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海洋法的新發展及其對中國的影響(1 / 3)

幾個世紀以來,無邊的海洋一直是帝國主義與殖民地國家對亞非拉進行經濟掠奪和殖民侵略的跳板和角逐世界霸權的重要場所。二戰後,隨著尖端軍事技術的發展,國防的概念不再限於國土,而是逐步走向所謂“海陸空天四位一體”的“高邊疆”時代。領海對一個主權國家的意義越來越重要,甚至被視為國土資源的擴展。海洋大國勢力的膨脹和能源危機的日益嚴重,使爭奪海洋要衝與海洋資源的活動愈演愈烈。尤其是向外太空與深海探索的步伐,越來越迅速。海洋大國圍繞海洋戰略與海洋權益的爭鬥因此日益激烈。為了維護國際社會正常的海洋秩序,在聯合國的主持下,二戰後先後舉行了三次海洋法會議。

一、聯合國海洋法的新發展

戰後圍繞海洋法編纂工作的漫長會議,事實上是海洋大國與第世界同家爭奪海洋權益鬥爭的寫照。隨著第三世界國家的日益覺醒和壯大,他們強烈要求製定一個公平合理的新海洋法,反對以帝國主義海洋霸權為基礎的舊海洋秩序。在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時代,海洋大國擁有堅船利炮,在世界各海洋橫行無阻。其軍艦與漁船隊四處耀武揚威,闖入他國領海,掠奪海洋資源,威脅他國安全。因此,殖民大國從一戰起在各海洋法會議上圍繞領海的法律地位與寬度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帝國主義國家主張以早期的大炮射程3海裏為領海寬度,試圖盡可能限製其他國家的海洋權益,以所謂“海洋自由”保證海洋大國掠奪他國資源的權利。

1945年9月2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了《大陸架》和《沿岸漁業養護》兩個海洋政策宣言,主張美國對領海外的海底地下資源和沿岸漁業行使國家權利。杜魯門宣言在世界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各國對海洋的主張不僅僅限於大陸架上的海底資源,還對大陸架上極水域的公海也主張排他性權利。

1952年智利、秘魯以及厄瓜多爾三國發表了聖地亞哥宣言,主張沿海國的領海擴大到200海裏。其他國家紛紛效法。圍繞海洋權益的爭鬥日益激烈。國際法委員會在進行傳統海洋法法典化的同時,開始起草有關大陸架資源開發和漁業資源養護問題的公約。大規模的海洋法編纂工作在聯合國主持下開展起來。

1958年和1960年聯合國先後舉行了兩次海洋法會議,通過了《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大陸架公約》等4個海洋法文件。由於那時第三世界國家參與者隻占80多個與會國家的半數,亞非拉國家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近海資源的權利尚未得到較多的反映。1973年聯合國舉行了劃時代的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在國際經濟秩序由舊轉新的曆史過程中,重新確立了國際海洋製度,構成了亞非拉國家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的一部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與1958年日內瓦海洋法會議相比,取得了曆史性的進展。關於領海、海峽、大陸架、島嶼、公海等均確立了新的製度。其中,最為突出的進展是新公約確立了12海裏的領海寬度,建立了200海裏專屬經濟區與國際海底區域製度。1982年曆時9年的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結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6日正式生效,1996年3月批準國已達113個。聯合國新海洋法奠定了現代海洋法製度的基礎,為各國維護止當的海洋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海疆劃界的基本原則

沿海國家海洋管轄範圍的擴大導致了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海域的重疊。而海洋法自身是一個妥協性甚至自相矛盾的產物,對於千變萬化的具體海洋權益的爭端,隻有指導性的作用。如何解決這些海疆糾紛,關係到相關國家能否和平共處甚至關係到地區穩定。

海洋劃界早期主要是大陸架劃界,隨著專屬經濟區製度的形成和建立,專屬經濟區劃界也逐漸產生。從理論上講,大陸架的劃界與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各不相同;但實際上,隨著多數海洋國逐漸采用專屬經濟區製度,它們愈來愈傾向於單一的共同邊界,從而盡可能避免由分別劃界而引起的衝突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海洋劃界的原則是始終有爭議的一個問題。會上形成了兩個對立的集團:“公平原則”集團和“中間線”集團。前者主要有愛爾蘭、阿根廷、委內瑞拉、美國、法國、阿爾及利亞、利比亞、土耳其、羅馬尼亞、原蘇聯、朝鮮、越南、中國等50多個國家。“中間線”集團主要有哥倫比亞、西班牙、希臘、挪威、英國、南斯拉夫、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等30多個國家。雙方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最後,會議通過了一條折衷方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對專屬經濟區)和第83條(對大陸架)。這種分歧反映到海洋劃界原則及其誰輕誰重的相互關係上。綜合二戰後聯合國海洋法的實踐,海疆劃界主要有下麵幾條原則:

1.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

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是國家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的根據,這種權利是從國家主權引申出來的,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根據地質學上大陸架是國家陸地領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陸架和大陸在形態和地理上構成一個單一體的自然事實,因而從法律上確認海底區域實際上可以被視為該沿海國已經享有統治權的領土的一部分,從而理所當然地屬於沿海國的管轄範圍。最早提出“自然延伸”概念的是1945年9月28日的《杜魯門公告》。根據該公告,“處於公海下但卻鄰接美國海岸的大陸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屬於美國,受美國的管轄和控製”。這是因為“大陸架可以被認為是沿海國陸地助延伸,因而自然屬於它”,大陸架的法律根據是自然延仲,不是“臨近”。構成沿海國領土延伸的大陸架,即使離岸較遠,該沿海國也有權對這塊大陸架提出權利要求;反之,不構成領土延伸的,即使離岸很近,該國也無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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