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人們在生態環境中,總是要選擇一定的道德行為。但是,如何進行道德行為的選擇,人們的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有沒有自由,要不要對自己的選擇負道德責任,這是需要進一步弄清楚的問題。
(一)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社會自由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是經過人的一係列心理活動而達到的主體尺度與對象尺度的統一,是主體的自覺活動。這種活動在人與自然的相互作用中進行,它必須具有一定的前提,這個前提就是自由。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自由表現為兩種形式:社會自由和意誌自由。
社會自由是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外在可能性,它使選擇具有了客觀現實上的自由天地。任何選擇,首先必須有兩個或更多選擇對象的存在,隻具有一個選擇對象,即隻有一種外在可能性隻能叫規定,而不叫選擇。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可能性是客觀的,是由社會提供的,是社會發展的內部結構所造成的。因此,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可能性與自由度取決於社會發展程度。社會愈發展,科學越進步,選擇性愈豐富,選擇的自由也越大;反之,社會關係落後,人活動的限製太多,選擇的自由必然小。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是環境的產物,人的選擇受客觀必然性的支配。“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係,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係的產物。”雖然在具體的選擇環境中,主體可以超越某些條件的限製,作出自認為正確的道德行為選擇,但從整體上看,個人的生態道德行為選擇要受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可能性的製約。這些製約表現在以下方麵:其一,道德行為選擇的對象不是主觀臆想的,而是客觀的、由社會產生的。個人隻有在社會所提供的可能性之中進行選擇。人們創造自己的曆史,但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的,並不是在他們選定的條件下創造的,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的。這些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顯然是客觀的,主體的選擇就隻能在這些條件範圍內進行,無法超越。其二,道德行為選擇的方式受到社會的政治、法律和道德體係的限製。一定的社會有與自身生產力相適應的、特定的上層建築,為了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國家、法律、警察等強力機構和道德體係、社會輿論等手段會嚴格限製人的道德選擇方式,超越界限、不合規則的選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和輿論的譴責。在生態環境領域,國家製定各種法律,也是為了維持生態平衡,約束人們的生態行為。違反了生態環境方麵的法律,也要追究法律責任,受到生態道德譴責。其三,個人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能力不是與生俱有的,而是在社會中發展起來的。人的生態道德選擇能力的高低,從個體角度講,是由於人的環境,即受教育、道德品質等方麵的差異造成的。生態道德選擇能力越高,個體在選擇中的自由度就越大。從整體上看,個人選擇能力的發展,又要依賴於社會和整體。隻有在集體中,才能體現出個人的自由,個人才能獲得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機會和手段。同時,個人的發展也離不開一定社會中群體的發展,離開了和個人直接和間接進行交往的一切人的發展,個人的發展是不可能的。
在個人與社會、個人與自然的關係上,有的人我行我素,為所欲為,完全否認了客觀現實對人的選擇的規定性。絕對自由論錯誤的認識論根源是把客觀必然與自由對立起來。人是社會環境的產物,道德上的自由就在於對客觀必然性的認識和對社會現實生活的改造。生態道德上的自由,就是對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必然性的認識以及對自然平衡的維護與對自然的改造。通過認識,將道德發展的規律內化為道德行為的指導原則,又通過實踐,積累下豐富的經驗。這樣,就獲得了在幾種可能性中進行選擇的自由。人是受必然性製約的,人的活動又是相對獨立的、自覺的。人一旦認識了事物發展的內在必然性,認識了生態發展的客觀規律,就會自覺利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絕對自由論理論上的錯誤還在於把社會條件與人的自由對立起來,把人與自然對立起來。人是社會的人,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包括活動自由和意誌自由,都隻能在社會生活中形成和提高。因此,要獲得最大限度的道德行為選擇(包括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自由,除主觀因素以外,還需要投身到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的實踐活動中去,推動社會與自然的發展和進步,這也是為自由選擇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