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權力清單製度:製約專斷與濫用(2 / 2)

然而,“三聯”權力清單製度的不足也逐漸顯現。第一,權力清單的設定依據具有局限性,需要兜底條款的應急彈性加以補充完善。但是,兜底條款本身又具有滋生隱形權力的潛在威脅,甚至淪為道德失範的行政人員公權私用、尋租設租的手段,進而加劇地方政府職責缺失的現狀。第二,政府在整個權力清單製度製定、實施乃至監督中的主體性,導致了權力清單製度缺乏外部監督力量的有效介入,加劇了政府行為失範的可能性與嚴重性。第三,權力清單製度推行之後的客觀評估缺失,難以保證權力清單製度形成良性的循環機製。

從實踐得失看權力清單製度優化

“三聯”權力清單製度有效回應了社會公眾對於提高政務透明度、增強政府有效性的民主訴求,然而,製度的理論價值能否在實際的政治運行中最終轉化為公眾福利,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權力清單製度相配套的治理框架的構建是否成熟,所以,著力搭建權力清單製度的治理框架尤為重要。

首先,要建立法律法規與兜底條款相配套的權力清單製度確定依據。第一,明晰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的權力清單製定標準,是推行權力清單製度的基礎性工作。構建權力清單製度的起點在於按照一定的標準,清楚劃分政府的行政權力。第二,明晰兜底條款。法律法規未能窮盡一切事項,需要各地方政府在梳理行政權力時,多用兜底條款加以保障。兜底條款要以明確全責為中心,可以從權力清單中剝離出那些由市場自主決定的內容,保留由政府決定的事項;明晰政府職責範圍內兜底內容的歸屬,保證事事有人管,職責無缺位。

其次,構建多聯單配套組合的權力清單製度。在公開“權力清單”的基礎上,構建與之相配套的“程序清單”“責任清單”和“權利清單”製度。“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是共生存在的,是以積極的方式主動問責督查;“程序清單”則是通過條文化政務辦事流程,補充完善“權力清單”;以公民為目標對象的“權利清單”通過明晰公民權利、權利行使方式、權利受損申訴流程等,緩和官民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確保權力清單的動態化和持續性。行政權力的變動性特征決定了框定其邊界的權力清單也應是動態調整、持續發展的,行政機關應根據權力的變遷隨時作出修改、完善。權力清單製度作為一項長期性製度,對行政權力的梳理、公開工作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一項持續性的係統工程。因而,地方政府還應以製度的形式加以固定,盡快形成規範化、製度化的清單製定流程,以保證權力清單製度的政策實施效果。

第四,完善權力清單製度的監督評價機製。首先著力於從思想上培養行政人員的公仆意識和道德責任感,並設置相關法律法規對行政人員責任缺位行為予以嚴格處罰。其次,努力提高社會監督的成熟程度,從外部對權力清單製度予以監督製約。再次,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引入權力清單製度中,保證權力清單的穩定性與合規性。地方政府在梳理、繪製權力清單之後,應交由地方人大進行審議,並且根據審議結果,決定關於清單的修改意見。對清單實踐效果的評價是進一步優化清單的基礎。因而,應當構建基於公民社會、市場以及專家機構的三方評價機製,對權力清單製度的實踐效果給予客觀、準確的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機製,以便行政主體及時發現權力清單實施過程中的漏洞,進行係統修複。

(本文為部屬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階段性成果之一)