利不被確認,其持續存在受到人類生活的危害。人類為了自己的私利任意剝削它們,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就應該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總之,隻有肯定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應負有道德責任,才能由此出發來評價一個人的道德行為。任何個人也隻有以高度的道德責任感,來看待自己的行為選擇,才能真正具有對自然和人類的道德行為。
(三)生態道德責任的確定
關於人們對自然所采取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我們除了在生態道德責任範疇的社會基礎中作出闡述外,還要從以下論述中進一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