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董事(1 / 3)

理論研究

作者:崔帥

【摘要】我國《公司法》對職工董事製度的規定不完善,使其在現實的運行中麵臨許多困境。本文從理論和現實方麵對該製度進行分析,以理清職工董事的身份定位、資格認定、激勵機製以及責任規範等問題。

【關鍵詞】公司治理 職工參與 職工董事 利益相關者理論

一、職工董事製度的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109條第2款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這些法條都對公司董事會中的職工董事做了規定,並且《公司法》第68條專門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中應當由公司職工代表以及職工代表的選舉方式作了規定。另外國資委下發的《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職工董事履行職責管理辦法》就職工董事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合法權利等特別職責作出詳細規定,賦予了職工董事在製定包括薪酬製度在內的一係列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製度時享有獨立的表決權。以上的法律法規都為職工董事地位的確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使職工進入董事會有法可依。

二、國有獨資公司職工董事製度的基礎和意義

我國《公司法》之所以要對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董事製度進行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製是建立我國職工董事的基礎。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職工作為公司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其實質就是公司的主人。國有獨資公司顧名思義其實質是國有資產占有絕對優勢,職工作為企業的主人理應參與公司的治理,職工董事製度就是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徑之一,落實了社會主義國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體現了維護職工根本權益的基本要求。

2.利益相關者理論為職工董事製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於股東利潤最大化,而應同時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員工、供應商、用戶、債權人、所在社區及經營者的利益,企業各種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應當是現代公司的經營目標,也才能充分體現公司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存在的價值。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應當能夠向這些利益相關者提供與其利益關聯程度相匹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由於職工個人的命運與公司的命運緊密相聯,我國20年以來企業改革的實踐證明,企業內部職工直接或間接地承擔了企業改革和生產經營的風險。因此,應當在企業治理結構中為職工提供一個決策的機會。否則,企業職工有可能承擔更多的生產經營風險。

3.職工董事製度是現代企業製度下實現職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徑。

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職工董事的設立可以為我國國有企業的職工真正成為主人提供現實的路徑。應當讓職工參與現代公司治理,以實現微觀意義上的經濟民主。建立和完善職工董事製度,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其實質就是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從而,實現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公司利益和職工利益的協調發展。

4.實行職工董事製度,是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

在國有獨資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會是對現代公司體製的重大創新,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水平對公司的治理以及各利益相關人利益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建立一種平等與效率相結合、內部化與社會化相結合、民主化與科學化相結合、有完善製衡係統的董事會,成為現代企業製度創新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董事製度的特別法律規定及原因

我國《公司法》第68條第1款,“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第45條第2款,“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和第109條第2款,“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