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審判(2)(1 / 3)

第五節 審判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在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裏,男女婚姻總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確定,男女沒有自主選擇愛人的自由。很多封建家長把女兒當作商品買賣。在婚姻問題上受害最深重的是廣大婦女,她們在政治上、經濟上更沒有地位。中國共產黨、毛澤東主席為了解放婦女,從江西、西北蘇維埃政權時期,就用法律的形式,即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1934年4月製定頒布)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男女婚姻自由,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製度。禁止童養媳。實行一夫一妻製。離婚自由,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即可離婚。”1939年4月頒布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規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誌為原則。實行一夫一妻製。禁止包辦強迫及買賣婚姻。”這些進步的法律法規,大大提高了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覺悟,尤其男女知識青年拍手叫好。一些包辦、買賣、童養媳、受虐待的、感情意誌不合的男女,要求婚姻自由,提出離婚的案件逐年增多,充分說明邊區婚姻條例的進步。如1938年全邊區審結民事案件357件,其中婚姻案件94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26.3%;1942年,全邊區審結民事案件830件,其中婚姻案件272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32.8%;1946年,全邊區審結民事案件828件,其中審結婚姻案件224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27%;1949年6月至11月份,陝北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726件。其中婚姻案件427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58.8%。

案件的類別主要有:買賣婚姻、離婚、解除婚約、抗屬離婚、結婚年齡、重婚、轉搓(弟娶兄妻或招贅、兄娶弟妻)、一女兩許、寡婦招夫、招兒女婿、招夫養夫、站年漢、童養媳、童養婿、騙婚、搶婚、販賣婦女、非婚生子女、病愚者、離婚後子女及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

整個婚姻案件中,占數目字最多的和處理最感棘手的多屬買賣婚姻、離婚(包括解除婚約)和抗屬離婚。

一、審判適用的基本法律政策

(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

黨中央初到延安時,司法機關處理婚姻糾紛案件,仍沿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1934年4月8日製定公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這部婚姻法共7章21條,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製,結婚年齡男滿20歲,女滿18歲;男女結婚須雙方同意,不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強迫;禁止男女在三代以內血親結婚;男女結婚,雙方須同到鄉蘇維埃或市區蘇維埃政府進行登記,須領取結婚證;廢除聘禮及嫁妝;凡男女實行同居者不論登記與否均以結婚論。明確規定離婚自由,如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者,即可離婚。但凡紅軍戰士如2至4年無音訊者,其妻才可向當地政府登記離婚;男女離婚,須向鄉蘇維埃或市區蘇維埃政府登記。對離婚後夫妻財產的處理規定,離婚後男女原來的土地、財產、債務各自處理。結婚滿1年的,男女共同經營所增加的財產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則按人口平分。男女同居期間所負共同債務,則歸男子負責清償。離婚後女方移居別的鄉村的得依照新居鄉村的土地分配率分得土地,如新居鄉村無土地可分,則女方領有原有土地,其出賣或出租或與別人交換,由女方自己決定;歸女方撫養的小孩隨出移居後,其土地分配或處理辦法,完全適應上述規定。還規定離婚後女方如未再行結婚,並缺乏勞動力或者無固定職業,因而不能維持生活者,男方須幫助女方耕種土地,或維持其生活。但如男方自己缺乏勞動力,或沒有固定職業,不能維持生活者,不在此例。對於男女婚後所生小孩及懷孕的小孩,離婚後均歸女方撫養,如女方不願撫養則歸男方撫養,但年長的小孩同時須尊重小孩的意見。所有歸女方撫養的小孩,由男方負擔小孩所必須的生活費用的三分之二直至16歲為止。其支付辦法,或支付現金或為小孩耕種土地。女方再行結婚,其新夫願意撫養小孩的,小孩的親父才可以不負擔小孩的生活費。願撫養小孩的新夫必須向鄉蘇維埃或市蘇維埃登記,一經登記後,須負責撫養至成年,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規定私生子女得享受婚生子女的一切權利,禁止虐待和拋棄私生子女。最後規定,違反本法者,按照刑法處以應得之罪。

(二)《陝甘寧區邊婚姻條例》

1939年4月4日,邊區政府頒布《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

該《條例》共5章22條。規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誌為原則。其次規定實行一夫一妻製,禁止納妾,禁止包辦強迫及買賣婚姻,禁止童養媳及招贅(俗稱站年漢)。為了強調婚姻自由,在條例第5條中進一步明確;男女結婚必須雙方自願。結婚年齡的規定為男滿20歲,女滿18歲。結婚之雙方須向當地鄉政府或市政府登記並發給結婚證即為合法。禁止結婚的條件規定兩條:(1)直接血親關係者;(2)患花柳病、麻風病、神經病、風癱病等不治之惡疾,經醫生證明者不得結婚。規定有配偶者未經離婚不得重為結婚。對離婚的規定:男女雙方願意離婚者,得向當地鄉政府或市政府請求離婚登記,由鄉或市政府發給離婚證即為合法。並規定10種離婚條件,隻要男女一方犯其中一條,對方向政府請求離婚,政府即應準許離婚,即:(1)有重婚之行為者;(2)感情意誌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3)與他人通奸者;(4)虐待對方者;(5)以惡意遺棄對方者;(6)圖謀陷害對方者;(7)不能人道者;(8)患不治之惡疾者;(9)生死不明過1年者,但在不能通信之地方以2年為期;(10)有其他重大事由者。男女之一方根據上述10條之1條請求離婚者,須經鄉或市政府考查屬實準予離婚。但在一般情況下應通知對方,盡量征得對方同意。如有糾紛,須交審判機關判決處理。離婚後對子女及財產的處理有8條規定,即:(1)男女離婚前所生子女未滿5歲者,由女方撫養;已滿5歲者,隨父隨母須尊重子女的意見,父母不得強迫;(2)女方未再結婚,無力維持生活時,歸女方撫養之子女生活費由男方繼續負擔至滿16歲為止;(3)女方再婚時帶去子女由新夫負責撫養教育;(4)非結婚所生的子女,經生母提出證據,證實其生父者,得強製其生父認領,與結婚所生之子女同;(5)非婚生子女得享受本條例所規定子女之一切權利,不得拋棄;(6)結婚前男女雙方原有財產及債務各自處理,結婚後男女雙方共同經營所得財產及所負債務共同處理之。如離婚後女方未再結婚,因無職業或缺乏勞動力,不能維持生活者,男方須給以幫助至再婚時為止,但最多以3年為限。

(三)《修正陝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

1944年,陝甘寧邊區政府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修正陝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並於同年3月20日頒布,原《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即行廢止。該修正婚姻條例共16條。規定男女結婚以自願為原則,實行一夫一妻製,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結婚年齡改為男滿18歲,女滿16歲以上。男女結婚,得向當地鄉(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結婚證。對少數民族男女結婚亦有明確規定,即在遵照本條例原則下,得尊重其習慣法。患花柳病及其他不治之惡疾者和略誘行為者禁止結婚。規定結婚前可以訂婚,已訂婚之男女,如有一方不同意者,可向政府提出解除婚約,並雙方退還互送之訂婚禮物。

離婚規定6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者,得向當地鄉(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離婚證。離婚的條件規定10種,男女一方有這10種內之一種情形的,他方可向政府請求離婚。即:(1)重婚者;(2)與他人通奸者;(3)圖謀陷害他方者;(4)患不治之惡疾或不能人道,經醫生證明者;(5)以惡意遺棄他方者;(6)虐待他方者;(7)感情意誌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8)生死不明已過3年者;(9)男女一方不務正業,經勸解無效,影響他方生活者;(10)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具有離婚條件者,亦得於女方產後一年始能提出(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抗日軍人之配偶,在抗戰期間原則上不準離婚。5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訊者,始能向當地政府提出離婚之請求。抗日軍人與女方訂立之婚約,如男方3年無音訊或雖有音訊而女方已超過結婚年齡5年仍不能結婚者,女方可申請當地政府解除婚約。

男女離婚前所生子女未滿7歲者,由女方撫養;已滿7歲者,隨父隨母須尊重子女之意見,父母不得強迫,但得承認父母子女關係。

女方離婚後未再結婚,而無力維持生活時,歸女方撫養的子女教養費由男方繼續負擔,已結婚者,其子女之教養費歸新夫負擔。如其子女願隨生父者,生父得領回。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受同等權利,不得歧視,經生母證實其生父者,政府得強製其生父負責教養費。

(四)關於寡婦招夫問題的處理規定

1943年3月26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批複綏德分區高等分庭:

關於寡婦招夫已成為各地公認之習慣,法律上亦無禁止之明文,而且在社會實際生活特殊情況下,寡婦有時實有招夫之必要,其寡婦招夫不招夫聽其自便,其寡婦願改嫁者聽其改嫁,不願改嫁而願承守其夫之遺產者,聽其自便,寡婦有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將來寡婦對其身後的財產繼承人可由寡婦自主指定承繼人。

(五)對通奸問題的處理政策

1949年,直屬縣審判員座談會總結報告中關於對扣門捉奸等封建野蠻惡習,明令嚴格禁止,已經發生的應嚴厲處罰。通奸是非法的且有傷風化的,但主要是以教育方法使其自尊,有人告發,應予教育。如不以正義的告發,私行捉奸捆綁,百般侮辱,甚至逼下人命更屬犯法,捉奸的應負刑事責任。陝甘寧邊區早在1942年2月邊區政府公布的《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第一條、第六條中明確規定:保障邊區人民之人權財權住宅權不受非法之侵害。除公益有特別規定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逮捕。

(六)《共同綱領》

1949年9月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製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生活各方麵,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

二、審判買賣婚姻案件

政府和司法機關對買賣婚姻案件的處理,曾發生過或左或右的偏向,如1942年前,政府和司法機關發現買賣婚姻,就沒收財禮,結婚不合法定年齡就令其退婚,離婚條件很少限製,結果有些亂,妨礙農村社會秩序,引起人民不滿。因此,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於1942年發出命令,稱:“買賣婚姻之處理,根據邊府第29次政務會議決議,在邊區婚姻法尚未頒布以前,對於婚姻習慣上由男方出備財禮於女方,外表近似買賣婚姻者,采取以下之辦法:(一)非經當事人親告,法院不得受理;(二)即經親告而成為訴訟,法院隻審查婚姻本質上有無瑕疵,至不能成為婚姻者,應認為無效;否則,所納財禮再多,仍無礙於婚姻之成立,財禮不能予以沒收。但如販賣婦女與他人作妾或婢或令操娼妓營業之行為,不屬於婚姻範圍之內,自不能援以為例。”所謂婚姻有瑕疵者如:重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女方不同意及有威脅、搶奪、誘騙等情形。根據上述命令,各地政府和司法機關對買賣婚姻不限製,結婚年齡不限製,離婚盡量不讓離,離則女方要給男方賠米賠錢,結果不少舊的封建的東西複活。買賣婚姻之風,越來越盛行,越普遍,且價格高。關中一個女子可賣敵幣2.5億元,當時可買麥子60石,一個寡婦賣敵幣1.85億元,當時每鬥麥子敵幣30萬元,當時可買麥子61石6鬥多;黃隴分區一個女子也賣60多石麥子,其他分區如綏德最高價達小米16石,一般賣價12石,1個布或幾個布;隴東最高價達法幣80萬元,較高的達法幣1百四五十萬元,普通的是法幣10多萬元或20萬元;關中最高法幣50萬元,普通的為法幣20萬元左右;三邊一般邊幣200萬元,最低為邊幣20萬元,靖邊最高的有小米20石的;延屬有銀洋860元,普通的賣邊幣100多萬元。

買賣形式,除現金小米外,還有以土地換老婆或以勞動力換老婆(如站年漢)。

在這樣的情況下,男方因無力拿錢,為婚姻而破家蕩產的很多,如曲子田家與張滿銀之女訂婚時,言定彩禮銀洋700元,至結婚時,又要二成禮,鍛8丈,布4疋,被褥各1條,且須將上開折成現金交清,田家除將多年手邊積存交完後,又賣掉毛驢4頭,牛2頭,羊30多隻,出賣麥子6石,出典土地20畝,才把老婆娶回家。

買賣婚姻風氣盛行、普遍,相伴而來的是媒人吃錢、納妾、一女兩許、搶婚、販賣婦女、自賣本妻、離婚男方要賠米等現象都發生了,如安塞賣了一個寡婦,兩媒人吃了14萬元,寫婚約的吃了5萬元;富縣、甘泉有七八人納妾;關中有10餘人納妾;三邊因一女許兩家,發生兩家搶婚案件;子洲李秀英與綏德齊登銀訂婚後,拖著不結婚,也引起搶婚。其他如隴東某人把女子賣過6主。清澗、延川、慶陽、曲子、米脂等縣,也都發生過搶婚。安塞某鄉文書挑撥其伯叔妹子和高世昌解除婚約後,另賣一主得300萬元和1疋黑布。子長縣孫立亭逼女子離婚後,另賣一主得30萬元,3個毛市布。固臨劉玉德挑撥其女離婚未遂,唆調其女毒殺本夫。富縣、固臨、延長、延川從1940年始從友區(國民黨區)販賣人口到邊區的事情,僅富縣一地據不完全統計,販賣人口不下500人。

關中曾有由邊區外進來自賣其妻的,賣於某人結了婚不給錢,曾涉訟分庭。至於離婚賠米現象,各地都有發生,理由是:另結婚要花錢,因此,離婚要“賠償損失”。

這說明司法審判對離婚案件的處理上照顧勞苦群眾,女方提出離婚,雖理由充足,亦要給男方賠錢賠米,助長了買賣婚姻,對婦女的人權保障很不夠,不過這種現象為時僅2年(1943-1944)。

農村青年和知識青年(幹部),對自由婚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認識:

農村青年:認為老婆是我用錢買來的,或是用家產換來的,老婆就等於家產,老婆要離婚就等於要他破產,堅決不同意。反而認為我出錢買來的老婆,可以任意虐待、打罵,是天經地義的事,和他們談婚姻自由是格格不入的。因而他們說:“共產黨什麼都好,就是讓離婚不好。”他們拒絕執行婚姻條例,所以在好多農村,婚姻條例在農村當作秘密文件,置之高閣,貫徹不下去。

青年知識分子:他們主張婚姻自由,反對買賣婚姻,反對包辦婚姻,反對婚姻不自由。有的女子為了找到自己心愛的男人,不惜舍棄自己生命和封建的包辦買賣製度鬥爭(跳河、自縊都發生過)。甚至采取奸殺本夫的手段達到婚姻自由之目的。這部分人主張婚姻條例應徹底貫徹執行。甚至有的說:“離婚應該沒有條件,有條件就和自由原則不符合。”

從1943年至1944年兩年來,對買賣婚姻不限、結婚年齡亦不限製,離婚盡量不讓離,離則女方要給男方賠米。結果,不少舊的封建東西複活,女子叫苦,婚姻糾紛增多,奸殺案件增多。

1944年至1945年上半年,全邊區發生命案共202起,因奸殺及因離婚未遂而引起自殺之案件106起,占命案總數的52.34%;三邊分區甚至占命案總數的73.6%。

如延長縣郝維秀,男,原籍綏德縣,於1930年同母攜妻住延長,其母和妻、女相繼病故。後又和李文華再婚,因夫妻感情不合多次去政府請求離婚,政府不予支持,遂將妻子殺死,釀成命案。

發生奸殺、離婚不遂殺人案的情況有三:

第一,是男人二流子不好好勞動生產,且待女人非常苛刻,打罵交加,女方提起離婚而離不了,更受男人虐待,因而殺害本夫;第二,是男女情感不合,女方想提起離婚,又怕法院判決不準離丟人,更受男人虐待,故采取斷然手段殺死本夫,與奸夫逃跑,此類案件多出於邊境邑域,如赤水縣景朵朵與奸夫李慶福殺死本夫汪鴻寬案。鹽池縣戴茲春與奸夫郭寬殺死本夫案等。第三,是女人品質不好,性淫亂,與奸夫性情甚篤,離婚又無理由,故借男人有病,放毒殺本夫,企圖不使人發覺而達到與奸夫結婚的目的。吳堡縣賈玉華與高給便因通奸關係,賈毒死其妻宋古香,高毒死其夫白華芳,企圖結婚。又如,甘泉縣薑桂英,性淫亂,外號叫燒雞,與奸夫陸袖逢通奸情熱,乘其夫李有誌病中毒死,企圖與陸結婚。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除了婚姻條例限製離婚過嚴外,沒有放手的做到適當處理離婚案件,而過於強調了勞苦男方群眾利益,認為貧苦人家離婚,人財兩空,抑壓女方合理的請求,照顧群眾落後的習慣過甚;另一方麵,就是區鄉幹部思想未搞通,很多區鄉幹部以至某些縣級以上幹部家庭娶妻嫁女,不是買賣包辦的婚姻很少。吳旗縣縣長白××嫁女後給他送銀元120元,就收下了。民政廳科長李××出錢百元買老婆。軍隊更普遍。所以說貫徹婚姻法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使婚姻法令在城鄉普遍貫徹執行,首先要教育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模範遵守並認真執行婚姻法令,群眾才能遵守執行,以至逐漸提高,奸殺案自可減少。

根據上述問題,王子宜代院長於1945年10月,在陝甘寧邊區推事審判員聯席會議上提出:新民主主義的婚姻製度,應該是自由自主的。這在我們的施政綱領中明白地作了規定。毛主席在《論聯合政府》提出“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但在邊區目前實際情況中還存在著三種落後形式,一、買賣婚姻;二、搶奪婚姻;三、股役(站年漢)。其原因:(一)邊區文化落後;(二)女子經濟不獨立;(三)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餘毒未徹底肅清。王子宜代院長講:今後應該:(一)承認它,逐漸克服它;(二)向落後開展鬥爭,但這個鬥爭是長期的、複雜的、艱巨的、曲折的;(三)堅持進步的方向,經過教育,逐步提高;(四)照顧落後,但不遷就落後,逐漸達到克服落後;(五)具體問題依據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