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製是我國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的結果。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與人、地區與地區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大大增加了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市場經濟本身存在許多缺陷,我國政府在宏觀調控上還缺乏經驗;我國城市已進入快速增長期,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趨勢。要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堅持大中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而目前我國城市基本是“不設防”的,麵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十分脆弱。一般來說,高度組織化的城市更加需要突發事件的應急機製。
一、應急預案框架體係分層
由於我國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組織的發展較為薄弱,突發事件來臨時,通過政府機關運用突發事件應急機製可在某種程度上克服社會組織發展的欠缺。就政治層麵而言,應急機製可以有效彌補現階段國家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不足。在處理非典問題上,我國政府機關暴露了一些問題,如預防不力、條塊分割和缺乏經驗等。而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的日新月異,國家安全的範圍大大拓寬了,如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貿易安全、貨幣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生態安全、跨國犯罪與安全、核擴散與安全、民族主義與安全、移民與安全、社會矛盾與安全等等。這些都對政府機構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麵,我們要積極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另一方麵,需要借助應急機製快速提升我們處理突發事件的專業性和科學性。
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按照不同的責任主體,一般把我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係設計為以下5個主要層次:
第一,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總體預案是管總的,是全國應急預案體係的總綱,適用於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製定的應急預案,由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部門應急預案由製定部門負責實施;地方應急預案指的是省市(地)、縣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應急預案,明確各地政府是處置發生在當地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則確立了企事業單位是其內部發生的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
除此之外,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也應當製定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五件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編製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是為了保證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有序、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適用於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達到啟動條件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案規定,國家減災委員會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在具體實施中,民政部組織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要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要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並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預案規定,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2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鍾內報到國家防總,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適用於地震災害事件(含火山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有關各級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預案要求,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省級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必要時,由國務院實施國家地震應急處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適用於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預案明確,要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製。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國務院可以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負責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工作。預案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家林業局負責製定和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本預案在具體實施時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各項責任製。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如果出現火場對林區居民地、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以及地方政府請求救助或國務院提出要求等情況時,立即成立“國家林業局撲火指揮部”,具體承擔應急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各項組織指揮工作。
第三,九件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麵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編製這九件專項預案,是為了規範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適用於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等。預案規定,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有關企業、地方應立即開展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啟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必要時,由國務院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適用於鐵路發生特別重大行車事故。特別重大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後,鐵道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權限,共同做好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鐵道部成立非常設的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事故處置工作。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適用於民用航空器特別重大飛行事故及涉外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預案規定,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設在民航總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有關應急處置工作。飛行事故發生時,有關單位、組織、各級政府和部門應各司其職,按照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醫療衛生和物資保障等工作。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適用於我國管轄水域和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以及涉及中國籍船舶、船員遇險或可能對我國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害的其他海域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等。預案規定,建立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指導全國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承擔本省(區、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應急組織指揮工作。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後,海上搜救分支機構、省級海上搜救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根據事件情況依次響應。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適用於地鐵(包括輕軌)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以及地鐵正常運營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製,事發地人民政府是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必要時,由建設部牽頭,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有關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