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主體――政府
公共危機管理是政府應提供的公共品,政府應成為公共危機管理的主體。公共危機管理具有公共品的特點:
一方麵,由於公共風險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其責任邊界不清晰,市場機製難以承擔防範和化解公共風險的使命,企業、個人等微觀經濟主體很難有積極性去防範和化解公共風險。當公共風險超過其臨界點變成現實時,公共危機爆發,公共危機的快速蔓延和危機的嚴重破壞性,決定了市場機製不可能在幹預和消除危機的影響方麵發揮主要作用,也決定了民間部門不可能在幹預和消除危機的影響方麵承擔主要責任。換言之,公共風險和公共危機是市場失靈的領域,帶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在防範和化解公共風險以及幹預公共危機方麵,政府責無旁貸,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另一方麵,不論出現何種性質的公共危機,都會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麵,甚至觸發長期形成的社會痼疾,形成危機的疊加效應,導致更大範圍、更加複雜的公共危機,引發巨額的突發性支出。個人、家庭、企業等民間部門沒有能力承擔。因而,社會公共危機是個人、家庭、市場機製本身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需要政府著力動員社會資源和公共力量加以解決。因而政府應成為公共危機管理的主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
公共危機管理並不是新事物,幾乎所有國家都會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如飛機失事、火車出軌),自然災害(如地震、幹旱、洪水)以及流行病等突發事件引起的公共危機管理。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由於政府具有其他社會組織和團體所不具有的優勢、權威和強製力,所以政府必須成為公共危機管理的主體。由於公共危機的爆發時間短,傳播速度快,反應的時間非常有限,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非常大,需要政府做出快速反應,積極予以幹預。所以,公共危機管理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能和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能力與行為,直接關係到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甚至關係到國家政權的存亡。為了強化政府管理危機的能力,政府有必要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組織體製。除了政府之外,市場組織、非營利組織都可以在危機管理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政府應該發展危機管理的夥伴關係,把危機管理的網絡擴展到整個社會。此外,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加強與國際組織的合作也十分重要。同時,政府應該將危機的風險管理整合到政府和社會的日常管理中。當代危機管理的一個重要趨勢在於從對危機的回應轉為對危機的風險管理。所謂風險管理,包括風險的確認、風險的分析、風險的評估、風險的監控等一係列活動。實行危機風險管理的目的在於預防危機。因此,政府應該在日常的政策管理、項目管理、資源管理中,全麵實行危機風險管理。
通過良好的溝通和有效的信息交流,整合和協調危機管理的行動。在危機管理的整個過程中,信息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及時收集、傳遞和共享信息,能夠舒緩危機,降低危機的損害。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災難和危機,信息溝通和交換可以保證政府作出及時和準確的決策,協調反危機的行動。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管理信息係統是十分重要的。這一信息係統也可在危機的早期預警方麵發揮作用。
二、行政首長
首長負責製的中樞指揮係統是公共危機管理的核心。一些國家成功的經驗表明,危機管理的成敗關鍵在於是否有一個權威、高效、協調的中樞指揮係統,該係統不僅體現一國最高領導層的戰略決策效能和危機應變能力,同時也扮演著危機管理核心決策者和指揮者的角色。美國於20世紀70年代建立以總統為核心的危機管理機製,總統可以召開國家安全委員會討論危機形勢,也可以組成高層工作班子幫助總統作出最適當的決定。處理危機的高層工作班子通常由副總統、國務卿、總統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國防部長、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中央情報局長、財政部長等組成。俄羅斯在長期應對各類危機的實踐中,形成了以總統為核心主體、以負責國家安全戰略的聯邦安全會議為決策中樞的危機管理權力機構。任何重大的危機管理方案與行動都必須由總統來敲定,總統不僅是危機管理的核心,還是國家元首與軍隊統帥,掌握著廣泛的行政權和立法權。日本的危機管理機製是以內閣總理大臣為最高指揮官,內閣官房長官負責整體協調和聯絡,通過安全保障會議、中央防災會議等決策機構製定危機對策,由國土廳、氣象廳、防衛廳和消防廳等部門進行具體實施的組織體係,其中包括由日本地方政府行政“一把手”牽頭的都道府縣危機管理機構。
三、法律法規和計劃
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計劃安排是公共危機管理的保障。從公共危機管理的實踐來看,不少國家在構建危機管理機製的同時,先後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法律法規體係。實踐證明,將危機管理納入法製化的軌道,有利於保證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的正當性和高效性。美國一貫重視通過立法來界定政府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職責和權限,先後製定了上百部專門針對自然災害和其他緊急事件的法律法規,建立了以《國家安全法》、《全國緊急狀態法》和《災難和緊急事件援助法案》為核心的危機應對法律體係。2005年1月,美國重新構建危機管理機製,製定了新的《國家應急反應計劃》。根據該計劃,美國將設立一個永久性的國土安全行動中心,作為最主要的國家級多機構行動協調中心。《國家應急反應計劃》將利用國家緊急事件管理係統,為不同部門間的協作建立起標準化的培訓、組織和通信程序,並明確了職權和領導責任。日本到目前為止,共製定有關危機管理(防災救災以及緊急狀態)的法律法規約227部。此外,為了配合防災救災法律的組織實施,日本要求各級政府針對本身的業務權責製定防災計劃、防災基本計劃、防災業務計劃和地域防災計劃。計劃的內容,雖因機構層級的不同,詳細程度有差別,但均包括災害預防、災害應急以及災後重建等不同階段所應實施的防災救災工作及內容。韓國危機管理機製比較有效,也主要得益於完整的法律體係。韓國有關危機事態應急管理的法律分為戰爭災害、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三個大類,其中包括《自然災害對策法》、《農漁業災害對策法》、《災害救濟法》以及《災害對策法》、《森林法》、《高壓氣體安全控製法》、《生命救助法》等,為有效應對各種突發性災難提供了權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