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醞釀和建立(1 / 3)

不論是兩大國際軍事法庭,還是兩大國際刑事法庭,抑或幾個混合型法庭,都對國際刑事理論和實踐做了一定的貢獻,但它們都是事後設立的,其管轄範圍都隻限於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特定的行為人,都具有有限性、臨時性、應急性和強烈的政治性,都隻能發揮先驅作用或地區性作用。欲使國際刑事審判發揮全球性作用,非國際刑事法院莫屬。

一、《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通過

(一)一戰之前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思想萌芽

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想法最早出現於19世紀。19世紀60年代在日內瓦長大的莫伊聶耳(Gustave Moynier),是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的奠基人之一。他認為,1864年《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第一日內瓦公約》在1870年普法戰爭期間被棄置一旁,因而需要補充。1872年他建議設立國際刑事法院,以威懾違反該公約的行為,並將實施此類行為的任何責任人繩之以法。但是他的創新建議在當時太激進,沒有得到國家的重視。

(二)一戰至二戰期間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嚐試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簽署了《凡爾賽和約》,並通過了《國際聯盟盟約》(1919年6月28日列入《凡爾賽和約》第一部)。1920年1月國際聯盟正式成立。2月國際聯盟任命了一個由法學家組成的谘詢委員會,其任務是根據《國際聯盟盟約》第14條起草《建立常設國際法院規約》。1921年該委員會通過決議,向國際聯盟理事會和大會建議,除設立常設國際法院外,再設立一個單獨且與其平行可審判犯有國際罪行的個人的國際高級法院(High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以審判“違反國際公共秩序和普遍萬國法的罪行”。最後,該建議在國際聯盟沒有得到支持,盡管學術界和其他領域繼續討論該問題。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一些學術團體和非政府組織為提倡和推進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做了一定的努力。

1934年法國竭力主張通過一部國際恐怖主義公約並設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1937年國際聯盟通過了《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和《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公約》,但它們從未生效,因為前者隻有一個批準國,後者根本沒有一個批準國。

(三)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努力

聯合國自成立後不久,就開始了組建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的《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6條規定:“凡被訴犯滅種罪或有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者,應交由行為地國家之主管法院,或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之國際刑事法庭審理之。”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260(Ⅲ)號決議,認為需要建立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來審判國際法中的某些犯罪,遂邀請國際法委員會研究設立審判滅種罪或其他犯罪的國際司法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時要求國際法委員會考慮在國際法院設立一個刑事法庭的可能性。1950年聯合國大會設立了一個由17個國家組成的特別委員會,負責起草《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該草案於1951年完成,於1953年修訂。之後,該文本因侵略罪的定義未界定被擱置。事實上,由於伴隨冷戰而來的政治緊張局勢,要在戰爭罪問題上取得進展幾乎是不可能的。

1974年聯合國大會終於通過了關於侵略的定義,但是創建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並未立即恢複。直到1989年冷戰結束,該問題又被重提。加勒比海國家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因深受毒品犯罪和有關跨國犯罪之害,在聯合國大會上建議國際法委員會考慮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問題。應聯合國大會的要求,國際法委員會於1993年起草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1994年將該草案的最後文本交給了聯合國大會,並建議召開全權代表會議,簽訂國際刑事法院公約。

1995年聯合國大會設立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特別委員會,審議規約草案中重要的實體問題和行政問題以及召開全權代表會議的安排。特別委員會未能就召開全權代表會議達成一致意見。1996年聯合國大會成立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籌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規約草案中重要的實體問題和行政問題,為國際刑事法院起草一份能被廣泛接受的公約綜合案文,供全權代表會議審議。籌備委員會於1998年4月完成了工作。

根據聯合國大會1996年和1997年通過的決議,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大會於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糧農組織總部意大利羅馬召開。160個國家、20多個政府間組織、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200多個非政府組織參加了這次會議,474名特派新聞記者對此做了報道。在會議上,代表不同價值觀念和不同利益的不同集團提出了各自的主張。共同意向集團在羅馬會議開始時就有160個與會國中的60多個國家,該集團提出的關鍵主張在實質上和國際法委員會的規約草案相矛盾,並且在總體上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國際刑事法院的設想相衝突。其主張包括:國際刑事法院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如果可能的話,還包括侵略罪)等“核心犯罪”具有固有管轄權;排除安理會對起訴的否決權;應當有一位具有自行啟動訴訟程序權的獨立檢察官;不允許對《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進行保留。不結盟運動堅持將侵略罪列入國際刑事法院的屬事管轄權之內。南非發展共同體因受種族隔離之後的南非的有力影響,在人權領域占據重要位置,在該領域能和歐洲人相抗衡。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集團在許多領域表現活躍,包括要求禁止核武器,支持在《規約》中規定死刑。在羅馬會議上,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啟動機製、檢察官的權力和安理會的作用是不同集團之間爭論最激烈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異常艱難,直到會期屆滿之時才勉強達成妥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