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法家文化觀之“法”(1 / 3)

法家管理思想的“法”,即“法治”,以“法”作為治理國家、統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法”是法家管理思想的核心,以“人性是趨利避害的”為理論基礎,提出並產生法治管理理論。公司的治理離不開製度的執行,製度是公司所有員工的行為準繩,是依據企業的價值觀而製定的,是將企業文化落地的根本。企業應該取科學管理之長,揚法家思想之優,在市場運營中高度重視製度建設,將二者有機結合、融會貫通,建設有中國特色的中國化企業文化管理模式。

法家文化觀中“法”的思想

“法”的基礎——人性論

法家思想不承認人性中有先天稟賦的道德屬性,甚至對於人心與道德的關係,也予以否認。韓非子了解和掌握人性對治理天下的意義,那麼他所了解的人性是什麼呢?他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賞莫如厚,使民利之;譽莫如美,使民榮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毀莫如惡,使民恥之。”韓非子認為,要治理天下,首先就要掌握人的性情所趨,從而根據並利用這種人情之常,以達到治理天下的目的。

人性論是古往今來哲學家、思想家以及整個人類社會都在討論與思考的問題。法家不同於儒家的性善理論,它從人性好利的角度提出了大多數人即“中人”的人性特點。法家的人性中趨利避害的特點也正是我們當今社會中大部分人的特點。法家以“人性是趨利避害的”為理論基礎,提出並產生法治管理理論,同時這種人性觀也證明了法的必要性和期望獲得最高的效率。

在現代企業管理中,要追求基業長青並達到企業文化真正落地,同樣需要以強有力的製度進行管理。法家的“人性好利”同樣適用於對員工的管理,適用於製度的製定,實行“以利導民”,充分調動員工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法家認為,要以利益引導民眾,而不是單純地順從民眾。聖人治理百姓要考慮他們的利益,而不是簡單地順從他們的欲望、按照百姓喜歡與否來治理。聖明的君主應該明確地進行賞罰管理,這樣百姓就會踴躍建功立業,時間長了,百姓們會習慣、認同法治,奸邪自然會被禁止。法家以順應和利用人們的名利之心來爭取民心,“利之所在民歸之”,化私為公,把人的自私心、自為心引導到國家最迫切的任務上來,為生產服務,為國富民強效力,立意於以利趨義。人有各種各樣物質的、精神的需求,企業管理者可將人的物質需求及精神需求轉換為企業的管理手段,體現在製度層麵。

“法”的特征

法家之“法”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如下五個方麵。

1.以法為綱

法家強調“法者,國之權衡也……法令者民之命也,而治之本也……以法治國,則舉措出已”。在法家看來,法之所以重要,是由於它具有“定分止爭”、“興功禁暴”的作用,“以法為本”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法”不同於“禮”,不僅是行為禮儀方麵的規範,更是企業的整體法度,是“定分止爭”和“興功禁暴”的手段。也就是說,企業的規章製度中應明確職、責、權、利,並協調統一。在管理實踐中,首要之事應建立企業之“法”,至少要有管理流程和規章製度。

2.事斷於法

法家主張“事斷於法……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主張法無貴賤,法外無恩,以法作為治國的唯一工具和唯一標準。法家認為“事斷於法,國之大道也”,“釋法治而任心治,堯舜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適當”。也就是說,人治不如法治,因為人治沒有一定的標準,隨心而定。如果“事斷於法”,就可“怨不生而上下和”,這裏所說的就是企業應以“法”為準,大小事宜,依“法”而行,而不能隨心而治。在管理實踐中,由於人存在主觀上的裁量與偏見,難免失真,標準不定。因此,企業應以“法”為準,建立客觀、量化的標準化流程、規範化製度和綜合評價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