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反相成的辯證法思想(1 / 3)

《淮南子》中具有豐富的辯證法思想,它從現實的實際情況出發,揭示了對立雙方相反相成的辯證性質。對立的辯證統一是道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事物內部的本質矛盾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最終依據,其他隻是起著製約的條件,從內外、縱橫、主客、利弊等不同對立麵進行分析,就是具體分析具體的條件。矛盾是事物的本質,從事物發展的根據揭示事物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要素的綜合,從而找出問題的根據。而把握矛盾的關鍵就是要認識對立雙方的轉化。古代的辯證法缺乏實驗科學的基礎,其深刻性受到很大的局限,因此其辯證的思維也是不徹底的。以下從《淮南子》對幾對範疇的認識上簡要分析。

(一)“循名責實。”

名實是指概念與使用此概念的對象之間的關係,或者說名是反映事物的形式,實指實際事物。從本原來看,實先於名,名是對實的指稱。因此,認識的邏輯必須從實際出發。《墨子》對名實關係的研究,是對先秦認識論的一大貢獻。《經說上》:“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也”,“名,物,達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認為名所表達事物的概念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符合,實必有其名,名必有其特定所指的實,名與實是一一對應的關係。《小取》篇中提出了“以名舉實”的原則。而《淮南子》則較注重名實關係的實際應用。

名與實實質上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壺子持以天壤,名實不入,機發於踵。壺子之視師生亦齊矣”,壺子是道家學派的人物,輕視禮節與名聲,置名實於度外。“是故生無號,死無諡,實不聚而名不立,施者不德,受者不讓,德交歸焉而莫之充忍也”,對每一個體而言,名聲的確立是建立在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名是對實的總結、概括和評價。名源於實,無其實則無其名,號與諡就是名。因此名在原則上應與實相符。但客觀事物是變動的,因此,名應隨實而更改,使二者基本保持一致。

《淮南子》指出社會中重名輕實的現象,導致了遊辯之學的興盛。“天下多眩於名聲,而寡察其實,是故處人以譽尊,而遊者以辯顯。察其所尊顯,無他故焉,人主不明分數利害之地,而賢眾口之辯也。治國則不然,言事者必究於法,而為行者必治於官。上操其名以責其實,臣守其業,以效其功,言不得過其實,行不得窬其法,群臣輔湊,莫敢專君。事不在法律中,而可以便國佐治,必參五行之”,上操名,臣從實,各從其事,則相得益彰。“故有道之主,滅想去意,清虛以待,不伐之言,不奪之事,循名責實,使有司,任而弗詔,責而弗教,以不知為道,以奈何為寶。如此,則百官之事各有所守矣。攝權勢之柄,其化民易矣”,按照“循名責實”的原則管理臣下,就能以少治眾,以簡馭繁,最終達到事少而功多的治國效果。“有聲之聲,不過百裏;無聲之聲,施於四海。是故祿過其功名者損,名過其實者蔽。情行合而名副之,禍福不虛至矣”,隻有名實相符才能避免由名實不符帶來的本可不必發生的和不必要的意外災禍或困境。“《主術》者,君人之事也。明攝權操柄,以製群下,提名責實,考之參伍,所以使人主秉數持要,不妄喜怒也”,“提名責實”是人主管製群臣的手段,是“術”的一種,根據其職責考驗其政績是否相符,它成為國君治政的重要方法。由此可見,《淮南子》的名實論主要是用於治國之術。

名與實就是行為與目的、動機的不同,現象與本質的差異,因此,不能隻注重表麵現象,而要深入事物之中,了解事物的全過程,並把握行為主體的不同反映,才能揭示事物間的差異。“與死者同病,難為良醫;與亡者同道,難於為謀。為客治飯而自藜藿,名尊於實也”,當處於危險境地和關鍵的時刻,人往往會失去理智,懼怕失去自己的聲譽,處於精神慌亂、不知所措的狀態,這是名實關係顛倒造成的,因此名必須以實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