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一個新人生論(下)(3)(2 / 2)

宗教又多以別的方法求不死與“永久”。凡有上所謂宗教經驗(參看本章第二節)者,皆自覺已得“永久”。蓋一切事物,皆有始有終,而宇宙無始終,已如上述(參看第十二章二節)。故覺個體已與宇宙為一者,即自覺可以不死而“永久”。蓋個體雖有終,而宇宙固無終;以個體合宇宙,藏宇宙於宇宙,即莊子所謂藏天下於天下,自無地可以失之也。“指窮於為薪,火傳也,不知其盡也。”(《莊子·養生主》)然此等不死,與上所說不死不同。上所說不死,乃以“我”之生活繼續為主。此所謂不死,則不以“我”之生活繼續為主。此種不死,且往往必先取消“我”,及“我”之生活繼續,方可得到(如佛教所說)。上所說不死,可名為生物學的不死;此所說不死,可名為宗教的不死。

又有所謂不朽者,與上所說生物學的不死,又有不同。生物學的不死是指人之生活繼續;不朽是指人之所作為,繼續存在,或曾經存在,為人所知,不可磨滅者。柏拉圖謂:吾人身體中充有不死之原理,故受異性之吸引,以生子孫,以繼續吾人之生活。吾人之靈魂中,亦有不死之原理,亦求生子孫。創造的詩人、藝術家、製作家等之作品,皆靈魂之子孫也。荷馬之詩,撒倫(Solon)之法律,及他希臘英雄之事功,皆為靈魂之子孫,永留後人之記憶,長享神聖的大名。此等靈魂之子孫,蓋較肉體之子孫為更可尊貴(《一夕話》,209節)。中國古亦常謂人有三不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人能有所立,其所立即其精神之所寄,所謂其靈魂之子孫;其所立存,其人即亦可謂為不死。不過此等不死,與上所謂不死,性質不同,故可另以不朽名之。

不過人之所立,其能存在之程度,及後人對之之記憶之久暫,皆不一定。如某人之所立,烜赫在人耳目,但過數十年、數百年或數千年,其所立已不存在,後人已不知其曾有所立,則此人仍可謂為不朽否耶?就一方麵說,此人所立已朽,其人亦即非不朽。但就別一方麵說,此人亦可謂不朽。蓋其曾經有所立,乃宇宙間一固定事實,後人之知之與否,與其曾經存在與否固無關係也。就此方麵說,則凡人皆不朽。蓋某人曾經於某時生活於某地,乃宇宙間之一固定的事實,無論如何,不能磨滅;蓋已有之事,無論何人,不能再使之無有。就此方麵說,唐虞時代之平常人,與堯舜同一不磨滅,其差異隻在受人知與不受人知;亦猶現在之人,同樣生存,而因其受知之範圍之小大而有小大人物之分。然即至小的人物,吾人亦不能謂其不存在。能立德、立言、立功之人,在當時因其受知之範圍之大而為大人物,在死後亦因其受知之範圍之大而為大不朽,即上段所說之不朽。大不朽非盡人所能有,若僅隻一不朽,即此段所說之不朽,則人人所能有而且不能不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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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幻想與理想之差別,乃程度的,非種類的。理想即幻想之較有係統、較合理、較有根據者。如柏拉圖之理想國,莫爾(Moore)之烏托邦,實亦即空中之樓閣,特以其較有係統、較合理,故可不稱為幻想,而予以理想之名耳。又理想一語有二義,參看第一章第一節。

[2]自生物學的觀點言之,凡人之所生,無論男女,皆其“新吾”,皆所以代其“故吾”者。必有男子方可為有後,乃男統社會中之製度,無生物學上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