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分為總則、組織體係、運行機製、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和附則等6個部分。總則部分闡述了預案編製的目的、編製依據、分類分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應急預案體係等問題;組織體係部分規定了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和專家組等問題;運行機製部分規定了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恢複重建以及信息發布等問題;應急保障部分規定了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保障、人員防護保障、通信保障、公共設施保障以及科技支撐等問題;監督管理部分規定了預案演練、宣傳和培訓、責任與獎懲等問題;附則部分主要說明了預案管理問題。
綜觀該預案,其關鍵點主要有:
(一)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和分級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突發公共事件賦予明確具體的含義,指出,“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由此出發,《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把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成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類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第二類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第三類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第四類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同時,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把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個等級,即特別重大的為Ⅰ級事件、重大的為Ⅱ級事件、較大的為Ⅲ級事件和一般的為Ⅳ級事件。
(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係
總體預案把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係設計為六個層次。
1.總體應急預案。適用於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專項應急預案。主要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製定的應急預案,具體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目前國務院已經製定和公布的有《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麵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等。
3.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製定的預案。由製定部門負責實施。
4.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製定。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各自範圍內的應急預案。
6.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活動預案。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的組織體係
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的組織體係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和專家組等構成。
1.領導機構。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2.辦事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3.工作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事項。
4.地方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5.專家組。國務院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標誌及信息處理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製,建立預測預警係統,開展風險分析。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總體預案規定的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五)全國突發公共事件的通報與發布製度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強調,發生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報告的時間不得遲於4小時,並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還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在報告的同時,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必須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製事態。對於在境外發生的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總體預案要求,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
總體預案明確,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麵。要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這意味著社會公眾有了獲得權威信息的渠道。
(六)全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保障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複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1.人力資源。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係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製,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誌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