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改革:挽救衰勢的努力
19世紀60—70年代,在俄國被稱為“大改革時代”。這一時期,除了廢除農奴製外,沙皇政府還在其他方麵實行了一係列改革:
一是地方行政改革。1863年,沙皇政府製訂了《關於省和縣地方自治機構》的法令草案,翌年1月由亞曆山大二世批準生效。根據該法令,在省和縣設立地方自治機構。地方自治機構由自治會議及其執行機關自治局組成,均由選舉產生。縣自治會議由地主、市民、村社農民三個階層分別選舉的代表組成,省自治會議由各縣自治會議選舉的代表組成。自治會議三年選舉一次,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負責政策和預算的製定。自治局設主席和委員若幹人,由自治會議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縣自治局主席由省長批準,省自治局主席由內務大臣批準。
之後,沙皇政府又對城市行政機構進行了改革,規定在城市中建立無等級的城市自治機關城市杜馬及其執行機關自治局。城市杜馬由納稅人選舉產生,自治局由市長和數名成員組成,市長為城市杜馬和自治局主席,大城市市長由內務部批準,小城市市長由省長批準。
亞曆山大二世進行地方行政改革,並不是要把地方行政權力完全交給當地廣大群眾,他不願意也不可能這樣做。按照地方自治會議和城市杜馬選舉法等有關規定,地方自治機構都被控製在地主貴族手裏,城市杜馬則被控製在大資產階級手裏。同時,它們都要受沙皇政府的嚴格監督。它們的職權也很小,隻能管理地方經濟、教育、衛生和社會救濟等。盡管如此,它畢竟改變了過去地方行政官員完全由地主貴族充任的現象,使得一般農民和市民也有機會參與地方行政管理,這無疑是一大進步。
二是司法改革。之前沙皇俄國的司法審判基本上還處在黑暗落後的中世紀時代。雖有法律而非人人平等,貴族享有特權;司法附屬於行政,政府控製司法;審判秘密進行,不準被告提出辯護,即予判決;法官知識淺陋,待遇低微,隨意判決,賄賂公行。廢除農奴製後沙皇政府立即著手司法改革。亞曆山大二世指示以“迅速、公正、仁慈”為改革的三原則。1864年12月沙皇批準了以西歐司法製度為模式的新的司法章程。新的司法章程根據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用對所有人士在同一法院、依照同一法律、遵循同一程序審判取代了舊的等級法院;根據司法獨立的原則,規定司法人員不受行政任命和撤職,審判完全依照法律進行;根據司法公開的原則,確立了公開的訴訟程序,建立了陪審員製度和律師製度,規定審判公開舉行,原、被告均須出庭,被告可有辯護律師辯護,由陪審員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再由院長和兩名法官量刑或釋放;法官改為終身製,慎選廉能之士擔任,並提高其待遇,借以養廉。總之,司法改革貫徹了資產階級法律原則,是當時各項改革中比較徹底的一項。但是改革中規定政治案件不歸陪審法院審理,而由高等司法廳或參政院審理,這就為沙皇政府迫害革命者,肆意逮捕、流放或處決革命者大開方便之門。
三是財政改革。為進行此項改革,亞曆山大二世先派其得力助手塔塔裏諾夫到西歐各國考察,歸來後提出改革建議,這些建議均被沙皇采納。1860年,沙皇俄國首先創辦了國家銀行,規定國家銀行有權優先貸款給工商業。之後,又建立了預算統一、收支統一的製度,取消各部門獨立的財政權,所有行政收支預算統歸財政部審理。同時實行財政監督製度,中央政府在各省設監督局,每月檢查所有地方機構的收支情況。在稅收製度方麵,過去由私人承包,問題極多,為社會所詬病,現改由政府自行征收,使稅源大增,也使貪汙賄賂之風稍減。
四是教育改革。在中小學教育方麵,過去小學教育被教會壟斷,私人無權辦學。教會學校設備簡陋,師資缺乏,教學內容陳舊。隨著農奴的解放、經濟的發展與就學兒童的增加,此種狀況已極難適應形勢的需要。1864年6月,沙皇政府頒布了《關於初等國民學校的條例》,規定小學教育由教育部和地方自治機關主辦,同時允許私人創辦小學。緊接著政府又頒布了《中等教育法》,決定仿照日耳曼中學形式創辦中學,高中分文、實兩科;中學實行各種等級和信仰平等的原則,女生也可入學。在大學教育方麵,1863年6月亞曆山大二世批準了大學章程草案,授予大學廣泛的自治權,規定大學校務會議有權獨立解決科研、教學、行政和經費問題,大學校長、副校長、係主任均由教授選舉產生,由教育部批準,但規定學生不擁有自治權,不得結社,違反紀律要受紀律法庭審訊,同時提高了學監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