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實現不僅以自由為前提、以責任為結果,而且還有自己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從一定的標準才能達到選擇的目的。因此,我們還必須研究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實現過程。
(一)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總要依據一定的標準才能進行。然而,任何標準本身的地位都是不確定的。在某種選擇境況下,這一標準可能是最高的尺度了,如“生命誠可貴”,生存在一般環境中是一個人選擇的較高標準,但當麵臨生態危機、人類麵臨生死存亡的大標準時,它顯然就要讓步了。因此,在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過程中,首先是標準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問題。
任何生態道德行為選擇都是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的,這就是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標準的確定性。一定的標準在價值體係中的地位是確定的,較低的價值準則應該從屬於較高的價值準則,較小的標準應取決於較大的標準。標準的作用也是確定的,它決定著主體的取舍,決定著選擇的價值。在價值衝突中,該標準促使主體執行某種道德價值而舍棄另一種道德價值。正是由於一定標準的地位和作用的確定性,才使這一標準成為某一選擇過程中的確實依據。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不確定性是指:其一,標準的確立依賴於主體的認識。認識不同,或認識程度不同,進行選擇所依據的標準自然也不同。其二,標準的作用取決於它對道德體係中的地位。地位越高的價值準則,對選擇的作用也越大。但由於價值準則之間存在著相互依賴、相互製約的關係,因此任何準則都不是絕對的,都不能包攬所有的道德選擇。其三,標準的作用在具體的選擇之中得以顯現,不同的選擇對標準的要求不同,而相同的選擇也可以確定不同的標準,既沒有可以普遍使用的抽象標準,也沒有永恒不變的固定標準,隻有在具體情境中發揮具體作用的具體標準。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是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統一。一方麵,二者相互滲透相互包含。不確定性中包含著確定性,否則價值準則就無法成為選擇的標準;而確定性中又包含著不確定性,因為確定的選擇標準是從不確定的價值準則來的。隻講確定性,選擇標準就會僵化,變成形而上學的教條,最終束縛人的選擇。而隻講不確定性,選擇標準又會無從把握,變成主觀隨意性的產物,使選擇喪失依據。另一方麵,二者相互轉化。不確定性的準則一旦為主體所確認,就會成為確定的選擇標準,在這個範圍內,標準具有最高的權力,決定著取舍。但一超出這個範圍,此標準又會成為不確定的,受其他準則製約或支配。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是主體所確定的,這就又有一個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問題。
“人是萬物的尺度”,早在兩千多年前,古希臘的智者派就如是說,這就把選擇標準的確立權交給了人自己,把選擇標準與人的主觀性相聯係。人作為選擇的主體,也就是確立選擇標準的主體,但又不僅僅如此。馬克思指出:“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總是‘從自己出發的’,但由於從他們彼此不需要發生任何聯係這個意義上來說,他們不是唯一的,由於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以及他們求得滿足的方式,把他們聯係起來(兩性關係、交換、分工),所以他們必然要發生相互關係。”處於一定社會關係中的人,在確定選擇標準時不能僅僅從主觀出發,必須考慮他人的因素、社會的因素,還要考慮自然的因素,即從人與自然出發,從而使選擇標準又具客觀性。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標準的主觀性決定了標準都是具體的。主體在進行選擇之前,必須從自己的需要出發,確立標準,因此標準帶著個人的色彩。個人的感性欲望、個人的理智情感、個人的意誌信念,都可以成為確定標準的因素,而諸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理性和理想。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是價值決斷,僅靠感性的東西不行,必須把感性上升到理性,把需要上升為理想(這裏講的是理想的生態環境)。理性、理想已經擺脫了個人的有限性,而進入到有限與無限相統一的領域。從現實與理想的結合出發而確定的標準不僅具有個人的主觀性和情境的特殊性,而且還包含著社會的客觀性及選擇的普遍性。隻有如此,標準才不再是個人意誌的產物,而是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是個人把握生態道德選擇規律的結果。
生態道德選擇標準的客觀性決定了標準都是普遍的。每一標準能夠適用於一類情況,而不是隻能適用於一種情況,沒有這種普遍化性質的標準就不是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客觀標準是不承認個性的。它將一切選擇都經過客觀的審判,符合者方予通過。但普遍性的標準最終必須落實在一定的選擇中,成為具體的標準,從而多少具有個性的特殊性和個人的主觀性,也即把客觀的道德規律化為人的內在要求,變為個人自覺的選擇活動。因此,真正的道德行為選擇標準既不排斥主觀性,也不排斥客觀性,而是將主觀性和客觀性融於一體,達到二者的統一。
生態道德的基礎是利益,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歸根結底是利益的選擇,利益的選擇就必須有功利問題存在。因此,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標準中還有一個功利性和超功利性的問題。
所謂功利性,是說任何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標準的確立,都反映了人與人之間一定的利益關係,都是為了達到或實現某種利益的。世界上不存在純粹的生態道德,生態道德歸根到底是人們利益關係的反映,生態道德準則不過是利益的特殊表現形式或達到利益的特殊手段。由這樣的準則轉化而成的選擇標準當然也具有強烈的功利性。但是,這裏所說的利益,是人類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以及正當的個人利益和群體利益,而不是脫離人類整體利益的個人私利或小集團的狹隘利益。生態道德產生在這種利益基礎之上,自然要通過道德行為選擇來維護、發展並完善自己的利益基礎。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又具有超功利性。超功利性在這裏有以下幾層含義:其一,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雖然來自利益關係,但它又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利益並不是直接的、一對一的決定關係,這是由人類生態道德發展本身所造成的。其二,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雖然反映著利益的要求,但正如上文所說,這種利益不是個人利益,而是人類的整體利益,所謂超功利,實際上就是超出個人的功利的無私精神。從標準上,既看不到任何利益的跡象,也不能期望它能給個人帶來的好處。其三,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在許多地方不但與當事人的利益無關,而且剛好相反,標準要求人們去選擇那些具有很高價值的可能性,這種選擇往往需要人們作出這樣那樣、或多或少的貢獻和犧牲。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標準正是在這種無私的貢獻和犧牲中顯示出生態道德的價值。
總之,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標準不是主觀隨意性的產物,也不是純粹的客觀規定,而是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統一,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以及功利性與超功利性的統一。
(二)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規定性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過程中,滲透了理智和意誌的因素。理智要探討選擇的起因,研究選擇的過程,進行權衡,從而為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確立標準、方向和目標。意誌也參與選擇的全過程。意誌與理智相結合,構成了自主、自決、自控等道德行為選擇的規定性。
自主。它是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基本規定性。這一規定性決定了生態道德行為選擇隻能是主體的活動,而不是主體以外的、外在的活動。自主性有兩方麵的含義:其一,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是“我”的選擇。生態道德行為選擇表明主體不滿足現實的個人或社會的生態道德狀況,要通過行為選擇改造現實,在改造客觀現實的同時也改造了自己。生態道德行為選擇因而成為主體人格的組成部分。其二,生態道德行為選擇始終是一種主動的選擇。選擇一開始就是主動的,選擇者的目的是“善”,為了“求善”,完善社會同時也完善自己,在這一主觀願望下,主體不會在選擇過程中迫於外在壓力去做違心的選擇,也不會從屬於內在欲望半途而廢,主體在理智與意誌的支配下按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去對待選擇並實現選擇。
自決。自主性從出發點和性質上規定了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內容,而這一內容就是意誌的自決,這種自決使選擇成為自主的選擇。隻有自決的意誌才是現實的道德意誌。從表麵上看,人人都以為自己的選擇是出於自決的,似乎自決是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不言而喻的品性,但實際上自決是一個極為艱巨的任務。人們唯有通過抉擇,才投入現實,隻有道德的意誌,在理智指導下的意誌才能麵對嚴峻的現實而不畏懼。缺乏道德意誌的人,常常逃避選擇,或是把選擇權賦予主觀感覺,按慣例行事,或是聽命於命運和權威,一味順從。隻有具有道德的人,才能把自決看作不可推卸的責任與使命。自決與自主一樣建立在明察、深知的基礎上,是根據生態道德的本性,人與自然關係的規律以及現實條件作出的決定,它著眼於長遠的目標和理想的生態環境,把每次決定都看作自我道德完善的一個步驟,而絕不是盲目的。
自控。生態道德行為選擇在性質上自主,在內容上自決,在過程上則是自控的。自控是保證選擇順利進行的機製。意誌引導選擇的同時又控製選擇。否則,選擇失控,偏離原來的方向和目的。否定了自主和自決,也就不算是真正的道德行為選擇。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自控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其一,選擇開始時的控製。道德意誌的決定盡管是理智的、審慎的,但也不會一點誤差也沒有。選擇主體一旦發現失誤,就會使用自控機製,中止或改變起初的決定。同時,由於選擇者自身的複雜性以及周圍環境相互作用的複雜性,常會出現把外在決定當作意誌自己決定的情形,這時主體也可用控製這一手段,暫緩選擇的進行。其二,選擇過程中的控製。選擇從決定到實施再到結束,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意誌由於“身在廬山中”而帶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或由於外在的幹擾,或由於外界事物發展變化,會出現偏差,為了防止“失之毫厘,差之千裏”,選擇者也要經常審時度勢,隨時調整,以控製整個選擇過程。其三,選擇結果上的控製。選擇結果標誌著某一具體選擇的結束,但從人一生的道德修養、道德品質的提高來看,它又不過是其中的一個環節,如何使之盡快向新的環節過渡,更上一層樓,也是自控的重要任務。
(三)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過程
選擇是行為的前奏,生態道德行為在選擇的過程中形成,具體表現為個人由行為動機、行為手段直至行為目的的選擇過程。
任何行為都是有動機的。動機是推動個體活動以達到一定目的的內在動力,它是行為的開端。因此,生態道德行為選擇過程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動機的選擇。
人對動機的選擇,一方麵是由於主體有自由選擇的能力,另一方麵動機本身也提供了選擇的可能。動機的好壞對行為的善惡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動機與行為的關係不是一對一的,同一類行為可能動機各不相同。比如傷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傷害者可能是出於動物毀壞財產引發不滿而進行報複,也可能由於為了經濟利益,還可能是為了一飽口福等等。同樣的行為,因為其動機不同道德價值也有很大不同。無論人們的生態行為動機有多少,從道德上講,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符合生態道德的動機,如為了維護人類整體利益而犧牲個人或小集體的利益;二是不符合生態道德的動機,如生態活動中的私心、貪心等等;還有介於二者之間的一類動機,如既要顧全個人利益,又不昧著良心做虧心事,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但又不完全徹底。第一種動機是善的,是每一個具有一定生態道德品質的人都應該選擇的;第二種動機是惡的,應該加以克服乃至摒棄的;第三種動機的善惡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不斷加強生態道德的指導。
動機與行為的關係並不一一對應,還表現在某種行為的動機並不是單一的,而是幾種動機共同作用形成的。比如,對人類生態環境事業的執著追求中有著想出人頭地、成名成家的願望,也有對事業的熱愛、希望的寄托,還有成就感、價值感的需要,或許還有報答社會、師長關懷的報恩之情等等。在眾多動機中,必有一個占主導地位,起著支配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生態道德行為選擇就表現為如何選擇主導動機上。倘若選擇了比較符合生態道德的、善的動機為主導動機,就能使行為順利進行,最終達到目的,如果選擇的主導動機是惡的,不符合生態道德的規範,那隻能導致失敗,是早晚當予摒棄的。
動機的複雜性還在於:同一動機也可以產生不同的行為。因為動機隻是行為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目的,它推動人去行動,但又沒有明確行動的途徑和手段。如在生態活動中想致富這一動機,可以表現為誠實勞動,合理利用資源,也可以表現為盲目開發掠奪和破壞資源。這一現象告訴我們,動機選擇的道德意義是有限的,道德選擇還要進一步發展,由動機過渡到目的。
生態活動中的目的是人們通過行為所要達到的結果。漫無目標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價值的。目的是行為的靈魂,規定著行為的方向,因此顯得更為重要。目的在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使選擇正確的目的成為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關鍵環節和主要使命,也決定了目的選擇的重要性。目的不是與行為相對而言的最終結果和狀態,而是從動機轉化而來的,與人的主動欲求相關,是行為追求的對象,這種對象並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以觀念形態在人的頭腦中生成或表現出來的,從而能夠起指導行為的功能和作用。
目的不僅僅是主觀的,實質上它是客觀的,是人與自然的關係在人頭腦反映的結果,是主客體的統一。作為客觀規律的目的,人是無法改變的,正如馬克思所說:“這個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為規律決定著他的活動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須使他的意誌服從這個目的。”作為人的主觀反映,目的又是可以選擇的。隻有經主體選擇以後,成為“我”的目的,才能支配“我”的行為。
不同目的的共存和對立,使目的的領域充滿矛盾和衝突,使得人在選擇目的時不得不格外謹慎。選擇目的,既是選擇活動自主、自決性的突出表現,也是道德責任的主要依據。
目的必須通過手段來實現,手段是實現目的的方法、途徑或方式,是由目的本身的性質規定的。因此,選擇目的同時也就是選擇手段。目的製約和支配著手段的選擇:高尚的目的必然由正當的、合乎道義的手段來實現,而卑劣的目的卻常常不擇手段。不過這是從根本上而言的,不能無限誇大。
選擇目的與選擇手段的關係是辯證的。一方麵,由於目的是行為的靈魂,必然支配著手段,確定目的決定著選擇手段;另一方麵,手段也並不是完全消極地聽命於目的,目的必須通過手段去實現,沒有手段的目的隻能停留在主觀觀念上,不可能轉化為現實。手段本身是一種積極能動的力量,它要反作用於目的。手段的價值可以增加、減少甚至改變目的的價值。由此可知,手段的選擇也是生態道德行為選擇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目的與手段是密切相關的。在目的既定的情況下,手段的選擇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其一,正確地選擇手段才能盡快、圓滿地實現目的。由於目的手段的相關性,所以,手段必須與目的在性質上一致,才能有助於目的的實現。其二,選擇手段可以強化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責任。無論是動機還是目的,都是作為主觀的東西存在的,對它們的選擇經常是在觀念中進行,是思想上的矛盾鬥爭。這種觀念、意識上的選擇對於形成人的品質是極為重要的,但由於它隻停留在主體頭腦中,並沒有表現出來,所以選擇的責任尚不明顯。經過手段選擇之後,目的、動機就開始由觀念形態向現實形態轉化,從而具有了明顯的道德責任。其三,選擇手段可以擴大人的自由。人們在生態活動中,為達到一個目的,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和各種方式,因而,手段與目的相比,要豐富得多。在諸多的手段間進行選擇,既表現了選擇者現有的自由度,又為選擇自由的增加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