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海洋法的新發展及其對中國的影響(2 / 3)

由上可見,自然延伸原則是大陸架法律製度賴以存在的基礎,它體現的是一種“天然歸屬的公平”。大陸架劃界並不是共同分配大陸架,而是要將本來就屬於某一國家的大陸架明確地劃歸該國所有。自然延伸原則是大陸架權利的主要的、根本性的法律根據,也是二戰後國際海洋法劃界的主要原則,是相鄰國家劃界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但是,延伸的範圍卻不能完全以自然延伸作為標準,延伸與海岸、海底的地貌都有著密切關係,地貌千差萬別,因此自然延伸的範圍也有所不同,一般為200—350海裏。

2.等距離中間線原則

等距離中間線是一種相鄰或相向海岸的國家按照幾何原則基本平等劃分海疆的方法。對於領海緊鄰海岸,中間線法造成的不公平結果並不顯著,因而常為國家實踐所應用,國際法皖也認可了這一點。但是,中間線原則對大陸架較寬的國家存在明顯的不公平。等距離原則主要適用於領海劃界,而領海與大陸架是有嚴格區別的,國際法院在許多案例中否定了中間線(等距離線)已成為一般國際法或習慣法的論點,並指出等距離作為一種方法也不是強製的,並不存在它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必須使用的強製性的惟一方法。但是,海疆劃界的國家實踐表明,越來越多的國家劃界實踐采用這一原則了。

3.公平原則

海洋的自然狀態,特別是大陸架及其沿岸的千姿百態,完全依據自然延伸原則或等距離中間線原則劃界,常常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在劃界時就必須考慮一切有關情況,調整不公平的現象。在國際法中,“公平”一詞應被理解為一般的公正原則,即不同於任何國家國內法的任何特定法律製度,它可以作為法律直接適用的一項,般原則。公平原則並不是一個把公平視為抽象的問題,而是適用一項法律規則的問題,這種適用應符合總是構成劃界領域大陸架法律製度發展之基礎的思想。故公平原則可以理解為把公正合理作為調整大陸架劃界方式方法的國際法規範的總和。這表明,在大陸架劃界中不管采用何種劃界方法,都必須提供公平的解決辦法,或者產生最終追求的公平的劃界結果和達到公平的目的。

公平原則也不能作抽象的解釋,必須把公平原則與可能取得公平結果的原則和規則密切聯係起來。大陸架劃界與複雜多樣的海域狀況及其他因素密切櫃關,例如海岸曲折變化、海底地質構造、島嶼分布位置,以及各種曆史因素等。在大陸架劃界過程中必須對這些情況予以考慮。這些情況大體可以歸納為如下兩方麵:一是劃界海域的地理、地質和自然資源特征;二是沿海國在劃界海域的曆史因素或曆史性權利及劃界海域對沿海國社會經濟的影響。在以往有關國際判例和國家實踐中,幾條被普遍考慮的因素有:大陸架區域的地質地貌特征是大陸架自然延伸概念的體現;大陸架區域與海岸線長度相稱的思想;有關各國海岸的一般結構以及任何特別的或顯著的海岸性質決定了悔岸線的一般走向是造成等距離劃界方法產生不公平結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嶼的大小和位置決定了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的效力;海洋自然資源的分布影響到海域資源的分配和對跨界資源的處理;曆史性權利是一項國際習慣法,可以取得據一般國際法規則不能獲得的權利;社會經濟因素。

4.和平談判的原則

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指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基本準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同樣規定,“用爭端各方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爭端”。這一原則具有靈活性,對於緩和兩個相互對立的“利益集團”的衝突有重要作用。但因其未確定具體適用的劃界原則和方法,在實踐中很容易引起爭執。當事國協商解決的結果,不得違背公平原則所追求的劃界結果的公正與合理,至少不能是“顯失公平”,否則據此協商結果而達成的協議也將構成不平等條約而失去合法性。毫無疑問,協商原則在劃界中的地位無法與公平原則相比,協商原則是當事國可以選擇適用的劃界原則,而公平原則是當事國必須適用的劃界原則。協商原則從屬於公平原則,即協商原則不得違背公平原則所追求的劃界的公正合理的結果。

綜上所述,大陸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則適用時應首先和必須考慮的因素,自然延伸原則是公平原則適用的最基本的客觀標準;等距離原則是實現公平原則的一種具體方法;協商是劃界的程序,它從屬於公平原則,不能違背公平原則所追求的公平合理的結果。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劃分大陸架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考慮到一切有關情況,通過有關國家的協議來劃定。這項原則不但已為各國實踐所承認,而且在海洋劃界案中廣泛地為國際司法機構所適用。它已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是一項得到普遍承認的劃界所采用的國際基本準則。

三、海洋劃界新趨勢對我國海疆問題的影響

《海洋法公約》的生效,對我國的海泎事業與海疆劃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它有利於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和擴大我國海洋管轄權;有利於維護我國作為先驅投資者所取得的實際地位和長遠利益;有利於發揮我國在海洋事務中的積極作用;有利於維護我國的形象。《海洋法公約》總體來講是有利於我國的,但是,也存在明顯的負麵因素。

1.我國領海與毗連區的寬度主張有了國際法的依據和保證,新的經濟專屬區與大陸架製度拓展了我國管轄的海域。但是,周邊國家同樣依據海洋法提出了新大陸架與經濟專屬區。所以我國與周邊國家的海域重疊問題較為嚴重。領海寬度問題是長期以來各國爭執的問題之一,也是1958年和1960年兩次海洋法會議爭論的焦點,1973年該問題被作為主要問題帶入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在《海洋法公約》中衝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國代表主張的3海裏的寬度限製,確定“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其不應超過12海裏。這一規定與我國的領海主張相吻和。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囝關於領海的聲明》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裏。中國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一再表明自己的立場,“確定領海和管轄範圍是每個國家的主權”,國家有權根據其自身特殊情況決定其領海寬度,國際社會應在平等基礎上共同商定一個國際上合理的領海最大限度;1992年中國《領海與毗連區法》再次重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裏”,《海洋法公約》的生效為我國1958年的《領海聲明》和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關於領海寬度的規定提供了國際法依據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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