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來支付(1)保衛社會和維持君主尊嚴的支出;(2)國家憲法沒有規定任何特別收入來開支的其他一切必要的政府支出這兩者的收入,可以從以下兩方麵得來:第一,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而與人民收入無關的某種資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部 分論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資源或收入來源
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資源或收入來源,是資本或土地。君主像任何其他的資本所有人一樣,可以自己使用資本,也可以將其貸出,從而得到收入。他從前一種情況獲得的收入為利潤,從後一種情況獲得的收入為利息。
韃靼或阿拉伯酋長的收入全是利潤。這種利潤主要來自他自己的牛羊的奶和增殖,他自己監督牛羊的管理,是本集團或部落的主要牧羊人或牧牛人。可是,隻是在這種最早期、最原始的政府狀態下,利潤才構成王國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
小共和國有時從商業經營的利潤獲得很大的收入。據說漢堡共和國的主要收入就是公共萄葡酒窖和藥店的利潤。國王有閑暇從事葡萄酒商或藥店的生意,那樣的國家不可能是很大的。在比較大的國家,公共銀行的利潤是收入的一種來源。不僅漢堡是這樣,而且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也是這樣。有些人認為,就連大不列顛這樣大的一個帝國,也不容忽視這種收入來源。按英格蘭銀行的普通股息為5.5%、資本為1078萬鎊計算,在支付管理費用後,每年的淨利潤據說應為59.29萬鎊。有人主張,政府可用3%的利息借入這筆資本,自己來經營這家銀行,每年可得淨利潤26.95萬鎊。經驗表明,在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的貴族政治下的那種有秩序的、警醒的、節約的行政,對於管理這種商業企業才是最適當的。但是象英格蘭的這種政府,能否將這樣一種企業的管理放心地付托給它,是大可懷疑的:英格蘭政府盡管具有各種優點,卻從未以善於理財著稱,它平時的行為,是一般流於由怠惰和疏忽所造成的浪費,這或許是君主政治下所難免的;它在戰時的行為,則又流於一切毫無打算的浪費,這是民主政治下所難免的。
郵局本來就是一種商業企業。政府墊支了設立各地郵局並購買或租用必要車馬的費用,從所運物品收取的郵費得到償還,並帶來巨額利潤。我相信,這或許是各種政府所成功地經營的惟一商業企業。墊支的資本不是很大。這種業務中沒有什麼秘密。收益不僅是肯定的,而且是立即可以得到的。
但是,君主也常常經營許多其他的商業企業,並想和私人一樣,通過成為普通商業部門的冒險者來改善自己的財產狀況。他們很少能成功。君主事務管理中經常出現的浪費,使得他們幾乎不可能成功。君主的代理人認為自己主人的財富是無窮無盡的,他們不關心按什麼價格購入,按什麼價格售出,不關心從一地向另一地運輸貨物的費用是多少。這些代理人常常過著和君主一樣的浪費生活,有時盡管有這種浪費,也能用適當的方法去彌補他們的賬目,並獲得君主那樣大的財產。馬基雅弗利告訴我們,梅迪契的洛倫佐(不是一個沒有能力的君主)的代理人就是這樣經營他的商業的。弗羅倫斯共和國不得不幾次償還這些代理人的浪費使他卷入的債務。因此,洛倫佐發現放棄商人的業務是有好處的,而商業是他的家族最初致富的根源;在他的後半生,他利用自己剩下來的財產,以及他所能支配的國家收入,去從事更適合於他的地位的企業和用途。
商人性格和君主性格的互不相容,似乎達到了無以複加的程度。如果說英格蘭東印度公司的商業精神使得他們成為非常壞的君主,那麼君主精神似乎也使得他們成為同樣壞的商人。當他們隻是商人時,他們把自己的商業經理得很成功,能從利潤中向資本所有人支付適度的股息;自從他們成為君主以後,有著據說原來在300萬英鎊以上的收入,卻不得不要求政府特別援助,以避免立即破產。在他們的前一種情況下,他們在印度的人員認為自己是商人的職員;在現在的情況下,這些人員認為自己是君主的大臣。
國家有時也可以從貨幣的利息得到一部分公共收入,也像從資本的利潤得到這種收入一樣。如果國家積累了一宗財富,可以將它的一部分貸與外國,或貸與自己的臣民。
伯爾尼郡將自己財富的一部分貸與外國,從而獲得很大的收入,即是說將其購買歐洲各債務國的公債,主要是法國和英格蘭的公債。這種收入的安全與否,第一,依存於那種公債的安全與否,或者說依存於管理這種公債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二,依存於和債務國繼續保持和平的確定性或可能性。如果發生戰爭,債務國方麵的最初的敵對行動就可能是沒收它的債權國的資產。就我所知,向外國貸出貨幣的政策是伯爾尼郡所特有的。
漢堡市設有一種公共當鋪,將錢貸與有擔保品的本國臣民,按6%計算利息。據認為,這種當鋪或稱為“朗巴德”(Lombard),向國家提供了15萬克朗的收入,按每克朗4先令6便士計,合33750英鎊。
賓夕法尼亞政府未能積累財富,發明了一種向臣民貸款的方法,誠然不是貨幣,而隻是貨幣等價物。貸與私人的是信用證券,計算利息,以雙倍價值的土地作擔保,15年後贖回,可以像銀行券一樣流通,用議會法律宣布為省內居民間一切支付的法定手段,政府從而獲得了一筆不大的收入,足以支付這個節儉的和有秩序的政府每年約4500鎊的全部普通支出的一大部分。這種辦法的成功必然依存於三種情況:第一,除了金銀幣以外,對某種其他交易媒介的需求,換言之,即對必須將大部分金銀幣送往國外才能購得的消費品的需求;第二,利用這種辦法的政府的良好信用;第三,利用這種辦法的適度性,不超過在沒有信用債券時為進行流通所必要的金銀幣數量。在不同的場合曾由另外幾個美洲殖民地采用這種辦法,但由於缺乏一種適度性,大多數所造成的混亂多於便利。
可是,資本和信用具有不穩定、不經久的性質,這就使得它們不適於充作確實的、穩定的和持久的收入的主要來源,而隻有這種收入能給予政府以安全和尊嚴。任何超過遊牧狀態的大國政府,從來沒有是從這種來源獲得它的大部分公共收入的。
土地是具有更穩定、更持久性質的資源,因此,公有土地的地租是超過遊牧狀態的許多大國公共收入的主要來源。古代希臘和意大利各共和國,在長時期內,從公有土地的產物和地租獲得了大部分用來支付國家必要支出的收入。王室土地的地租,在長時期內構成歐洲古代君主的大部分收入。
在現代,戰爭和戰爭的準備是造成所有大國的大部分必要開支的兩種情況。但在古代的希臘和意大利各共和國,每一個公民都是一個戰士,自己出錢來服兵役和準備自己去服兵役。因此,這兩種情況不能給國家造成任何非常重大的開支。一宗不太大的地產的地租,就足以支付政府的其他必要費用。
在古代的歐洲君主國,當時的風俗習慣就使人民大眾對戰爭有充分的準備,當他們走上戰場時,根據他們的封建租地條件,他們是由自己或自己的直屬領主出錢來維持的,不會給君主帶來新的開支。政府的其他支出,大部分都很小。已經說過,司法行政不但不是支出的原因,反而是收入的來源。鄉村人民在收獲以前和收獲以後各提供三天的勞動,這被認為是一種資源,足夠用來建造和維修所有的、國家商業所需要的橋梁、公路和其他公共工程。在當時,國王的主要支出似乎是他自己家庭和宮廷的維持費。他宮廷的官吏,當時就是國家的大員。財政大臣替他收地租。宮內大臣和內務大臣管理他的家庭支出。治安大臣和警衛大臣管理他的馬廄。他的住宅全部是用堡壘的形式建築的,似乎是他擁有的主要要塞。這種住宅或堡壘的看守人可以被看做是一種衛戍總督。他們似乎是在平時所必需維持的惟一軍事官員。在這種情況下,一筆大地產的地租在普通場合就完全能夠支付政府的一切必要開支。
在大部分歐洲文明君主國的目前狀態下,全國所有土地的地租,假如管理得就像全都屬於一個地主所有那樣,或許也達不到他們在平時向人民征收的普通收入的數目。例如,大不列顛的普通收入,不僅包括支付當年經常費用所必要的,而且包括支付公債利息及償還一部分公債所必要的,每年共達1000萬鎊以上。但是土地稅,按每鎊課征4先令計算,還不到每年200萬鎊。可是,這種所謂的土地稅,被認為不僅是所有土地地租的五分之一,而且是所有房屋租金的五分之一,以及所有大不列顛資本利息的五分之一,隻有貸與國家或用作耕種土地的農業資本的那部分資本除外。這種賦稅的很大一部分來自房屋租金和資本利息。例如,倫敦市的土地稅,按每鎊課征4先令計算,共達123399鎊6先令7便士。威斯敏斯特市的土地稅為63092鎊1先令5便士。白廳宮和聖詹姆斯宮的土地稅為30754鎊6先令3便士。土地稅的一定部分是按同一方式向國內所有其他大小城市課征的,幾乎完全是從房租得來,或從被認為是商業資本或借貸資本的利息得來。因此,據估計,大不列顛課征的土地稅,即從所有土地的地租、所有房屋的租金、所有資本的利息(貸與國家或用來耕種土地的那部分資本除外)課征的全部土地稅收入,每年不超過1000萬鎊――政府在平時每年向人民課征的普通收入。大不列顛每年為征收土地稅的對各種收入所做的估計,按全國平均計算,無疑是大大低於真實價值,雖然在某幾個郡和地區據說差不多等於真實價值。單是土地地租,不計算房屋租金和資本利息,許多人估計為2000萬鎊,這種估計在很大程度上是隨意做出的,我認為可能高於或低於真實價值。但是如果大不列顛的土地按現在的耕種狀況還不能提供每年2000萬鎊以上的地租,那麼如果這種土地全都屬於一個地主,由他的代辦人和代理人去進行那種疏忽的、浪費的和專橫的管理,就可能不能提供2000 萬鎊的一半的地租,最可能的是不能提供1/4的地租。大不列顛的王室土地現時提供的地租,不及假如為私人財產時所能提供的地租的1/4。如果王室土地更為廣大,那麼它們的管理或許就會更壞。
人民大眾從土地獲得的收入,不是同土地的地租成比例,而是同土地的產物成比例的。一國土地的全部年產物,如果我們將留作種籽的除外,就是人民大眾每年所消費的或用來交換由他們消費的某種其他東西的。凡是使土地產物低於其可能高達的水平的事情,也會使人民大眾收入的降低比使地主收入的降低更多。土地的地租,即歸於地主的那部分產物,在大不列顛任何地方都被認為不超過全部產物的1/3。如果土地在一種耕作狀態下每年隻能提供1000萬鎊的地租,而在另一種耕作狀態下卻能提供2000萬鎊的地租;在兩種情況下,地租假定為產物的1/3;那麼地主的收入在一種情況下比在另一種情況下每年隻少1000萬鎊,而人民大眾的收入則每年會少3000萬鎊(隻扣除留作種籽所必要的)。國家人口減少的數目,是每年3000萬鎊(總是扣除種籽)所能維持的人數,根據餘數在其中分配的不同階級人民的具體生活和花費方式而定。
雖然現時在歐洲沒有任何一種文明國家從國有土地的地租獲得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但在所有歐洲的大君主國,仍然有許多大片土地屬於王室。它們都是林地;這種林地有時你走幾英裏也看不到一棵樹;從產物和人口兩方麵來看,它們隻是荒地和國家的損失。在每一個歐洲大君主國,出售王室土地會得到極大一筆金錢,如果用來償還國債,既可收回擔保品,又可提供一筆比這種土地過去為王室提供的更大的收入。在土地改良和耕種達到很高程度、出售時能產生豐厚地租的國家,普通按相當於三十倍年租的價格出售土地,而未改良、未耕種和地租低的王室土地,預期會按相當於四十倍、五十倍或六十倍年租的價格出售。王室可以立即享受這種巨大價格在贖回擔保品後帶來的收入。在幾年之中,它還會享受另一筆收入。當王室土地變為私有財產時,會得到很好的改良和耕種。這些土地的產物增加,由於增加了人民的消費和收入,也會增加全國的人口。從而王室從關稅和貨物稅得到的收入,必然隨著人民收入和消費的增加而增加。
在任何文明君主國,國王從王室土地得來的收入雖然看起來並不花費個人的錢,但在實際上社會所付的代價多於對國王所享受的任何其他同等收入所付出的代價。在所有的場合,為了社會的利益,應當用某種其他的收入去代替王室的這種收入,將土地在人民中分配,而最好的分配辦法也許就是向人民公開出售。
用於遊樂和觀賞的土地,如公園、林圃、散步場所等等,在到處都被認為是支出的原因而不是收入的來源,這些似乎是在一個文明大君主國應當屬於王室的惟一土地。
可見,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兩種收入來源,即公共資本和公共土地,作為支付文明大國必要費用的資源是既不適當又不充足的;這種費用的大部分必須由各種賦稅來支付,人民將自己私人收入的一部分貢獻出來,構成君主或國家的公共收入。
第二部分 論賦稅
在本書第一編已經表明,個人的私人收入最後是從三種來源產生的:地租、利潤和工資。每一種賦稅,最後必定是由這三種收入來源之一支付,或由它們無差別地共同支付的。我將力圖對以下各點盡可能做最好的說明:第一,打算落在地租上麵的賦稅;第二,打算落在利潤上麵的賦稅;第三,打算落在工資上麵的賦稅;第四,打算無差別地落在私人收入的所有這三種來源上的賦稅。對這四種賦稅的每一種的特別考察將使本章第二部分為四項,其中三項又將分為若幹細節。從以下的評論可以看出,許多賦稅最後並不是由打算落在它上麵的資源或收入來源支付的。
在我著手考察各種賦稅以前,必須先提出有關一般稅收的下列四個原則。
Ⅰ,每一個國家的國民應當盡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是說按他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收入的比例,對維持政府做出貢獻。一個大國政府的支出對個人來說,也像一宗大地產的管理費用對共同佃農來說一樣,佃農們應當按照各自在地產中的利益的大小來對管理費用做出貢獻。遵守或忽視這個原則,構成所謂課稅中的平等或不平等。每一種最後隻落在上述三種收入來源之一上麵的賦稅,就其不影響其他兩種來說,必然是不平等的,我在此特別指出這一點;在下麵考察各種賦稅時,我不再注意這種不平等,而隻討論某種稅收怎樣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響的某種私人收入上麵。
Ⅱ,每個國民必須繳納的賦稅應當是確定的,不能是不定的。繳納的時間、繳納的方式、應納的數額,對每一個納稅人和對所有其他的人都應當是清楚明白的。如其不然,每一個納稅人就會或多或少地受到征稅人員權力的支配,後者可以對令人討厭的納稅人加重稅額,或用加稅的恐嚇來索取禮物或賄賂。課稅的不確定性會鼓勵這一類人的專橫,促進他們的腐化;這一類人即使既不專橫也不腐敗,也自然是不受人歡迎的。在課稅中,每一個人應當繳納的賦稅的確定性是一件極為重要的事情,我相信,從所有國家的經驗來看,極大程度的不平等也不及極小程度的不確定的害處那麼大。
Ⅲ,每一種賦稅應當按納稅者最便於繳納的時間和用他們最便於繳納的方式去課征。對地租或房租課征的賦稅在支付地租或房租的時期去征收,是最便於納稅人繳納的,或者說,這是他最有錢納稅的時候。對作為奢侈品的消費品課征的賦稅,最後全都是由消費者支付的,一般說來這種方式對他是非常方便的。他需要購買貨物時,一點一點地納稅。他有隨意買或不買的自由,如果他對這種賦稅感到有什麼重大的不便,那就是他自己的錯誤了。
Ⅳ,每種賦稅應當這樣來設計,使它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錢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錢,超出它送入國庫中的錢盡可能地少。一種賦稅可能由於下述四種方式使它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錢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錢大大超過它送入國庫中的錢。第一,征稅可能要求有許多人員,他們的薪水可能吞掉大部分的稅收,他們的額外索取可能對人民是一種額外增加的賦稅。第二,賦稅可能妨礙人民的勤勞,抑製他們去從事某一業務部門,而這一部門本來是可以維持和雇用大量的人手的。當賦稅迫使人民去納稅時,它可能減少或消滅能使人民比較容易地去從事上述業務的一些資源。第三,對企圖逃稅而未能成功的不幸的人進行沒收和罰款常常使他們破產,從而使社會可能從他們的資本運用中得到的利益化歸烏有。一種欠考慮的賦稅是對走私的巨大引誘。但是對走私的懲罰必然隨引誘的加強而增加。與所有的普通公平原則相反,法律首先造成了引誘,然後又懲罰受到引誘的人;法律普通還按對犯罪引誘的大小去加重懲罰,而這種情況本來是應當減輕處罰的。第四,使人民遭受征稅人員的經常訪問和討厭的檢查,因而使他們遇到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困擾和壓迫,雖然困擾並不費錢,但是嚴格說來,它肯定等於每一個人願意用來擺脫這種困擾的支出。由於這四種方式中的這一種或那一種,賦稅常常給人民帶來的麻煩多,給君主帶來的好處少。
上例各種原則的公平和效用是十分明顯的,因而或多或少地引起了所有國家的注意。所有國家均根據自己最佳的判斷,力圖將自己的賦稅設計得盡可能地平等,盡可能地確定,在繳納的時間和方式上盡可能地方便納稅人,在帶給國王的收入的比例方麵盡可能地減少人民的負擔。以下對不同時代和國家的一些賦稅的簡單評述將要表明,所有國家的努力在這些方麵並未取得同等的成就。
第一項 租金稅、土地地租稅
對土地地租的賦稅可以按某一標準課征,即對每個地區評定一定數額的地租,評定之後即不變更;也可以使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化而變化,隨著土地耕種的改良或惡化而賦稅有增有減。
土地稅,如果像不列顛的土地稅那樣,每個地區按某種不變的標準課征,雖然在最初規定時是平等的,必然隨著時間的推進而變得不平等,隨全國各地區耕種的改良或被忽視的不平等程度而異。在英格蘭,各個郡和教區應課征的土地稅是根據威廉和瑪利第四年的法律評估的,在初規定時就非常不平等。因此,這種賦稅是不符合上述第一條原則的。它完全符合其他三條原則。它是完全確定的。納稅的時間就是交租的時間,對納稅人是極其方便的。雖然在所有的場合地主都是實際納稅人,但稅款普通是由佃戶墊付的,地主必須在納租時將其扣除。這種賦稅的征收,所用收稅人員比任何其他提供將近相同收入的賦稅的征收所用人員少。由於這項賦稅在每個地區不隨地租的上升而上升,君主並不分享地主從土地改良所得的利潤。這種改良誠然有時造成區內其他地主的破產。但這有時會造成的對某一地產的賦稅的加重總是很小的,決不可能阻礙這種改良,也不會使土地產物降到本來會有的水平以下。由於它沒有減少產物數量的趨勢,所以它也不會有提高產物價格的趨勢。它不會妨礙人民的勤勞。除了納稅的不可避免以外,它沒有使地主遭受其他的不便。
地主從大不列顛所有土地按不變的固定評估課稅所得的利益,主要是由於與賦稅性質完全無關的某些外部情況。
部分地由於國家的幾乎每個地區的巨大繁榮,大不列顛的幾乎所有地產的地租自從這種評估首次確定以來就在不斷上升,其中沒有一處的地租是在下降的。因此,地主幾乎全都獲得了根據他們地產現在的地租所應當繳納的賦稅與根據往時評估的地租他們實際繳納的賦稅之間的差額。假如國家的狀況有所不同,假如地租由於耕種的惡化而逐漸下降,地主就會幾乎全都喪失這種差額。在革命以後所發生的事態下,地租評估的固定性對地主有利,對君主有害。在不同的事態下,它可能對君主有利,對地主有害。
由於賦稅是用貨幣繳納的,所以對土地的評價是用貨幣表示的。自從這種評估確定以來,白銀的價值沒有什麼變化,鑄幣標準在重量或純度方麵都沒有什麼改變。假如白銀的價值大大上升,像在美洲銀礦發現以前的兩個世紀中似乎發生的情形那樣,評估的固定性可能證明是對地主非常有害的。假如白銀的價值大大下降,美洲銀礦發現以後至少有大約一個世紀中的情況肯定是這樣,土地評估的固定性就會使君主的這一部分收入減少許多。假如貨幣標準有重大改變,降低同量白銀的貨幣麵額或提高它的貨幣麵額,例如,如果1盎司白銀不是鑄成5先令2便士而是鑄成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在前一種情況下會損害地主的收入,在後一種情況下會損害君主的收入。
可見,在與實際發生的情況略有不同的情況下,這種評估的固定性對納稅人或對國家可能是非常大的困難。可是,在時代的變遷中,這種情況在某個時候是一定會發生的。但是帝國雖然像人類所有的其他創造物一樣,迄今證明全都是要滅亡的,每個帝國卻都想要長期存在下去。因此,每一種製度(用意在和帝國本身一樣長期存在下去)不僅應當在某種情況下是方便的,而且應當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方便的;不僅應當適合於暫時的、偶爾的或意外的情況,而且應當適合於必然的因而總是相同的情況。
法國有一部分自稱為經濟學家的學者,建議采用一種隨地租的變化而變化的土地稅,即隨著耕作的改良或被忽視而有升有降的稅。他們認為,所有的賦稅最終都落在土地的地租上,因而應當對必須最終納稅的資源平等地課征。說所有的賦稅應當盡可能平等地落在必須最終交稅的資源上,這肯定是對的。但是他們用來支持自己非常微妙的理論的,是形而上學的論證,我們不必進行這種令人不愉快的討論,隻從下麵的評論就可以充分表明,什麼是最終落在土地地租上的賦稅,什麼是落在某種其他資源上的賦稅。
在威尼斯的領土內,租與農場主的一切可耕地都是按地租的1/10課稅的。租約登記在公家登記簿上,由各省或各地區的賦稅官員保管。當地主自行耕種時,地租按公平的評估來定值,並降低稅額的1/5,因此對這種土地地主隻按假定地租的8%而不是10%納稅。
這種土地稅肯定比英格蘭的土地稅更加平等。它或許不完全是那麼確定,賦稅的評估可能常常給地主帶來很大的麻煩。它在征收上也可能更為費錢。
可是,這種管理製度或許可以這樣來設計,以便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這種不確定和減少這種費用。
例如,可以規定地主和佃戶必須共同在公家登記簿上登記他們的租約。可以規定對隱瞞或篡改出租條件的予以適當的懲罰;如果將罰款的一部分給予兩方中揭發或控告另一方有隱瞞或篡改行為的一方,就可以有效地阻止他們聯合起來去詐取公共收入。從這種記錄簿,可以完全了解租賃的一切條件。
有些地主不提高租金,但在重訂租約時收取罰金。這種做法在大多數場合都是浪子的辦法,他為一筆現款,出售價值要大得多的未來收入。因此,這在大多數場合是有害於地主的。它常常有害於佃戶,總是有害於社會。它常常從佃戶取走那麼大一部分資本,從而使他耕種土地的能力減少那麼多,以致使得他發現支付一筆小地租比他本來是可以支付的一筆大地租更難。凡是降低他的耕種能力的事情,必然會使社會收入的最重要部分降低到它本來會有的水平以下。如果對這種續租金的課稅比對普通地租的課稅重得多,就可能阻止這種有害的做法,這對所有有關各方,對地主、對佃戶、對君主、對整個社會都有很大的好處。
有些租約對佃戶規定整個租佃期間要實行一定的耕種方式和一定的作物輪耕辦法。這種條件一般是由於地主自負有高超的知識(這種自負在大多數場合都是沒有根據的)產生的結果,永遠應當被看做是一種額外的地租,是用勞務支付的地租而不是用貨幣支付的地租。為了阻止這種做法(這一般是愚蠢的做法),對這種地租應當評價很高,因而對它課稅比對普通貨幣地租課征略為重些。
有些地主不要求用貨幣而要求用實物支付地租,用穀物、牲畜、家禽、葡萄酒、油類等等,另外的地主還要求用勞務支付地租。這種地租對佃戶的害處總是多於對地主的好處。他們從前者口袋中取出的或者阻止他得到的,總是比送入後者口袋中的多。在每一個實行這種辦法的國家,佃戶總是窮到乞丐一般,實行越嚴格,貧困就越嚴重。同樣,對這種地租估價略高,從而對它課稅比對普通貨幣地租略高,或許足以抑製這種對整個社會有害的做法。
當地主自行耕種一部分土地時,可以根據鄰近農場主和地主的公平裁判來估定地租的價值,給予他以適度的減稅,像在威尼斯領土內所做的那樣;隻要他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超過一定的數額。重要的是應當鼓勵地主耕種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資本一般比佃戶大,技能雖比較差,卻常能提供較大的產物。地主有能力進行實驗,一般也願意進行實驗。實驗不成功隻對他自己有不大的損失。實驗成功,就能對整個國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種做出貢獻。可是,重要的是,賦稅的減少隻應當鼓勵耕種到一定限度為止。如果大部分的地主被誘使去耕種他們的全部土地,那麼,國家就會充滿懶惰和浪費的地主管家(而不是審慎和勤勉的租戶,他們為自己的利益所驅使,在自己的資本和技能許可的範圍內耕種得十分好),他們的胡濫的經營不久就會使耕種質量降低,使土地的年產物縮減,不僅使他們主人收入減少,而且使整個社會的最重要的那部分收入也減少。
這樣一種管理製度或許能使這種賦稅擺脫由於不確定性而對納稅人造成的壓迫或不便,同時可能在普通土地管理中引進一種大有助於全國一般改良和良好耕種的計劃或政策。
征收隨地租變動而變動的土地稅,會比征收總是按固定評估課征的土地稅費用略為高些。需要在全國各地區設置登記官員,對地主自行耕種的土地偶爾需做出評估,兩者均必須有額外的支出。可是所有這一切的支出可能是非常小的,遠比課征許多其他賦稅的支出為低,後者和土地稅容易提供的收入相比較,所能提供的收入是非常小的。
對這樣一種可變土地稅可能提出的最重要的反對理由,似乎是它會妨礙土地改良。君主對改良支出沒有做出貢獻,卻分享它的利潤,地主肯定不願進行改良。即使是這種反對,或許也可以這樣來排除:允許地主在著手改良以前,和稅收官員一道,根據雙方平等選出的一定數目的鄰近地主和農場主的公平裁決,確定他的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若幹年內按照這種評估課稅,使之完全足以對他的改良支出做出全部補償。這種土地稅提出的主要好處之一是,使君主從關心他自己的收入出發,注意土地的改良。因此,為對地主做出補償所容許的期限不能比為此目的所必要的過長,否則地主享受這種利益的時期太久,會大大挫傷君主的注意。可是,與其定得太短,不如定得略長一些。促進君主注意的刺激再大,也不能抵償對地主注意的最小挫抑。君主的注意,最多也不過是對什麼事情有助於他的大部分領土的更好的耕種做出一般的廣泛的考慮。而地主的注意,則是對他地產上每寸土地的最有利的使用做出具體的詳細的考慮。君主的注意應當是,用他權力範圍內的一切手段,去鼓勵地主和農場主;讓他們用自己的方式、根據自己的判斷去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給予他們以享受自己勞動的全部報酬的最完全的保障;為他們的每一部分產物開辟最廣大的市場,因此須在他自己領土以內的每個地區建立陸上和水上的最方便最安全的交通,並確立對所有其他君主的領土出口的最不受限製的自由。
如果這樣一種管理製度能使這種賦稅對土地改良不但不會造成妨礙而且反而予以鼓勵,那它就不可能對地主造成任何的不方便,除了必須納稅這種總是不可避免的不便以外。
不問社會狀態如何變化,不問是農業改良還是農業衰退,也不問白銀價值和鑄幣標準如何變化,這樣一種賦稅不必加以任何注意就能自行很容易地與實際的情況相適應,而且在所有的變動下都同樣公平合理。因此,它比任何總是按照某種評估課征的土地稅遠更適於作為一種永久的和不變的規定來建立,或者說作為所謂的國家基本法來建立。
有些國家不是采用登記租約的簡單而明了的辦法,而是采用對全國土地進行實際測量和評估這種費力費錢的辦法。他們或許是懷疑,出租人和承租人為了詐取公共收入,可能聯合起來,隱瞞租約的實際條件。《英格蘭土地勘查記錄書》似乎就是這種非常準確的測量的結果。
在古代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土地稅是按實際測量和評估的結果課征的,這種結果不時予以審查和修正。根據這種評估,世俗地主按收入的20%至25%納稅,教士按40%至45%納稅。西裏西亞的測量和評估是根據當今國王的命令做出的,據說十分準確。根據這種評估,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按地租的25%課稅,新舊兩教教士的其他收入按50%課稅,條頓騎士團和馬耳他騎士團的采邑按40%課稅,貴族保有地按381/3%課稅。平民保有的土地按35 1/3%課稅。
波希米亞的測量和評估據說經過100多年的工作,直到1748年的和平以後,根據現今女王的命令才完成。米蘭公國的測量從查理六世的時候開始,1760年以後才完成。它被譽為從來沒有過的最準確的測量。薩沃伊和皮德蒙特的測量是根據已故薩迪尼亞國王的命令進行的。
在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對教會收入的課稅比對世俗地主高。教會的收入大部分取自土地的地租。教會收入很少用於土地改良,或用來在任何方麵對增加人民大眾的收入做出貢獻。普魯士國王或許因此認為,教會收入對解救國家急難做出更大貢獻是合理的。在某些國家,教會土地免納一切賦稅。在其他國家,對教會土地比對其他土地課稅較輕。但在米蘭公國,教會在1575年以前擁有的土地隻按其價值的1/3課稅。
在西裏西亞,對貴族保有地比對平民保有地課稅高3%。普魯士國王或許認為,前者擁有的各種榮譽和特權,足以補償他的納稅略重,同時後者的卑微屈辱可以由納稅較輕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緩解。在其他國家,課稅製度不是減輕而是加重這種不平等。在薩迪尼亞國王的領地,以及在法國征收所謂貢賦(Therealorprediletaille,即土地稅)的各省,賦稅完全落在平民保有的土地上。貴族保有的土地免稅。
按一般測量和評估課征的土地稅,不管在起初是多麼平等,必然在一個非常短促的時期內變成不平等。為了防止它變成這樣,需要政府對國內每個農場的狀況和產物的一切變化做出不斷的和耐心的注意。普魯士、波希米亞、薩迪尼亞和米蘭公國的政府實際上都做出了這種注意,這是一種與政府的性質不相適合的注意,它不可能是長期持續的,即使能長期持續,它在長期內給納稅人造成的麻煩和困擾或許多於給他們帶來的救濟。
1666年,蒙托班稅區對貢賦的課征,據說是根據一項非常準確的測量和評估。到1727年,這種評估變得完全不平等。為了補救這種不便,政府沒有其他辦法,隻得對全稅區額外課征12萬利弗的稅。這種額外的稅是根據舊的評估對所有應納貢賦各地區課征的。但隻對實際狀況由於那種評估而課稅過低的地區課征,用來救濟因同一評估而課稅較高的地區。例如有兩個地區,按照實際狀況一個應課稅900利弗,另一個應課稅1100利弗,而按照原來的評估均課1000利弗。兩個地區按照額外的課稅均定為課1100利弗。但這種額外的稅隻對納稅低的地區課征,完全用來救濟納稅高的地區,後者因而隻付900利弗。政府從額外的稅既無所得,亦無損失,這種稅完全用來補救因舊評估所產生的不平等。不過這種辦法的運用完全由稅區行政長官自由裁奪,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獨斷專行的。
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產物成比例的稅對土地產物課征的賦稅實際上就是對地租課征的賦稅,雖然最初是由農場主墊支,最後還是由地主支付的。當產物的一部分必須作為賦稅付出時,農場主盡可能地計算這一部分的價值各年平均說來可能是多少,將其從他同意付給地主的地租中按比例扣除。沒有一個農場主不預先計算教會的什一稅(這就是這一類的土地稅)各年平均可能是多少的。
什一稅,以及每一種其他的這類土地稅,表麵上是完全平等的,實際上是非常不平等的稅;在不同的情況下,一定部分的土地產物等於非常不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非常肥沃的土地上,產量很大,它的一半就完全足以補償農場主在耕作中所使用的資本,連同相當於鄰近地區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其他的一半產物,或者說另一半產物的價值(二者是一回事),如果沒有什一稅,他就可以用來向地主支付地租。但是如果產物的1/10從他取走,作為什一稅,那他就一定會要求減少地租的1/5,否則他就無法收回資本連同普通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是全部產品的一半或5/10,而隻是它的4/10。反之,在比較貧瘠的土地,土地的產量有時很小,而耕種費用很大,要求有全部產物的4/5來補償農場主的資本連同普通利潤。在這種場合,即使沒有什一稅,地主的地租也隻不過是全部產物的1/5或2/10。但是如果農場主用產物的1/10來支付什一稅,他必然會要求地主的地租減少相同的數額,於是地租減到隻占全部產物的1/10。在肥沃的土地上,什一稅有時隻不過是占每鎊的1/5的稅,或每鎊4先令;而在比較貧瘠的土地上,它有時可能是占每鎊的一半的稅,或每鎊10先令。
什一稅常常是一種對地租課征的非常不平等的賦稅,所以它總是對地主改良土地和對農場主耕種土地的最大挫抑。當教會不對改良和生產的費用負擔任何部分,卻要分享利潤的巨大份額之時,地主不敢去從事最重要的改良,這通常是最費錢的改良;農場主不敢去生產最有價值的作物,這一般也是最費錢的作物。由於什一稅,茜草的栽培在長時期內僅限於荷蘭聯邦,那是一個長老教會國家,因而免征這種破壞性的賦稅,對歐洲其餘地區享有生產這種有用染料的壟斷權。後來在英格蘭嚐試引進這種植物的栽培,那是由於有法律規定,種植茜草每英畝隻納稅5先令,以代替所有各種的什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