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是中國共產黨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創建的一塊革命根據地。它在中共黨史、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史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史上,都占有著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延安被人們稱為“革命聖地”。陝甘寧邊區法製的曆史,雖隻在中國法製史的長河中流經短暫的13年,但以沿革清晰、內容豐富、特點鮮明著稱於世。它不同於資本主義法製,也區別於封建專治的法製,它是新型的民主法製。它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觀和法律觀為指導思想,用革命的暴力在局部地區打碎反動國家機器的民主政治的產物,它是邊區時期黨中央政策的具體化,是工農大眾意誌和利益的直接體現,是鎮壓敵人保護邊區政權的重要工具。
陝甘寧邊區的法製建設以直接服務於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需要為中心任務。這一新型的人民民主法製經曆了由不成熟、不完整到比較成熟、比較完整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就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關於國家觀、法律觀與中國革命和邊區社會實際逐漸結合的過程。它對保護邊區政權、保護邊區人民、打擊犯罪、發展生產,都起了巨大的保障作用,有力地促進了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
邊區法製史,是一部極好的革命傳統教材,它不僅屬於延安,也屬於中國。
第一節 陝甘寧邊區立法指導思想
一、實事求是的立法思想
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精髓,在邊區的每一件法律法規中體現的很明顯。在起草陝甘寧邊區法律的過程中,在審查製定法律內容及執行上,都必須符合邊區的實際和需要。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在邊區法製建設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過兩種脫離實際的教條主義傾向:一種是新型教條主義,主要表現在固守工農民主專政的法製原則,不顧邊區實際一味照搬蘇區模式;一種是舊式教條主義,主要表現在堅持資產階級法製原則,不顧邊區的曆史特點和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實際,主張照搬國民黨的法律。兩種傾向都給法製建設造成損害。為了從思想上解決這個問題,毛澤東當時指出:“研究問題忌帶主觀性、片麵性和表麵性。所謂主觀性,就是不知道客觀的看問題,也就是不知道用唯物的觀點去看問題。所謂片麵性,就是不知道全麵地看問題。”例如“隻了解原告一方,不了解被告一方”。所謂表麵性,“是對矛盾總體和矛盾各方的特點都不去看,否認深入事物裏麵精細地研究矛盾特點的必要,僅僅站在那裏遠遠的望一望,粗枝大葉地看到一點矛盾的形象,就想動手去解決矛盾。這樣的做法,沒有不出亂子的”。毛澤東的精辟論述,不但切中了教條主義者的要害,深深教育了廣大法律工作者,使邊區廣大立法工作者認識到,兩種教條主義都是主觀主義的產物,其共同的本質特征就是脫離實際。從而轉變了舊的思想作風,增強了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自覺性。從此,實事求是的精神在法製建設中牢牢地紮下了根。
沒有調查研究的先行官,就沒有實事求是的坐堂官,所以邊區政府曾在1942年和1945年號召一切工作者要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必須實事求是,大興調查研究之風。1942年邊區曾組織力量對陝北的社情、人情、人民的生活、風俗習慣進行調查,並寫出專題報告。1945年對邊區法製問題,按專題進行了大規模的調查,寫出專題報告近百份。兩次調查對邊區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成為民主法製史上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典範。所以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立法思想得以貫徹。如《邊區刑事訴訟條例草案》《民事訴訟條例草案》不僅把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寫在總則中,而且在審判程序中做出具體規定,如《刑事訴訟條例草案》第38條規定:“案情複雜者,應於判前為必要之調查,調查得派員,或審判人員親到當地調查。”《民事訴訟條例草案》第14條規定:“法庭受理案件應予調查。法庭得派員調查或審判人員親自就地調查,不得囑托其他機關團體代為調查。”1944年7月,邊區參議會常駐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楊正甲、任紹亭提出的《加強下鄉調查、改進司法案》。為了貫徹這個提案,1944年8月高等法院發出指示信,要求各級司法幹部“克服主觀偏見、粗枝大葉,不加調查研究,進行處理案件的偏向……加強調查工作,依據事實正確處理,以盡到改進司法工作的責任”。
二、保障民主的立法思想
陝甘寧邊區是民主的邊區。陝甘寧邊區參議會把保障和實現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權利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人民有了參加政權管理的權利。
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中國曆史以來的第一次,是邊區參議會立法賦予人民的權利。1939年2月,邊區第一屆參議會通過的《陝甘寧邊區選舉條例》規定:“凡居住邊區境內之人民,年滿十八歲者,不分階級、職業、男女、宗教、民族、財產與文化程度的差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采取普遍、平等、無記名的投票選舉製”。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物質保證條款。1941年5月1日中共邊區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於1941年11月,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這個綱領以邊區根本法的形式規定:“本黨願與各黨派及一切群眾團體進行選舉聯盟,並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以便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這些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比如審判機關的人員組成:1941年前,審判機關的人員組成均係共產黨員。1941年11月,《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頒布後,審判機關的人員編製實行“三三製”,即共產黨員、其他黨派人士、無黨派人士各占三分之一。隻要是決心共同抗日,能夠與邊區政府和人民做事、即可做司法工作。喬鬆山就是一名國民黨員,抗戰開始後,國民黨政府從南京撤退,他從南京回到邊區,1941年被選為邊區參議員,1942年被委任為綏德地方法院院長,1943年調任邊區高等法院法庭庭長。至於其他非黨人士在邊區司法機關工作的就更多了。法庭審判案件允許群眾旁聽,記者采訪報到,特別是公審,是徹底的民主審判方式等。
三、反帝反封建的立法思想
中國人民從清朝慈禧當政期間開始,在100多年的曆史中,飽受西方帝國主義列強的踐踏和侮辱。陝甘寧邊區政府成立前,日本帝國主義就侵占了中國東北,進而侵占了中國大半土地,中國麵臨亡國滅種之災。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個邊區人民,非常清楚,要生存,就要反帝反侵略進行抗日,要救國就要抗日,就要向日本侵略者戰鬥到最後。所以中共和陝甘寧邊區政府的總方針就是“抗戰高於一切,一切服從抗戰”。在抗戰期間邊區都是遵照這個指導思想進行立法和司法的。因此,邊區的法律,是建築在人民的基礎上的,即保障人民的權利,又鞏固抗日的政權,這也是邊區法律的最高原則。邊區參議會從抗戰初期,在日本大敵當前的形勢下,立法以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為主要立法內容。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會議上就製定通過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綱領明確規定“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的任務及其實現這一任務的基本政策。陝甘寧邊區廣大人民在黨中央和邊區政府的領導下,堅決貫徹這一綱領。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就取得了抗戰建國的巨大成就。1939年2月,邊區第一屆參議會通過的《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規定,團結全邊區人民,共同抗戰,驅逐日本帝國主義出中國,爭取中國人民的獨立與解放。1941年11月,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的基本精神是“團結、抗戰、救中國”。1939年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為徹底肅清漢奸、保障抗戰勝利及鞏固邊區而製定之。”同年4月4日頒布的《陝甘寧邊區土地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為適應抗戰建國之需要……而製定之。”有關抗日法規還有很多,這裏就不再枚舉。
關於“反封建”的內容,以土地立法為代表來加以說明。陝甘寧邊區的土地立法,無論在土地革命時期和解放戰爭後期的“沒收地主土地歸農民所有”,還是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解放戰爭初期的“和平土改”,始終體現了反封建主義的思想。1947年9月,《全國土地法大綱》第1、第2條規定“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廢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製度”。還有租、息必須減低不許增加,已廢除的舊債舊租再不可重要,未廢除的舊債舊租,也不得多於二年等。
四、親民、愛民、為民的立法思想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中共的一貫宗旨。在邊區的立法指導思想中體現的非常清楚。如《陝甘邊區民事訴訟條例草案》第2條規定“少數人利益服從多數人利益”,“一時利益服從永久利益”,“富裕者幫助貧苦者”。為了節省人民訴訟時間,規定“司法機關得派審判人員流動赴事件發生之鄉市、就地審理”。為了減輕人民負擔,第8條規定“司法機關對於人民訴訟不收訟費,不收送達費及草稿費”。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中講“要為人民解決實際之糾紛問題,不能再有判決自判決,問題自問題……”,“總之我們邊區的司法工作作風,要以能替人民解決實際問題為主,不能以判決形式為重”。民國三十年六月七日,《陝甘寧邊區政府指示信》(一)關於調解中講:“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增加農村和睦,節省勞力,以從事生產。”這些立法,都是從親民、愛民、為民為出發點。
第二節 陝甘寧邊區法律法規的產生
(一)陝甘寧邊區政權的建立是陝甘寧邊區法律法規產生的前提條件
列寧曾指出:“如果沒有政權,無論什麼法律,無論什麼選出的機關都等於零。”陝甘寧邊區法律法規的產生,是同中國共產黨人劉誌丹、謝子長、毛澤東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領導創建的陝甘邊、陝北武裝鬥爭的發展和陝甘寧邊區革命根據地的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的,它是伴隨著陝甘寧邊區政府的誕生而產生的。沒有陝甘邊及陝北的武裝鬥爭、沒有陝甘寧邊區政權的建立,也就沒有陝甘寧邊區法律法規的產生和建設。
(二)邊區的法律法規是在蘇區法的基礎上產生的
從現有資料看,1934年11月1日,陝甘邊革命委員會在荔園堡召開的陝甘邊蘇維埃代表大會上,到會代表300多人,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了陝甘邊蘇維埃政府,大會通過了《政治決議案》《軍事決議案》《土地決議案》《財政決議案》和《糧食決議案》等重要文件;1935年1月25日,在安定白廟岔召開了陝北革命根據地蘇維埃代表大會,到會代表150多人,會期三天,討論並通過了陝北蘇維埃政府《組織法》《選舉法》《土地法》《勞動法》和《婚姻法》等基本法規,並選舉產生了陝北省蘇維埃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
中央紅軍和毛主席於1935年10月19日到達陝北吳起鎮。至1937年9月陝甘寧邊區政府成立,西北蘇區沿用的法律既有陝甘邊和陝北蘇區製定的現成法律,也有瑞金蘇區製定的法律,如1934年4月8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在瑞金蘇區製訂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紅軍紀律暫行條令》《中國工農紅軍刑法草案》等法律。毛主席到延安後不久,就把這些法律法令給邊區每縣司法機關發了一套,各縣在審判有關案件時作為適用法律引用。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的變更,原蘇區的法律法規逐漸不適應陝甘寧邊區的實際情況,邊區在製訂各種法律法規過程中,在原陝甘邊、陝北蘇區及瑞金蘇區製訂的各種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邊區的實際情況,製訂了好些適合邊區的法律法規。如邊區各種組織法、民事、刑事等法律的製訂,都借鑒了蘇區法律的合理部分。如實行調查研究,反對逼供信;堅決製止肉刑,反革命罪的適用就是從蘇區法律中繼承來的。反革命罪最早提出的是閩西蘇維埃政府,1930年6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還未成立,閩西蘇維埃政府(第十三號)布告發布《懲辦反革命條例》,條例規定16種反革命罪。1932年4月8日發布湘贛省蘇區《懲治反革命犯暫行條例》。1934年4月8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頒布了《懲治反革命條例》等。
(三)國民政府的法律法規,是製訂邊區法律法規的重要基礎之一
如《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第一條清楚說明“本條例根據國民政府公布之法院組織法製定之”。
(四)邊區各級法院以國民政府《六法全書》作為審判案件的適用法律
在抗戰初期,由於實行國共兩黨團結抗日的統一戰線,加之邊區法律不健全,邊區審判機關一度時期審判案件基本上采用國民黨的法律,但采用的原則為:1.要適合抗戰團結的需要;2.要適合民主政治;3.要適合邊區曆史環境;4.要適合廣大人民利益的進步法條。因為國民政府的法律不盡是好的,邊區不能不加以選擇。如第一次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孫中山的建國綱領,抗戰建國綱領,懲治漢奸條例,懲治貪汙條例等,這些單行條例法規,邊區認為是好的。在審判實踐中曾加以引用。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限製異黨活動實施辦法》《新聞檢察法》等,這些危害人民利益的法律,邊區是不采用的。
(五)群眾鬥爭,是邊區法產生的基礎之一
邊區法的產生,是從群眾鬥爭中產生,又在群眾鬥爭中發展的。它是群眾意誌的集中體現,又以群眾的利益為立法的出發點。
邊區的法是保護工農群眾及其他革命階級的利益的法,是鎮壓反動階級反抗革命的法。既體現了邊區的民主政治,又反映了廣大人民意誌和利益的法律、法規,這對於保障邊區社會秩序的安定,鞏固邊區政權是至關重要的。
第三節 邊區的立法機關
陝甘寧邊區的立法機關,主要是邊區參議會和邊區政府。邊區高等法院亦用命令或指示的方式,製定部分規範審判活動的一些單行法規,以彌補立法的不足。有些分區和縣政府也曾製定過適合本地區、本縣的一些單行法規。
專門草擬研究法律的機關有:
(1)陝甘寧邊區法令研究委員會(1938年3月15日)由雷經天、李景林、朱開銓、辛蘭亭、王為相5人組成。
(2)陝甘寧邊區地方單行法規起草委員會(1938年8月26日)
主任 高崗
副主任:雷經天
委員 曹力如、李六如、李景林、齊華、魯佛民、高敏珍、莫文驊
(3)陝甘寧邊區法製委員會(1938年10月)
(4)陝甘寧邊區法令審查委員會(1938年1月)
(5)陝甘寧邊區法製室
主任 張曙時(1941.9-1942.6)委員 魯佛民(1941.10-19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